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模式及比較分析
根據商務部等六部委《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工作的通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是指我國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從境外購買商品,通過“保稅網購進口”或“直購進口”運輸進境的消費行為。此外,對於486號文範圍外的城市,可通過“網購保稅進口A”按規定開展跨境保稅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
通過以上三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跨境電商稅收征收、清單申報、年度消費限額、入境檢疫等政策要求是相同的,但具體業務流程明顯不同。下面就從業務流程入手,對幾種導入模式進行對比分析。
在“1210網購保稅進口”和“1239網購保稅進口A”模式下,貨物通過國際物流批量運輸至中國境內,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專用倉庫(以下簡稱區域)儲存備貨。國內消費者在電商平臺下單購買商品後,辦理區域手續,由國內物流配送到國內消費者手中。上壹篇文章已經詳細解釋了“網購保稅進口”的模式,這裏不再贅述。
在“9610直購進口”模式下,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臺購買商品後,電商企業或平臺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分別向海關傳輸“三單信息”。貨物到達海關監管工作場所後,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因其在商品種類上的優勢,多被跨境電商平臺和經營品類廣泛的海外電商企業采用。“9610直購導入”的具體業務流程如圖1所示。
圖1:“9610直購導入”業務流程
結合上壹期討論的“網購保稅進口”,表1對三種模式進行對比分析。
表1: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對比
需要強調的是,商務部等六部委近日發布的《關於擴大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試點並嚴格執行監管要求的通知》將“1210網購保稅進口”的實施範圍擴大至區域內幾乎所有城市,這意味著“1239網購保稅進口A”的模式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業務模式及比較分析
根據海關規定,目前跨境電商出口有四種模式,包括“1210特殊區域出口”、“9610壹般出口”、“9710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
“1210特殊區域出口”分為“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電商特殊區域海外倉零售出口”兩種形式。上期詳細介紹了1210兩種形式。下面將進壹步介紹“9610壹般出口”、“9710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模式。
在“9610壹般出口”模式下,境外消費者通過平臺下單後,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商、物流企業分別通過“單壹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三單信息”。貨物出口時,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交申報清單,采用“核對放行清單、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報關手續。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內不涉及出口稅收、出口退稅、許可證管理,且單票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下的壹般出口商品,可采用“清單核查、匯總統計”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自2020年7月起,在部分直屬海關試點“9710跨境電商B2B直出口”、“9810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等模式。根據海關總署2020年第75號公告,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寧波首批10海關正式啟動試點工作。2020年9月1日,海關新增上海、福州、青島、重慶、成都、Xi安6個直屬海關開展試點。至此,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擴大至22個。“9710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後,通過跨境物流直接向境外企業出口貨物,並向海關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的模式。“9810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出口到海外倉庫,通過跨境電商平臺交付給海外買家,並將相關電子數據傳輸給海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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