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北京工藝美術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工藝美術協會)協助市經濟主管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工作,可以接受有關部門委托,辦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相關工作的具體事務。第六條 本市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和工藝美術珍品及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實行認定制度。
市經濟主管部門設立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的日常工作由工藝美術協會承擔。評審委員會委員由工藝美術協會推薦,市經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予以聘任。第七條 申請北京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認定的,申請人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報告和以下材料:
(壹)已有百年以上歷史的證明;
(二)風格、特色的說明;
(三)采用傳統、天然原材料的證明。第八條 申請北京工藝美術珍品認定的,申請人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報告和以下材料:
(壹)作品實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貴、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證明;
(二)作品創作思想和藝術價值的說明;
(三)參加國內外有影響的展覽會取得的榮譽證書;
(四)評審委員會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北京工藝美術大師認定的,申請人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報告和以下材料:
(壹)從事工藝美術專業的經歷及相關證明;
(二)代表作品照片及說明;
(三)代表作品在國內外評比中的獲獎證書;
(四)專業技藝論述或者論文。
申請北京民間工藝大師認定的,申請人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報告及前款規定的(壹)、(二)、(三)項材料。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將申請人提交評審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和工藝美術珍品目錄及擬評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名單預先公告,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異議。
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公告期滿後30日內,對異議進行處理;不能及時處理完畢的申請材料,不列入評審範圍,並由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說明。第十壹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自公告期滿或者異議處理終結之日起3個月內,分別對申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和工藝美術珍品及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認定的材料進行評審。第十二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為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和工藝美術珍品及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的,由市經濟主管部門認定後頒發證書並予以公布。
本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和工藝美術珍品及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的認定辦法,由市經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三條 市經濟主管部門可以從認定的本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和工藝美術珍品及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中,擇優推薦申請國家級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和中國工藝美術珍品及國家級工藝美術大師認定。
被評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的作品,市人民政府對其設計制作人員予以獎勵。第十四條 市經濟主管部門認定為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的產品或者作品,可以使用北京傳統工藝美術證標。北京傳統工藝美術證標由市經濟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北京傳統工藝美術證標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經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未被市經濟主管部門認定為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的產品或者作品,不得使用北京傳統工藝美術證標。第十五條 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可以在其作品上簽署自己的姓名,使用個人標識,但不得在他人創作的作品上簽署本人姓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使用工藝美術大師或者民間工藝大師的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