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向市或者區、縣環境衛生管理機關申請運輸車輛準運證,並與環境衛生管理機關簽訂責任書,防止運輸車輛泄漏或者遺撒;
(二)運輸流體和散裝貨物時,必須使用有準運證的運輸車輛;
(三)指定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管理,制定運輸車輛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加強對駕駛員的教育和管理;
(四)建立運輸車輛使用、維護和檢查制度,加強運輸車輛的日常檢查和維護,禁止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
(5)運輸車輛不得超載,並裝載工程土方。土方最高點不得超過管溝上緣,兩側邊緣低於管溝上緣10 cm至20 cm,裝載建築渣土或其他散裝物料不得超過管溝上緣;
(6)運輸車輛駛出施工現場前,必須將車輛溝槽和車輪沖洗幹凈;
(七)運輸車輛必須按照環境衛生管理機關依法批準的運輸路線、時間和裝卸地點運輸和裝卸;
(八)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必須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九)發現沿途有泄漏、遺撒時,必須及時清理。第四條運輸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核發的準運證;
(2)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四周溝槽牢固可靠,無破損,擋板嚴密;
(3)運輸流體貨物的車輛必須裝在水密容器中運輸。第五條運輸車輛使用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使用具有準運證的車輛從事流體和散裝貨物運輸的;
(二)與運輸單位簽訂防止車輛泄漏、遺撒的協議,並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監督檢查;
(三)運輸建築材料、土方和渣土的,應當在施工現場運輸車輛出口內鋪設長度不小於25米、寬度不小於出口寬度的混凝土路面,並在出口處設置沖洗車輪的設備和相應的排水、泥漿沈澱設施。第六條拖拉機、畜力車和農用運輸車不得在本市三環路以內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從事流體和散裝貨物運輸。第七條違反本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壹)使用無準運證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運輸車輛運輸的,對運輸單位處以500元至3000元罰款;
(二)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未密封、包裹、覆蓋或者運輸流體貨物的車輛未使用防漏容器的,對運輸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的,責令運輸單位清掃汙染路面,每汙染壹平方米處以2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四)車輪帶泥的運輸車輛,責令運輸單位清掃被汙染的路面,並處以每汙染平方米0+65438元的罰款;
(五)運輸車輛使用者未在施工現場運輸車輛出口內側設置混凝土路面、車輪清洗設備和相應的排水、泥漿沈澱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壹日,處以50元罰款。
在本市重點區域和道路,發現運輸單位有本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對其處以1倍的罰款。
本市重點區域和道路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劃定。第八條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運輸車輛裝載的貨物捆綁不牢、覆蓋不嚴密,在運輸途中發生泄漏、遺撒的,可以吊扣駕駛證壹個月以下。
拖拉機、畜力車、農用運輸車在本市三環路以內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從事流體、散裝貨物運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處罰。第九條任何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運輸車輛泄漏或者遺撒,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彰獎勵。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監察組織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因執法不嚴,在其責任區域內造成運輸車輛漏撒現象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