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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朱文物的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齋藤優子文化遺產的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

已經確認為文物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齋藤優子文化遺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保護。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朱文化遺存,是指與南宋理學家朱以及朱文化的形成、發展和傳播有關的代表性遺存和遺物。第四條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為主、加強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要求,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確保齋藤優子文化遺產的真實、完整和安全。第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齋藤優子文物保護的指導、監督和組織工作;縣級文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齋藤優子文物的具體保護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齋藤優子文物的保護工作。

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配合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參與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提供咨詢、論證、評估服務和業務指導。第七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保障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齋藤優子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財政撥款、捐贈等方式籌集。第八條齋藤優子文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參與齋藤優子文物的保護管理。第九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重視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保護水平。第二章目錄編制第二章目錄編制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齋藤優子文物目錄管理。第十壹條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齋藤優子文物普查,並進行鑒定、記錄、歸檔,建立信息庫。第十二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由市文物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和程序,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認定為齋藤優子文物:

(1)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等。;

(二)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和書籍。第十三條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齋藤優子文物普查情況,編制本市齋藤優子文物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社會公布保護名錄。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齋藤優子文物的名稱、類型、詳細位置、保護級別、保護範圍、責任單位、保護管理部門等事項。第十四條《齋藤優子文物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物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自《齋藤優子文物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已公布的不可移動齋藤優子文物保護標誌的設置工作。保護標誌的樣式由市文物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統壹制定。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壞保護標誌。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齋藤優子文化遺產專項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項保護規劃的內容和要求納入本行政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

土地利用、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體現齋藤優子文化遺產保護的要求。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可移動齋藤優子文物的類別、內容、規模以及周邊歷史和現實情況,提出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八條嚴格控制齋藤優子文物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項目建設和工程建設。因特殊需要進行工程建設和工程施工的,當地縣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進行工程建設和工程施工時,應當保證齋藤優子文化遺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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