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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揚美古鎮保護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揚美古鎮(以下簡稱古鎮)的保護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古鎮保護範圍內從事古鎮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古鎮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東至狀元橋、黃氏莊園附近,南至三界廟附近,西至左江沿岸,北至永安街陳屋巷,面積約7.95公頃。

建設控制地帶是指核心保護區以外,東至魁星樓,南至振興街82號歷史建築附近,西至左江東岸,北至雷蓮嶺,面積約54.29公頃。

環境協調區是指建設控制地帶以外,東至左江左岸,南至揚美村域邊界,西至壺天島,北至左江左岸,面積約1019.54公頃。第四條 市、江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鎮的保護,將古鎮的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古鎮保護經費。

江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鎮保護管理協調機制,明確古鎮保護管理的機構,協調解決古鎮保護管理的重大問題。

江西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門工作人員,配合做好古鎮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鎮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古鎮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古鎮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和完善古鎮保護對象檔案;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古鎮建築維護修繕計劃和外部修繕技術導則;

(三)組織編制古鎮戶外設施設備設置導則;

(四)發掘、研究、保護和傳承古鎮歷史文化遺產;

(五)開展日常巡查,勸阻、制止違反古鎮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江西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報告;

(六)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

(七)涉及古鎮保護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江西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古鎮保護工作,教育、引導村民按照古鎮保護要求,保護和合理使用古鎮街巷、歷史建築等各類歷史文化遺產。

鼓勵將古鎮保護的相關要求納入村規民約。

鼓勵村民委員會設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加強對古鎮的日常保護和消防安全巡查。

鼓勵新鄉賢理事會等社會組織參與古鎮保護,在古鎮保護中發揮引領示範作用。第七條 江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江西鎮人民政府和古鎮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古鎮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捐資捐贈、投資、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古鎮保護。第二章 保護措施第八條 江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古鎮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涉及古鎮保護的,應當與古鎮保護規劃相銜接,並征求古鎮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第九條 古鎮的保護對象包括:

(壹)傳統山水格局和自然景觀;

(二)院落和院落布局;

(三)歷史街巷;

(四)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

(五)古碼頭、古碑刻、古廟、古樹名木、門樓牌坊、橋梁、鋪地、特色景觀等歷史環境要素;

(六)涉及老商號、民風民俗、地方藝術、風物特產、歷史人物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古鎮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保護對象檔案,並統壹制作、懸掛保護標識。對重要的歷史環境要素,可以通過在原址設立標識等方式保留歷史信息。第十條 古鎮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古鎮保護規劃設立固定標識,標明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的範圍界線,並以圖示方式將保護範圍向社會公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標識。第十壹條 核心保護區應當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保護:

(壹)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二)建設活動應當以維修、整理、修復和內部更新為主,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三)建築高度應當符合古鎮保護規劃確定的要求,建築體量、色彩、空間、格局等方面符合歷史風貌;除歷史建築外,對於不符合古鎮保護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江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計劃逐步實施改造,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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