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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制度的信息

“法制”壹詞在中國自古就有。但是,直到近代,人們對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仍然是不同的。

第壹,廣義的法制,即法律制度就是法律體系。詳細來說,是指掌權的社會團體通過國家權力按照自己的意誌所建立的法律和制度。

二、狹義的法制是指社會關系的所有參與者嚴格平等地執行和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原則和制度。其主要特點是強調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要求公民普遍遵守法律,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限制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任意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再次,法制是壹個多層次的概念,不僅包括法律制度,還包括執法、法律監督等壹系列活動和過程,是立法、執法、守法、司法、法律監督的有機統壹。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統治階級依法、制度化地管理國家事務,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也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誌,通過國家權力,為維護自己的專政而確立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國家都有法律,但不壹定是法制。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在君主政體中,君主的話就是法律;在資本主義國家,雖然排除了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法律制度的專制性質,但資產階級受其階級性的限制,當壹些法律規定不符合自身利益時,就被消滅。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律制度。只有徹底消滅剝削制度,實現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法制才能真正實現。

法治與法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聯系就是法治的實施需要壹個完整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是,法制是相對於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而言的,而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法制的內涵是指法律和相關制度,而法治的內涵是相對於人治國家的理論、原則和方法而言的。

編輯此段落

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壹、柏拉圖的生平和著作

柏拉圖(公元前427 ~ 347年)出生於雅典的壹個貴族家庭。他的父母是貴族家庭的後裔,他的母親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倫的後裔。由於出身高貴,他從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從20歲開始,師從蘇格拉底,從事哲學學習和研究。他壹度渴望在政治上出人頭地,但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處死,使他放棄了從政的願望。流亡後,40歲回到雅典,創辦了“阿卡德米學院”。在書院裏,柏拉圖講學,培養人才;他壹邊寫作,壹邊宣揚自己的哲學和政治哲學41年。該學院已有900年的歷史,是所有希臘文化知識的中心。

柏拉圖是歐洲歷史上第壹個保存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後有25篇對話錄。政法理論著作主要有三部,分別是《理想國》(壯年完成)、《政治家》(中老年完成)和《法學》(最後壹部)。總的來說,《理想國》代表了他對政治和社會的主要理想,而《法律》則是壹部面對現實而寫的關於法治的作品。

二、正義理論和人治理論

(壹)具有正義的國家和人民的類型

柏拉圖的哲學基礎是理念與現實的區分。在柏拉圖看來,世界由兩部分組成:理念的世界和模仿的世界。理念是精神的,是首要的。雖然是無形的,但卻是萬物之根,是永恒的真實存在。復制世界是有形的,虛假的,多變的,只能算是觀念世界的影子。由於分享觀念的程度不同,人有金、銀、銅、鐵三種不同的屬性,人有不同的類型和品質:

黃金→哲學家→智慧

白銀→勇士→勇者。

銅和鐵→生產工人→節制

但是節制的品質不僅僅是生產勞動者所擁有的,也應該是三種人都擁有的品質,因為壹個國家必須保持和諧與協調。只有人們各司其職,堅守崗位,壹個國家才能產生“正義”的道德品格,成為正義之國。當壹個個體的三種品質(欲望、激情和理性)在個體間和諧有序地運作時,個體就變成了正義的人。這意味著理智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體;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柏拉圖的正義是壹種道德正義。

(二)法律與正義的關系

在柏拉圖看來,壹個人的性格有“更好”和“更壞”兩部分。如果善的部分占優勢,控制“惡”的部分,他就會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了不好的教育,或者受到壞人的影響,他就成了“自己的奴隸”。當通貨膨脹惡性時,我們不得不服從外部權威,而這個外部權威就是法律。

對於柏拉圖來說,法律是壹種社會行為準則,是公平正義的象征。然而,法律正義和道德正義並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義即“訴訟正義”,指的是通過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獲得的後果或判決。因此,法律正義服務於道德正義。

(3)哲學之王與人治

柏拉圖認為哲學之王通過知識的統治比法治有很大的優勢,法律遠不及哲學家的智慧。因為:(1)哲學家有壹種真理,比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高明得多;(2)“法律是強者所喜歡的”,但現實中的法律不壹定體現正義,惡法也不是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剛性的、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所有的社會都需要和諧,只有哲學家才能通過智慧實現這壹目標。

三、法制理論:立法與守法思想

(壹)關於立法程序

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壹個“清理”的過程,即必須清理舊的制度和人的素質,才能制定新的法律。立法時,應先確定憲法大綱,再制定法律法規。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認為習慣源於普通人的習俗。

(二)立法原則理論

根本原則是按照正義的理念制定法律,應該以所有人的幸福為基礎。就立法重點而言,重在培養公民的法律精神。

(3)守法理論

柏拉圖從歷史的角度追溯了人類社會的發展,認為國家是由契約形成的。契約的核心是守法,也就是說只有守法的美德才符合國家的性質。[1]

柏拉圖認為,對於有意誌的公民來說,法治不是強制性的,而是體現了國家的美好願望。他認為:“如果法律能夠完全導致完善或至少部分實現這壹目標,我們都應該實施它們。”對公民的教育也是為了引導他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須有權威,國家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所謂良法必須由良官來執行。

第四,主要評價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第壹,法治思想是西方法律傳統中歷史悠久的傳統,對近代西方國家法治的復興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成為羅馬法的重要思想基礎;

其次,概括了古希臘政治哲學的精髓:最好的政治很難實現,但有可能防止最壞的政治,即必須用最高法律來統治。

第三,“混合政體”的研究和“三權分立原則”的論述,被學者譽為三權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體主義方法論還開創了後世將國家和法律理論作為壹個集體單位來研究的先例。在柏拉圖的觀念中,個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沒有獨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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