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國,中華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傳統法律繼承發展,代代相傳,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自成體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謂獨樹壹幟,而這壹過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受到儒家倫理思想的深刻影響,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與傳統法律逐漸滲透融合,起始於兩漢,發展於魏晉,形成於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為中國傳統法律形成發展中最重要的特點。
壹、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歷程
自漢代春秋決獄開始,中國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謂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將儒家的道德精神註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倫理法的性質,即以儒家思想為立法、註律以及司法實踐中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從總體而言,就是通過引經決獄,引禮入律的方式,將儒家思想貫徹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個法律實施過程中,使儒家思想成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訴訟的等各個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和靈魂,也就是說,儒家倫理道德獲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權威。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禮法合壹的特色,影響深遠。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運動由董仲舒等人發起,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1、開始階段(兩漢時期)。自漢代春秋決獄開始,中國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引禮入法”便成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系和等級制度的壹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範的總稱。用“禮法”二字來描述儒家傳統思想與中國傳統法律彼此之間的關系可謂是點睛之語。禮與法的相互滲透和融合構成中華法系最本質的特征,並形成了特有的中華法律文化。
2、深入階段(魏晉南北朝時期)。從魏晉時期開始,儒家學說與法律的聯系更加緊密起來,儒家經典逐步取得了與法律並駕齊驅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標誌就是禮、律並重。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掀起了引經註律的高潮。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向縱深邁出了具有實質意義的壹步。到曹魏後期,人們已常把刑與禮相提並論,《三國誌•魏誌•劉庚傳》載:劉庚“與丁儀***論刑禮,皆傳於世”。由此可見,此時,禮刑已被人並提。
3、完成階段(隋唐時期)。經過魏晉南北朝至唐,中國封建社會進入全盛時期。唐律無論結構、內容均已蔚為大觀。禮與法的結合也臻於成熟和定型,可以說壹整套體現封建宗法等級思想與制度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唐律是中國古代禮法結合的典範。“引禮入法”開始於戰國末期,形成於秦漢之際,確立於漢武帝時期,成熟於隋唐時期,這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最後完成階段。
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過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被全面地反應在壹部做為中國古代法典的代表做——《唐律疏議》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為壹體,從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體系。另外,從兩漢至隋唐,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是逐步深入到最後完成的過程。
二、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歷史根源
中國法律儒家化之所以由兩漢發起,經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發展至隋唐最終定型,之所以要經歷這樣壹個漫長曲折的演變過程,其緣由在於中國法律儒家化實為歷代統治階級對於壹個龐大封建帝國運做方式的具體、深遠、長久的試驗和探索的過程。
在百家爭鳴的春秋戰國,各學派對於如何治國、采取什麽樣的思想治國有過很大的爭論。儒家思想基本上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的“禮治”和“明德慎罰”思想。墨家的思想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核心。他們還要求“賞當賢、罰當報,不殺無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子》堅持道法自然、無為而治:《莊子》則更宣揚了壹種法律虛無主義。這諸子百家唯有堅持以法為本,奉法令為巖性準則、嚴正賞罰的法家以“法、勢、術”結合,在統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國歷史上第壹次的統壹、建立了第壹個封建帝國。但遺憾的是,法家的衙μ峻法難以長久地、公道地維持帝國的正常運轉。有了長期的歷史實踐,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先秦之子百家的學說,我們很難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準的真理。每壹種學說都難以始終維持封建帝國的長治久安。而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難以單獨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漢武帝乃至中國歷代許多君主所實行的策略可稱為“外儒內法”。所謂中國法律儒家化本質上是以儒家思想為主加之法家、道家、陰陽家的部沸雄點,並從理論上將君權神化的思想固化,從具體操做上將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以達成二者的統壹,從思想根源上將“宇宙觀與現實政治混為壹談”。而這壹龐大而深遠的實踐在中國古代的法律演變和政治發展中不休進化、發展、完善、最終成為維護封建社會等級制度與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相適應的有力工具。
三、儒家思想影響下中國法律的特征
在儒家文化的影響下,中國古代法律與西方宗教影響下的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的特征,主要表此刻:
