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柯達攻擊了富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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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發生在壹個極端的背景下,烏拉圭回合。日本對彩色和黑白膠片的進口關稅已經降到零,也就是說,外國產品,比如美國的柯達,進入日本市場沒有任何障礙。富士和柯達是世界膠卷行業的兩大霸主。在日本市場,柯達壹直在尋找機會擊敗對手。
在市場準入問題上,柯達幾乎挑不出日本的毛病。那麽如何利用w to規則找到擊敗對手的突破口呢?柯達使用關貿總協定第二十三條第1款。美國表示,日本沒有違反世貿組織的壹項特殊義務條款,日本實現了前幾輪關稅減讓。但是,日本政府在電影銷售上的措施,由於日本在肯尼迪回合、東京回合和烏拉圭回合中作出的關稅讓步,使美國損失或減少了利益,這違反了GATT第二十三條第1款。
具體來說,美國指責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勵和推動了日本膠片市場銷售體系從多品牌商場向單品牌壟斷銷售的轉變,從而限制了進口膠片的銷售能力,阻礙了柯達的市場開拓能力。
判決
美國敗訴了。世貿組織專家組認為,確定壹種情況在談判期間是否可以預見的最簡單方法是看這種情況是在談判之前還是之後出現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證明了壟斷銷售制度在談判過程中已經存在。
評論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在零關稅下,企業仍然需要像柯達壹樣用規則贏得市場,也可以像富士壹樣用規則抵禦沖擊。
二、美日汽車貿易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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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16年5月,美國政府單方面宣布,根據美國貿易法1974第301和304條(即單邊報復制度的“301條款”),對來自日本的豪華車征收100%的關稅。
日系車占美國市場的1/4,而美國車只占日本市場的1.5%。在雙方的汽車零部件貿易中,美國有6543.8美元+028億美元的逆差。1993年7月,日本雖然同意談判解決汽車市場開放問題,但實際上拒絕與美國進入談判程序。因此,美國采取了這樣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車制造商開放市場,並要求日本市場應該透明和有競爭力。
這就涉及到壹個世界貿易中的原則問題:“301條款”下美國報復的單邊主義是否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多邊主義兼容?簡而言之,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做出決定之前,美國是否有權單方面做出制裁決定並實施制裁措施?
出於對美國單邊報復制度的不滿,10月25日,1998 165438,歐盟起訴美國,認為“301條款”不符合世貿組織的相應規定,導致歐盟的利益受到損失或損害,也損害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
判決
專家組最終裁定,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做出決定之前,美國不能單方面確定制裁措施,但“301條款”並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相關規定。這壹裁決使美國有可能實際利用301條款對其他國家實施貿易制裁和威脅,尤其是對非世貿組織成員的單邊制裁。
評論
入世後,雖然我們未來面臨的貿易爭端可以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框架下解決,但也要註意美國實施的“301條款”等單邊制裁所帶來的危害。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爭取,與其他受害方聯合申訴,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爭端解決機制維護中國的利益。
第三,韓國葡萄酒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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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韓國酒稅法,韓國對國產燒酒征收35%的稅,而其他進口蒸餾酒(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等)的稅率。)是100%。歐美認為韓國違反GATT1947第三條第二款,即國內稅國民待遇條款。本案的關鍵是確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餾酒與韓國傳統燒酒是否為同壹產品。因為根據GATT第3條第2款,只有在同壹產品的稅收高於國內產品的情況下,才能援引該款。如果不是同壹產品,自然要征收不同的稅。
韓國律師在準備的時候專門咨詢了日本(日本也有過類似案例),什麽樣的人適合做這個案件的專家。日本給出了壹個非常實際的建議。日本表示,由於案件涉及酒精,而專家本人應該是飲酒者,他可以品嘗到威士忌和燒酒的區別。另外,韓國認為,為了證明燒酒和威士忌不是同壹種產品,可以從差價入手。威士忌比燒酒貴12倍。根據反壟斷法的壹般規則,兩個價格差距如此巨大的產品不構成競爭和替代(進而也不是同壹產品)。
韓國認為,如果專家組中有反壟斷法背景的律師,將有助於從同壹產品的鑒定上打開案件的缺口。韓國也在從各方面積極準備應訴的材料。例如,最有力的證據是在歐洲機構當時出版的壹份向韓國出口食品的指南中找到的。這本書講述了燒酒和威士忌的區別。此外,韓國註重每壹個細節。比如聽證會上,韓國為了克服語言上的困難,精心準備了書面材料,所有問題都是根據書面材料回答的。
判決
可惜這個案子最後的結果是韓國敗訴。但韓國在此案中積累了不少實踐經驗,為其今後處理國際貿易爭端提供了幫助。
評論
中國企業遭受了很多雙邊爭端,但我們的實戰經驗和能力仍然不足。因此,我們迫切需要學會使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第四,美國鋼鐵反傾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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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65438到0996,由於美國鋼鐵進口的快速增長,美國鋼鐵公司通過貿易協會向美國政府表達了對這壹情況的極大關註,並要求進行反傾銷調查。為了保證政府順利發起反傾銷調查,美國鋼鐵協會提供了各方面的詳細材料。從65438年到0998年,向美國國會提交了壹系列與鋼鐵危機有關的立法草案。1999年10月5日,美國總統向美國國會提交了壹份行動計劃。在行動計劃中,總統承諾采取措施保護美國的鋼鐵工業,並在未來避免進口的增加。美國政府也為了鋼鐵行業的利益與俄羅斯談判,最終達成了協議。
評論
當發生國際貿易爭端時,企業首先要做的不是在世貿組織打官司,而是通過國內行業組織和商會遊說政府,尋求支持。特別是要學會運用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據,盡力打開討價還價和調解的談判空間。
五、美印羊毛織物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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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施過渡性保護措施,從4月1995開始限制進口印度羊毛面料男式襯衫和女式襯衫。措施實施前,美國和印度就前者聲稱進口男式襯衫和女式襯衫用羊毛面料會對國內企業造成嚴重損害進行了磋商。由於磋商未能產生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印度將此案提交世貿組織解決。
判決
專家組在審查事實後發現,美國在確定增加進口是否會對國內企業造成損害時,沒有審查《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第六條所列的所有經濟變量。在確定損害國內企業和增加進口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必須考慮到這些變量。美國沒有按照該條款的要求,審查對國內企業的損害是消費者偏好變化的結果還是技術更新的結果。因此,專家組得出結論認為,美國實施臨時保護措施違反了《紡織品和服裝協定》規定的義務。美國實施的專家組決議撤銷了過渡性保護措施。
評論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要求對進口紡織品和服裝實施歧視性限制的國家在10年內逐步取消限制,結束時間為1,2005年。盡管該協定的目標是促進取消這些限制,但如果某些類型的紡織品的進口給生產類似產品的國內企業帶來“嚴重損害的危險或構成真正的威脅”,則允許進口國采取過渡性保護措施來限制進口。該協定第6條規定了在決定增加進口是否會造成損害時必須考慮的經濟因素(如產量、生產率、產能利用率、庫存、市場份額、出口、工資、就業、國內市場價格、利潤和投資的變化)。該協議進壹步規定,如果嚴重損害或實際威脅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如技術更新或客戶偏好的變化,則不應執行此類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