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大問題,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並報黨中央、國務院請示。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保護經費,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推進世界遺產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發展。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保護、利用和改善民生的責任。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檢查,引導和動員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統籌規劃、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監督管理,納入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工作體系。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承擔。
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建立了專家咨詢機制,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大問題提供評估、論證、咨詢等服務。第七條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築的規劃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和名鎮中文物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技術指導服務。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遺產申報的具體實施,指導和督促革命史跡的保護和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第八條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破壞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第九條本市建立多渠道籌集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的機制。通過下列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本條例規定的保護對象的普查鑒定、保護、修繕和應急救援,以及相關的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學術研究和規劃設計、教育培訓、考古、保護利用等。:
(壹)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保護經費;
(二)社會捐贈;
(三)歷史文化名城中涉及的國有建築物的轉讓、抵押和出租;
(四)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利用、名錄認定、宣傳教育、規劃等工作。
對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壹條鼓勵公眾組織公開課、專題報告、專家講座、現場體驗等形式開展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活動,增強公眾的保護意識;支持學校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實踐教育活動。第十二條本市應當加強與天津、河北及周邊地區的合作,推進京津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建設。第二章保護體系第壹節保護對象第十三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範圍涵蓋本市所有行政區域,主要包括老城區、三山五園、大運河文化帶、長城文化帶和西山永定河文化帶(以下簡稱三大文化帶)。第十四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以下內容:
(1)世界遺產;
(2)文物;
(三)歷史建築和革命史跡;
(四)歷史文化街區、特色區域和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
(六)歷史河湖和水文化遺產;
(七)景觀格局和城市遺址遺跡;
(八)傳統胡同、歷史街區和傳統地名;
(九)風景名勝區、歷史園林和古樹名木;
(十)非物質文化遺產;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歷史建築包括優秀的近代建築、工業遺產、列為保護對象的院落、名人的舊(舊)居所等。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保護對象的認定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認定標準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制定保護對象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