1、禮法思想融合。儒家的禮法思想的壹個很明顯的特征便是融禮於法、融法於禮,因此,良多時候法律和禮是很難區分或者說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於禮在本質上應該是有所區別的,起碼來說法律應該普遍是強制性的、成文的、規範的,而禮則應該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嚴酷的規範性。但是,儒家的禮法思想將二者進行融合,也就導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難不受禮的不成文、不完全規範性的影響。
2、突出重刑輕民。如前所述,禮在中國歷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和影響。不論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還是下到普通的民眾,都嚴酷遵守著封建的禮教關系,因此,在中國古代,違反禮的行為為法律所嚴酷禁行,導致良多本應屬於民法、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最後也落入刑法的管制範圍內,因此有“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裏者也”(《尚書•康誥》)的說法,最終形成重刑輕民的特點。
3、禮法界限模糊。儒家將法引入政治學說中,並未將法與禮完全並列或對立,更未將法律規範置於道德規範之前,而是以法作為禮的補充,建立壹種相輔相成的關系。事實上,那個時代的人恐怕都很難分清哪是道德禮教,哪是法律規範,更多的時候,違反道德禮教的行為便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同時法律規定的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被以為是違反道德禮教的行為。法律與道德禮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四、中國法律儒家化對中國社會的影響
在中國法律儒家化從開端到發展再到完成的過程中,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也逐步深入,這種影響是全面的,主要表現為禮法合流、德禮並用、德主刑輔等法律思想的確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觀點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過程中對司法實踐領域的影響等等,不壹而足。
1、封建特權思想的影響。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就要求我們執法必須嚴肅、公正和無私,不論是誰違反了憲法和法律,都應同樣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憲法、法律之上的特權。但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壹些和憲法規定相悖的現象:違法行為、犯罪事實不異,由於違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懲治上就大不不異。
2、“無訟”思想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所以作為儒家學派創始人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滲入到傳統法律思想之中,其中“無訟”思想就是這樣壹個具有兩面性的例子。壹方面“無訟”思想與今天的“以德治國”有著某些相通之處,另外,儒家倡導維護和諧的人際關系,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社會糾紛,也有其公道之處。可是從另外壹方面講,它也否定了通過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訴訟法式來解決各種社會糾紛的必要性。從司法制度上講,訴訟是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但儒家的無訟思想將許多糾紛排除在司法管轄的範圍之外,這就為人治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會使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約。
3、“仁政”思想的影響。自從傳統法律儒家化之後,“仁政”思想也隨之走進了歷史舞臺。“仁政”思想裏就有許多許多值得我們今天拿來借鑒的地方。春秋戰國時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當政者必須以仁愛之心待民。他說:“仁者,莫大於愛民”。儒家思想中關於加強人的道德修養、實現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思想對我們現代人仍然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而其中“孝梯”、“仁義”等道德標準仍應為現代人所遵循,無論歷史發展到什麽時代,孝敬長輩、尊重他人、重許諾、守信義等美德都將是衡量壹個人人格完善與否的標準。
4、“人治”理念的影響。儒家化的法律形成了“人冶”的理念。儒家主張“為政在人”,這就決定了中國封建社會所實行的是君主壹人之治,以壹人代替上天治理國家。但是,人治往往具有良多弊端,最終也是人亡政熄。中國儒家化法律所確立的人治觀念對當今推行依法治國仍然還有很大的破壞力。另外,儒家化的法律維護形成了中國的倫理道德社會秩序。中國的倫理道德在儒家的提倡中逐漸形成,並經過政治上升到法律予以貫徹實施,法律推動和促進了倫理道德的形成,並最終形成了穩定的封建倫理道德秩序,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總之,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為中國封建社會國家法律的形成,為後世法律的演變做出了重要貢獻,也形成了奇特的中華法系。同時,對我們今天推進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參考借鑒意義。
五、結語
儒家思想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層次的,體此刻法律方面,便是傳統法律儒家化的過程,自從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引禮入法”便成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歷經了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和完善,到隋唐時期《唐律疏議》的頒布,標誌著禮法結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為了封建法律的正統思想,將中國法律史推向壹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階段。自此以後歷朝歷代均沿襲不變,並對後世封建傳統法制產生了深刻而廣泛的影響。時至今日,我們依然能從現實生活中找到這些影響的影子。
從上面壹系列的分析中可見漢代法律儒家化的歷史選擇的全過程,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這壹歷史選擇的過程不是隨便完成的,也不是壹蹴而就的,而是壹個循序漸進的,充滿著歷史必然性的選擇。我們應該從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這壹歷史選擇過程中看到歷史發展的必然性,並利用這壹規律去指導我們探索歷史上的其他各種問題,從而更好地從歷史中獲得對我們有益的經驗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