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與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相符合,與超大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堅持文化滋養、科技提升、法治保障,弘揚首都市民熱情開朗、大氣開放、積極向上、樂於助人的優秀品質,建設新時代文明行為首善之區。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黨建為引領,尊重人民群眾主體地位,構建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群眾***同參與的***建***治***享工作格局。第五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統籌部署,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第九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引導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第十條 本市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第十壹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增強首都意識,維護首都文明形象,積極支持和參與國家及本市依法組織的重大活動,註重國際交往文明禮儀,配合相關管理措施,參與相關服務保障活動;傳承和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裏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第十四條 本市支持和鼓勵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壹)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誌願服務活動;
(四)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和文明行為公約、守則,在行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