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是多層次的,每個環節實質性的工作內容都不能缺損,但是規劃體系中最重要的是歷史街區的詳細規劃。20世紀90年代以來大規模的城市建設沒有對歷史建築和歷史環境給予足夠的重視,多數歷史文化名城的建築遺產在這壹過程中受到嚴重損失。作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遺產大部分以孤立的形態得以保存,能夠體現出城市部分歷史風貌的就只有壹小部分殘留的成片的歷史街區了,加之歷史街區中多數建築缺少《文物法》對文物保護單位那樣明確的法律保護,因而21世紀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結果如何,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歷史街區未來的命運。此外,許多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層次的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已經完成,保護框架已經明確,保護工作已經向實施總體規劃的下壹個層次—詳細規劃轉化。因此,緊緊抓住歷史街區的詳細規劃並設法保證其編制質量便成為今後壹個階段名城保護與建設工作的重點。總體規劃完成後,在其指導下的詳細規劃其實是有多種結果的,是否選擇合理的並有利於保護的方式進行是至關重要的。那麽,誰對歷史地段的詳細規劃以及規劃的具體方式和質量進行選擇和評定呢?讓我們來看壹看我國目前的規劃審批制度。
2、現行規劃審批制度中對歷史街區詳細規劃的審批存在弊端
《城市規劃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了城市規劃的分級審批制度:“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此可見,城市的總體規劃是由上壹級政府部門審批的,而詳細規劃的制定和審批權在地方政府和地方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名城中的歷史街區並沒有特殊的規定。這就是說,歷史街區詳細規劃的質量和具體實施情況都由並僅僅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把握。
對歷史建築和許多文化遺產的保護是要付出壹定的經濟代價的,我國現階段的制度是地方政府作為付出這個代價的主體,為全國乃至全人類保存這些文化遺產,所以,建築遺產保護壹直面臨著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矛盾問題。對地方政府而言,當建築遺產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時,對歷史建築的保護就成為經濟上的包袱和城市建設中的障礙。這樣,地方政府在保護中比較難於保持積極主動的態度,其工作的局限性比較明顯。因此,要設法將詳細規劃在更大的範圍內進行控制,這壹範圍目前以省為單位來界定是比較合適的。筆者以浙江省為例來探討省主管部門對歷史街區的詳細規劃進行控制的問題。
3、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浙江省是我國歷史文化保護工作做得比較好的省份,於2002年8月頒布實施了《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它規定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包括的內容和深度。其中第四條“編制保護規劃的內容”中第六點明確包括了歷史地段保護規劃,並要求其中包括重點保護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六條“編制保護規劃的深度”第壹點明確規定“保護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階段的規劃,對於保護規劃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區和需要保護整體環境的文物古跡應達到詳細規劃深度”。(註:浙江省稱將歷史街區稱為歷史地段,並要求對歷史地段劃定重點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
由此可見,浙江省是想在總規階段對歷史地段的詳細規劃進行控制。雖然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各種問題,但是這種做法對詳細規劃的控制依然是有效的,並且有利於歷史地段的保護。需要指出的是浙江省的歷史文化名城規模都不太大,對那些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來說,要求其在總規階段將每壹個歷史街區都做到詳細規劃程度是非常困難的。在總規階段控制詳規對中小市鎮應該是適合的,但是並不適合所有的歷史文化名城。因此,還必須探索和嘗試其它的方式。
4、控制歷史街區詳細規劃的多種途徑
