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適用本辦法。
中國證監會將根據主要服務於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北京證券交易所的特點和市場運行情況,適時完善相關具體制度安排。第三條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北交所應當建立以《上市規則》為核心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在公司治理、持續信息披露、減持股份、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重大資產重組、退市等方面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上市公司應當遵守北交所持續督導實施細則。
北交所應當履行壹線監管職責,加強信息披露與二級市場交易監管的聯動,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強化監管和查詢,有效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增強公眾的公司意識,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體系和監督機制,確保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規範運作,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忠實和勤勉義務,明確爭議解決機制,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利,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基本權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行使權利,嚴格履行承諾,維護公司的獨立性,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五條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其任職和履職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北交所的相關規定。第六條鼓勵上市公司根據需要設立審計、戰略、提名、薪酬和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均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應由會計專業人士擔任。第七條上市公司應當積極回報股東,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階段,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股東回報政策,並嚴格執行。北交所可以制定股東回報相關規則。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募集資金存放、使用、變更和持續披露的具體規則由北交所制定。第九條上市公司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持有人的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所擁有的表決權數與普通股所擁有的表決權數的比例安排、持有人可以參加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範圍, 特別投票權股份的鎖定安排和轉讓限制,以及特別投票權股份與普通股之間的轉換。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特別投票權的安排;特別投票權安排的重大變化應及時披露。
北交所應當就特別投票權股份公司的上市條件、投票權差異的設置、存續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等制定相關規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允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應建立並實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董事長承擔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的首要責任,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處理信息披露等相關事宜。第十壹條上市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上市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當在達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或者能夠達成交易時向社會公開披露;已經泄露或者確實難以保密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第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以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其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應充分披露盈利原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R&D投資、戰略投資、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