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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合作協議書(2)

養老院合作協議書範本

養老院合作協議書範本範本二

 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有關規定,本著***同出資、合夥經營、***享收益、***擔風險的原則,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全體合夥人簽訂如下協議,***同信守。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企業名稱:夕陽紅養老院(普通合夥 )

 經營地點:光明市蒙牛區背背山路007號

 合夥期限:十年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合夥目的:服務社會,進壹步發揚尊老敬老養老的優良傳統,幫助老人安度晚年。 經營範圍: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 三、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夥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 :

 朱自恒 320322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區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806

 唐文露 322333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區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906

 何威 325366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區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706

 侯帥 333234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區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1106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夥人:朱自恒

 以貨幣出資五 萬元,以 房屋作價出資十五萬元,總認繳出資二十萬元,占出資數額的 15 %。

 首期實繳貨幣出資兩萬元及作價十五萬元的房屋壹套,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個月內繳足。

 2、合夥人:唐文露

 以貨幣出資十五萬元,以貨車作價出資十五萬元,總認繳出資三十萬元,占出資數額的25%。

 首期實繳貨幣出資十萬元及作價十萬元的貨車壹輛,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個月內繳足。

 3、合夥人:何威

 以貨幣出資五十萬元 ,占出資數額的 45 %。

 首期實繳出資三十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

 4、合夥人:侯帥

 以貨幣出資二十萬元, 占出資數額的15 %。

 首期實繳出資十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個月內繳足。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利潤分配:以各合夥人實繳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虧損分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實繳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六、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通過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何威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不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8)委托壹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9)修改合夥協議。

 (10)新合夥人入夥。

 其他事項實行合夥人壹人壹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解決。

 七、入夥與退夥

 1、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

 (2)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4)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夥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2)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3)其它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夥人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經其它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以實繳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債務。

 八、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企業解散後要進行清算。清算期間, 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也可以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清算時,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與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十、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造成企業損失的,由違約人賠償,具體賠償數額由各合夥人視損失大小協商決定。

 十壹、其他事項

 (1)本協議壹式五份,合夥人各持壹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壹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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