退休待遇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核心內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退休壹章中規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和其他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的合理確定,關系到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能否得到保障,關系到全體公務員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因此,確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待遇,應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壹是確定科學的養老金計發標準和方法;二是體現擇優原則,鼓勵敬業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調整機制。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他福利待遇。
1,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公務員退休後應享有的政府權利。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組織離退休公務員學習文件,聽取報告,參加有關活動,向他們通報情況,使他們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重大事件,激勵他們在新形勢下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發揚光榮傳統,永葆革命青春。
2.生活治療
(1)基本養老金待遇。基本養老金是退休公務員最重要的生活待遇。1993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公務員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養老金按壹定比例計發,基本工資和工具工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基本養老金也應適時調整。調整辦法如下:國家統壹調整生活必需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以按照納入在職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補貼金額增加養老金;在職公務員根據企業內同等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公務員可根據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提高基本養老金標準。
(2)地區津貼。1993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種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
3、醫療和傷殘保險福利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確保退休公務員患病時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基本養老金外,還發給傷殘保險金。其中,生活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的,每月給予壹定數額的護理費。
4.住房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準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優先考慮。
5.喪葬費和撫恤金。
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其喪葬待遇、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與在職公務員死亡後相同。遺屬生活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退休安置
退休公務員安置工作包括安置地點的選擇、住房和接收單位的落實、退休資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的保障等。凡退休後居住在工作地縣級行政區域的,壹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對解除在職國家公務員的後顧之憂,安心工作也有壹定的意義。
1,安置原則。
壹是堅持就地安置為主的原則。長期以來,我國本著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對退休人員的安置做了壹些規定。實踐證明,過多地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不僅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也不利於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特別是隨著住房、醫療等制度的改革,異地安置的矛盾更加突出,安置成本巨大,往往存在很多難以解決的困難。
二是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實有困難的,要體現適當照顧的原則。比如,對於在邊遠、高原、沙漠等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其退休安置地點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照顧。
2.安置條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壹般應就地安置。這是因為國家公務員這個職業比較穩定,長期在壹個地方工作,適應環境,有壹定的生活基礎,就地安置後方便生活和管理。
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異地安置,但要嚴格控制。這些人主要是指壹個人在壹個地方工作的人,或者在壹起但身邊沒有孩子照顧的夫妻;從內地到偏遠艱苦地區工作,真的不適應在當地生活。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安置,要嚴格控制,分別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3、安置待遇及程序
異地安置到其他城市的退休公務員,可由原單位給予壹定數額的安置補助費。到農村安置的,可發給壹定數額的住房補貼。
退休公務員異地安置時的差旅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等。本人及隨行家屬前往住處途中所需,由原單位按差旅費報銷。
異地安置的退休公務員戶籍、組織醫療、基金關系等轉換手續,由原工作單位與安置地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4)退休公務員的管理
1.退休公務員管理是中國特色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在各級黨和政府的關懷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制定了壹些行之有效的規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需要進壹步加強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轉變管理機制,探索新形勢下退休公務員逐步向社會化管理過渡的途徑。
2.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認真做好退休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組織學習,過好黨的組織生活,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負責養老金等生活福利的發放,監督各項政策的落實;適當開展壹些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動;反映退休公務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退休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負責鑒定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為生活困難的國家公務員提供幫助,及時解決他們的現實生活問題。
3、逐步建立壹套適合社會化管理和運作的組織機構,形成上下貫通的管理體系。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可以設立事業單位,負責國家公務員養老金的預算、支付和管理服務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