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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地儲備辦法(2017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提高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儲備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除高淳區、溧水區以外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經市政府批準,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購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並進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應建設用地的行為。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是全市土地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規劃、房產、建設、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以及儲備土地所在區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工作。第五條 本市土地儲備實行統壹儲備、統壹管理的原則。

經市政府批準的國資、交通、城建集團和軌道交通等有關單位的專項土地儲備項目必須納入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管理。第六條 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本市土地儲備規劃。

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土地儲備規劃、土地供應計劃和市場供需狀況,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施行。第二章 土地儲備第七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納入土地儲備:

(壹)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依法補償後收回的;

(三)政府以收購方式取得的;

(四)其他需要儲備的。第八條 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壹)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二)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三)經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五)土地違法行為被查處後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應當依法收回的土地。第九條 政府依法補償後收回的土地包括:

(壹)為公***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

(三)征地撤組剩余的土地;

(四)其他應當依法補償後收回的土地。第十條 政府收購的土地包括:

(壹)因城市規劃的調整,非經營性用地,包括工業用地、倉儲物流用地等,改為商業、住宅、辦公、酒店等經營性用途需要收購的土地;

(二)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中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的土地;

(四)國有企業改制需要收購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收購的土地。第十壹條 實施土地儲備,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對擬補償收回或收購土地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價值以及拆遷、安置等費用進行測算;

(二)制定補償收回或收購土地方案;

(三)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憑相關手續申領儲備用地批準通知書;

(五)與原土地使用人簽訂收購合同或者辦理收回手續;

(六)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納入土地儲備庫儲備。儲備土地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沒有納入拆遷範圍的,應當辦理房產變更登記。第十二條 土地收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據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實際投入給予補償;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依據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給予補償;

(三)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的土地,按照土地轉讓申報價格給予補償;

(四)政府確定的其他補償方式。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壹)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權人資格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明;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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