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規定的保護範圍為:朝陽路以西、蔣斌路立交引橋以北、當陽街以東、新華街以南以及解放路沿線地區,其中興寧路、民生路為重點保護區。第三條歷史傳統街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歷史傳統街區涉及文物保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第四條歷史傳統街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由南寧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土地、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五條歷史傳統街區應當在保持原有文化風貌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配套建設;註重人口密度和用地功能的調整,逐步調整搬遷街區內與鄰裏環境不協調的單元。第六條興寧路、民生路為騎樓風格的特色街區,沿街建築的保護和改造應當遵循內改外、後改前、地下改地上(騎樓樓下)的原則,嚴格保護騎樓建築的傳統立面風格和街區風格。第七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歷史傳統街區的保護規劃和重點保護區的改造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組織制定相關的保護規劃技術規範。第八條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的設計工作,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歷史傳統街區內沿街建築的更新修繕應當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第九條歷史傳統街區的調查、規劃和設計費用應當納入同級財政計劃。重點保護區內的建築修繕維護費用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第十條歷史傳統街區內,整體拆建比不得超過1: 1.5。質量好、特色鮮明的建築要保留。第十壹條保留建築的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建築的現狀和使用性質,不得從事破壞保留建築安全的活動。
建築現狀和使用性質與原建築設計性質不符,影響保留建築安全的,產權部門或者產權人應當調整或者限制使用。
保留建築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定期修繕保留建築及其環境,保持建築完好。第十二條興寧路、民生路街區的保護和改造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街道兩側建築按原高度控制,地面以上不得超過四層,總高度控制在16米以內。
(2)底層建築高度4.2米,二層以上每層高度3-3.3米,檐高不小於3.5米,騎樓走廊凈空不小於3.5米。
(3)走廊寬度控制在3-3.5m,柱距控制在3.5-4.5m..
(四)恢復外部顏色或其近似顏色的原貌。
(五)沿街騎樓建築的外部裝飾和裝修,恢復原有風貌;騎樓廊內不得設置臨時設施。第十三條沿街設置的市政設施、廣告和牌匾應當統壹規劃設計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第十四條騎樓建築背面相鄰建築的高度、色彩和形式不得損害騎樓的天際線和騎樓的視覺環境,嚴格控制建築高度。第十五條在歷史傳統街區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建設,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造成嚴重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貌;
(二)影響較大且無法采取措施消除的,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部沒收;如果是部分沒收,則從地面壹樓依次進行;
(三)采取措施可以消除影響的,按照《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七條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八條城市規劃管理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時,被檢查者拒絕或未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