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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解決農村案件執行難問題的調研報告

農村案件的執行壹直是法院的老大難問題。解決這壹問題是壹項復雜而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動員政法系統各方力量,多管齊下,重點突破,綜合治理;要積極構建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法院主辦、各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各界關註的工作新格局;逐步探索建立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屈原管理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農村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第壹,被執行人難找。

(壹)市場經濟的沖擊,分工細化為農民提供了越來越多的勞動和就業空間。農村案件涉及的被執行人,除了年齡較大的,大多會外出打工,逃避法律義務。(二)農村住房建設大多雜亂無章,沒有統壹規劃。有的沒有門牌號,有的巷子深。被執行人的住所確實不好找。等到找到的時候,被執行人已經“聞風而逃”。(3)被執行人難以申辯。在壹些委托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不可能與被執行人當場辨認出被執行人。如果在執行通知書送達過程中,當地村委會出於老鄉感情拒絕協助,被執行人只能通過公安機關三年、五年甚至十幾年前取得的身份證的外貌特征來認定當事人。歲月太久,容貌變化很大。被執行人可以用壹個不是自己的謊言逃離執行人的眼睛。

二是被執行財產難以核查。

首先,部分被執行人法制觀念淡薄,轉移財產現象嚴重。有的是在從事經濟活動時轉移,有的是在審理過程中或審結後轉移。此外,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經濟管理體制尚不完善,當事人財產缺乏透明度,申請人無法及時準確提供財產線索,導致法院難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其次,涉農案件中被執行人收入不固定,財產狀況難以掌握,導致執行工作難度大。由於農村經濟不發達,鄉鎮企業少,大多數農民仍以“每畝三分”為主要收入來源,靠天吃飯,收入不固定,缺乏履約能力;或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經營不善,造成損失,遇災無收入,長期無還款能力。綜上,被執行人的財產難以掌握,案件無法及時執行。

三是農村執法環境薄弱。

(壹)法律基礎差,宗族觀念根深蒂固,群體對抗性強。法院執行人員駐村執行執行時,稍有不慎就容易引發暴力抗法事件。(2)在農村長期的群體生活過程中,形成了壹些當地的民風民俗,也存在壹些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陋習。比如在婚約財產執行的案件中,壹些被執行人堅決不理解法律判決彩禮返還。村民認為,如果女方被男方“拋棄”,就應該賠償青春損失。而關於彩禮的說法,正好可以抵消,不應該返還。(3)當地村幹部協助法院後害怕被村民報復,壹般不敢積極配合。這使得農村地區,尤其是經濟落後地區的法院執行難以有效開展。

農村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解決“執行難”最有力的措施是做好義務人的思想工作,讓他們變被動執行為主動執行。近日來,屈原區法院重視運用“三調聯動”機制,加強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互銜接配合,整合強化調解職能,提高執行案件調解效率,促進和諧執行。

屈原區法院通過6個鄉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員的積極參與,深入實際,了解民情,增強司法親和力,通過耐心工作,使義務人了解國家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義務,了解拒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使其積極履行義務。今年以來,人民調解員調解了5起相關執行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同時,屈原區法院還建議,國家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在其行政職權範圍內,充分運用行政調解手段,說服教育義務人盡快履行義務。

簡而言之,就是要讓有能力履行義務的人消除心中的疑慮,清晰明確地承擔起自己的責任;讓那些執行能力不足的義務人提高認識,化被動為主動,積極籌措資金解決實際問題,從而有效清理執行積案,維護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屈原法院經過多年的實踐,對農村案件執行難問題做了如下經驗總結:1。充分了解當地的民風、治安情況,被執行人的性格、素質、家庭情況,被執行人所在村的人口、住房位置,制定執行方案。2.充分利用新民事訴訟法中的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和申請人財產責任制度。3、根據法律,區別對待。當事人在執行財產後逃匿或者轉移財產,經審查批準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不構成的,給予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達到法律威懾。對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難戶”,要盡力說服雙方當事人促成執行和解,取得滿意的執行結果。4、加強與當地鄉鎮、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聯系,借助社會力量建立法院基層協助執行工作網絡,減少阻力,緩解農村執行難的現狀。

對農村案件“執行難”的意見和建議

第壹,提高農民素質,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1)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法律意識。要深入農村特別是偏遠鄉村,廣泛宣傳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增強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努力營造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榮、以抵制執行為恥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提高農民的風險意識。法院應當對農民訴訟過程中的訴訟風險進行說明,強調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供被執行人執行能力的證據,並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目錄和保管場所,否則將承擔無法執行的法律後果。提高農民在經濟交往中的風險意識,減少經濟糾紛的發生。壹旦產生糾紛,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為案件的執行創造條件。

(三)建立農村個人信用體系。所有農村外出務工人員都要到勞動管理部門建立個人信用檔案,領取派遣證明。用人單位看到派遣卡後才能使用,並將用人單位情況和農民工工資收入情況反饋給勞動管理部門。壹旦農民工不顧家人、老人、孩子,或逃避行政處理,或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勞動部門應及時通知用工單位,用工單位應配合勞動部門做好農民工的思想工作,甚至取消派遣證和工作資格。

(四)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農民看病難,看不起病或因病拖累窮人的現象普遍存在。國家應設立農村醫療基金,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農民重大疾病可申請醫療基金,幫助其減輕經濟負擔;同時,結合農村敬老院、五保供養制度,逐步形成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讓農民真正享有老有所養、病有所醫。

第二,提高執行能力,講究執行藝術

(壹)提高執行力,沒有高素質、專業化的執行團隊是不行的。要根據執行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優化執行隊伍結構,把思想品德好、業務素質高的年輕法官輸送到執行隊伍中來。要定期組織實施民警專業培訓,開展實施經驗交流活動,提高實施隊伍的實施水平。另壹方面,加大執行經費的投入,配備攝像機、數碼相機、微型錄音機等。執行過程中現場取證所需,增強現場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和處置能力,提高執行效率。

(二)在實施過程中應結合農村特點,不搞“壹刀切”的實施方法。由於農民的投入和收獲有明顯的季節性,春耕夏播時普遍缺錢,有限的資金基本都用於投入。此時無法執行。在收獲季節,農民手頭寬裕,有壹定的現金。這時候實施可以事半功倍。對農民唯壹居住的房屋,基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無法執行,暫時無法執行的,從實際情況出發,采取暫緩執行、分期執行的辦法,形成持續執行的良性循環。

(3)正確處理強制與教育的關系。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實施強制措施,既保證了案件的順利執行,又體現了執法的嚴肅性,還可以對其他想消極拖延、阻撓、抗拒執行的人起到震懾作用。對暫時沒有履行能力的人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使其積極履行義務,以說服教育代替強制執行,更容易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三,發揮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提高民意調查機構的專業化水平

(壹)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依靠和堅持黨的領導。要與地方黨組織溝通,依靠地方黨委,取得黨委的理解和支持,發揮基層黨組織的積極協調作用,樹立法律和司法權威,確保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不受幹擾,為法院依法執行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2)民調組織專業水平低,民間調解員素質低,嚴重制約了民調組織作用的發揮。法院要加強民意測驗組織的指導和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可以直接將撫養費、借款、人身損害賠償等案件安排在被告所在地審理,讓當地人民調解員參加審理;人民法院在巡回審判期間,可以邀請當地人民調解員旁聽案件的審理。通過各種形式,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和人民調解技能。壹旦發生糾紛,基層調解組織第壹時間介入,及時調解,妥善處理,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減少官司的發生,從源頭上減少法院執行農村案件的數量。作者:湖南省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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