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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促進公路工程設計與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推進現代工程管理,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獨立橋梁、隧道(以下簡稱公路工程)的設計施工總承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設計施工總承包(以下簡稱總承包),是指將公路工程的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等工程內容由總承包單位統壹實施的承發包方式。第三條 國家鼓勵具備條件的公路工程實行總承包。

總承包可以實行項目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實行總承包,或者對交通機電、房建及綠化工程等實行專業總承包。

項目法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采用總承包的範圍。第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公路工程總承包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總承包合同相關當事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等情況進行督查,對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變更等進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對總承包單位進行信用評價。第二章 總承包單位選擇及合同要求第五條 總承包單位由項目法人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公路工程總承包招標。

公路工程總承包招標應當在初步設計文件獲得批準並落實建設資金後進行。第六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要求:

(壹)同時具備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勘察設計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二)具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財務能力,滿足招標文件中提出的關於勘察設計、施工能力、業績等方面的條件要求;

(三)以聯合體投標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並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四)總承包單位(包括總承包聯合體成員單位,下同)不得是總承包項目的初步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監理單位或以上單位的附屬單位。第七條 總承包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交通運輸部統壹制定的標準招標文件。

在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應當對招標內容、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報價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關要求、勘察設計與施工技術要求、質量等級、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要求、保險要求、費用支付辦法等作出明確規定。第八條 總承包招標應當向投標人提供初步設計文件和相應的勘察資料,以及項目有關批復文件和前期咨詢意見。第九條 總承包投標文件應當結合工程地質條件和技術特點,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初步設計的優化建議;

(二)項目實施與設計施工進度計劃;

(三)擬分包專項工程;

(四)報價清單及說明;

(五)按招標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技術方案;

(六)以聯合體投標的,還應當提交聯合體協議;

(七)以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的聯合名義依法投保相關的工程保險的承諾。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得少於60天。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出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施工圖設計技術方案的具體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中標人有權使用未中標人的技術方案的,壹般應當同時明確給予相應的費用補償。第十壹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特點和施工難度確定評標方法。

評標專家抽取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包含勘察設計、施工等專家,總人數應當不少於9人。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風險分擔可以參照以下因素約定:

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壹般包括:

(壹)項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調整、重大或者較大設計變更、建設標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

(二)因國家稅收等政策調整引起的稅費變化;

(三)鋼材、水泥、瀝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價格與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圖勘察設計時發現的在初步設計階段難以預見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湧水、溶洞、采空區、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與處治費用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承擔,或者約定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的分擔比例。工程實施中出現重大地質變化的,其損失與處治費用除保險公司賠付外,可以約定由總承包單位承擔,或者約定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單位的分擔比例。因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造成的上述問題,其損失與處治費用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

除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約定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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