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具體組織實施學校體育。第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組織和管理制度,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教研機構要配備專職體育教研員,建立體育中心教研組,開展體育教研,組織各校體育骨幹教師開展體育教研活動。第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落實並不斷完善學校體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學校體育目標管理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學校及其負責人的主要內容。第六條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壹、二年級開設體育課。普通高校為初三以上學生開設體育選修課。第七條體育課教學應遵循以下規定:
(壹)執行教學計劃,保證體育課上課,不得隨意停課;
(2)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
(三)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符合學生年齡和性別特點,並根據當地地理氣候條件,可以增加民族傳統體育和地方體育的教學內容。
(四)進行體育課教學改革,註重學生體育鍛煉能力、鍛煉方法和技能的培養,加強學生終身體育教育。第八條中小學校應當每天安排早操和課間操,每周安排課外體育活動兩次以上,保證學生每天有壹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包括體育課)。
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等院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經常性的課外體育活動。第九條學校可以根據條件和季節特點,利用假期有計劃地組織學生開展徒步旅行、野營等體育活動。
小學三年級以上的學生冬天要做長跑鍛煉。第十條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的基礎上,創造條件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訓練。
高校可以建立運動隊,提高學生的運動技能。第十壹條學校或者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開展單項或者多項體育競賽。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實際情況,組織單項或者多項體育競賽。
對在體育競賽中成績突出、有發展潛力的學生,學校和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其培養為優秀體育後備人才,推薦給專業運動隊。第十二條學校對參加體育鍛煉的學生,應當安排文化學習,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的入學和深造給予優惠。第十三條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舉辦全校性或者區域性的學生運動會。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學校體育設施用地定額的規定,將體育場地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實行優先、優惠政策。第十五條學校體育場地的建設,應當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體育場地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配備體育器材和設備。
倡導和鼓勵學校制作安全實用的體育器材。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保持壹定比例的教育經費用於學校體育,並隨著教育經費的增加而增加。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和個人自願捐贈、贊助學校體育,倡導學校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聯合舉辦學校體育活動。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體育教師:
(壹)五個班以上、學生20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配備專職體育教師;
(二)不足五個教學班的應配備相對穩定的兼職體育教師;
(三)除小學外,學校應根據在校女生人數配備壹定比例的女性體育教師;
(四)承擔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任務的學校應增加壹至二名體育教師。第十九條體育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賦予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二十條學校應當保證體育教師在職務聘任、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與其他教師同等對待,並保證體育教師工作需要的服裝和其他用品。第二十壹條中小學體育工作應當納入督導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