由於全國各省份情況不壹,差異較大,不太可能實行統壹的政策和方法,現將其簡單歸為三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是在總體規劃中控制歷史街區的詳細規劃。這種方法比較適合規模較小的歷史文化市鎮,即在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中完成對歷史街區的詳細規劃。由於城市規模不大,總體規劃涉及的內容不是很龐雜,使它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中有能力深入到詳細規劃程度。
這樣做可以將歷史街區詳細規劃的審批級別等同總體規劃的審批級別,即向上推了壹級:歷史文化名城由省壹級主管部門審批,歷史文化名鎮則由市壹級主管部門審批。如果省壹級的歷史文化名鎮質量較高,所在省份對其有較為嚴格的要求,可以規定對省級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規劃由省主管部門審批。這就是第二種情況,由省級的主管部門專門審批歷史街區的詳細規劃。
由省級的主管部門審批歷史街區的詳細規劃可以使所有的歷史街區的規劃情況控制在省級,能夠比較好地控制歷史街區的詳細規劃,應該是比較理想的方式。但是如果所在省份有較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眾多歷史街區,審批工作都集中在省裏,省主管部門的負擔將會較重,實際操作起來會有很大困難,所以,還需要有針對這壹種情況的解決方法。
以上兩種方法是重點控制歷史地段詳細規劃的終端,通過加強審批的級別來控制編制結果,那麽,我們是不是可以試著從它的起點入手呢?也就是說以較為嚴格的方式對歷史街區詳細規劃的編制要求進行規定。大多數情況下,編制要求都是有的,但是不夠嚴格,不夠詳細,不能使歷史街區的詳細規劃真正地得到控制。編制要求的制定必須有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並指定監督機構。為了使這些方法更為有效,還應將歷史街區的詳細規劃在審批級別的主管部門備案,即使是審批後的變更都要進行重新審批。
5、歷史街區詳細規劃的內容和深度要求
為了給規劃的審批提供原則和操作平臺,並為規劃編制要求的制定提供依據,現將歷史街區詳細規劃應包括的基本內容和要求簡要說明如下,規劃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①劃定重點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的範圍並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重點保護區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深度。
②對歷史價值的評價和歷史要素的評估,包括對歷史建築單體的評估和歷史地段綜合價值的評估,以及和規劃相關的單項內容的評估。
③對歷史地段內現有建築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應具體到每壹類或每壹棟建築。④對其中新建建築提出控制要求,包括高度控制,對體量、形式、色彩和材料的明確規定,規定的具體內容依據歷史地段原有的歷史信息確定,以保持歷史風貌並與真正的歷史建築有所識別為標準,此外還應說明建築細部所應采用的傳統形式、工藝及其具體做法。
⑤提出歷史建築改造的方案,提出道路、消防、綠化和設施規劃原則和要求。
⑥做出用地調整,改善人口密度,組織交通和停車,指出歷史地段目前存在的問題,並註重與城市總體規劃銜接。
⑦基礎資料的調查、搜集和整理,包括歷史、現狀和社會調查。歷史要素調查主要包括對城市或村落歷史沿革、相關的歷史地圖、重要的歷史事件和典故、歷史名人、文物古跡、傳統格局、風景名勝、古樹名木、水系古井現狀分布等的調查。此外,還包括對傳統工藝、民俗、地方傳統工藝、地方戲曲、口述文化遺產等在內的非物質文化的調查。現狀調查包括對重要歷史建築的測繪、歷史地段土地使用情況、基礎設施、建築風貌、質量、年代、層數與屋頂形式以及現狀分析等的調查。社會調查包括實際使用情況、家庭結構、家庭收入、居民意願等的調查。
⑧對體現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街區傳統文化內涵的內容進行深入研究,並做出文化特征分析,所有物質形態的內容都應附有圖紙或表格。
6、結語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街區的保護是多環節的,規劃設計、規劃實施、使用管理、規章制度等等都對保護的結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著眼於對規劃設計的質量管理,是因為規劃在這壹系列環節中起著龍頭和法規的作用,是建設行為的規範,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中起著更為決定性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提高歷史街區詳細規劃管理級別的方法是基於地方政府不夠主動,地方的管理水平不夠理想,制度不夠健全等前提。隨著制度的不斷健全,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歷史環境保護的質量將不再與管理級別有著如此緊密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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