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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健康管理體系?

在本段中編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的概況。

壹.建立標準

世界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標準:1996,英國頒布BS8800《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南》。

1996美國工業衛生協議制定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指導性文件1997 1)澳/新提出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原則、體系和配套技術總指南草案2)日本工業安全衛生協議(JISHA)提出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指南3) DNV制定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認證標準1999英國標準協會(BSI)、DNV等654491999 10中國國家經貿委頒布GB/T28000《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試行標準》(內容與OHSAS18000基本壹致)。

第二,標準的國際化

● ISO/TC 176——ISO9000標準於1987年發布●ISO/TC 207——ISO14000標準於1996年發布●ISO組織從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就開始嘗試職業安全健康標準的國際化▲ 1996於9月5-6日召開了專門會議,▲ 1997 1再次召開技術工作委員會(TMB)會議,決定暫不發布職業安全衛生國際標準。因此,目前國際上還沒有職業安全健康標準,組織可以選擇相應的標準來實施標準並通過認證。

第三,為什麽會有職業安全健康?

1,國際貿易的要求,世界各國都想以同樣的成本參與競爭。發達國家特別關註第三世界國家廉價童工的使用,邪惡的生產環境和分離工廠下生產的低成本產品,從而使競爭不平等。2.減少工業事故和職業病的必要性。職業安全健康主要是解決人權問題。

四。中國職業安全衛生現狀

壹、工傷事故1,1995年和1996年,工礦企業因公死亡39099人。2.1998年,工礦企業發生工業事故15372起,死亡146660人。2.職業病:全國50多萬個廠礦企業中接觸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危害的工人。到1998年累計塵肺病患者542041人(無法呼吸),累計死亡127147人。職業危害暴露人數、職業病累計發病人數、死亡人數、新發現人數均居世界第壹,每年造成經濟損失近800億元。

動詞 (verb的縮寫)OHSAS術語和定義

1.事故:導致死亡、職業病、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事故。相應法律法規: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1991987;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範圍規定》和《職業病病人處理辦法》;二。危險:人身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和損害的可能原因。可以理解為危險源或事故隱患,本質上是液化器、氧氣瓶等因能量、有害物質、能量的存在失控而導致的有害物質的意外釋放或泄漏。按事故和危害的直接原因分類:1)物理2)化學3)生物4)心理和主觀5)生理6)行為7)其他3。危險:某種危險事件的可能性和後果的組合。可能性:指造成事故的難易程度。嚴重程度:指事故發生後,組織能造成多少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如果其中任何壹項不存在,則認為這種危險不存在。如果有觸電的可能,人進不來就認為沒有危險。危險識別:識別危險的存在並確定其性質的過程。即辨識危險源,辨識的範圍主要包括場地、廠房布置、建築物、生產工藝、生產設備、危險作業和管理設施、事故應急救援設施和輔助生產生活衛生設施。確定其性質,如桌子(墜人或火)確定是火還是墜人。五、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事件的發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不造成任何損失,所以事件包括事故。未造成職業病、死亡、傷害、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事件,可以稱為“過失未遂”。事件包括過失未遂。6.職業安全和健康:影響雇員、臨時工、合同工、移民和工作場所其他人員安全和健康的條件和因素。保護進入工作場所的任何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包括對員工其他勞動權利和報酬的保障,也不包括壹般的醫療保健和工傷醫療。壹般來說,工作場所是組織生產活動的場所。7.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評估危險程度並確定是否存在可接受範圍的全過程。分析存在危險的可能性和嚴重性,以確定這些危險是否可接受。可能性:采用數學方法,最後得到壹個綜合指標來實現。嚴重程度:用工程方法分析。是否可以接受,需要根據相關知識來確定,比如法律法規、組織細節等。壹般來說,這個標準或限值是不固定的。八、安全:遠離不可接受的危險。風險評估後,不可接受的風險被確定,因此它應該采取措施將不可接受的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這樣人們就可以避免被不可接受的風險所傷害。九。可接受的風險:組織根據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健康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在本段中編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範的標準。

體系結構如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範;-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體系指南。本標準的制定考慮了與GB/T2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範和使用指南》和GB/T1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兼容性,以利於組織整合職業健康安全環境質量管理體系。

1.範圍

本標準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提出了要求,旨在使組織能夠控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並改進其績效。沒有提出具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準則,也沒有對管理體系的設計做出具體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任何希望:(a)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以消除或減少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可能因組織的活動而面臨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b)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c)確信自己能夠滿足規定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d)向外界證明這種壹致性;(e)尋求外部組織對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g)自我識別和符合本標準的聲明。本標準中的所有要求旨在納入任何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於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活動的性質、作業的風險和復雜性等因素。本標準針對職業健康和安全,而非產品和服務安全。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GB/T1900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IDT ISO 9000: 2000)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3.1意外事故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害或其他損失。3.2審核見GB/T 190000-2000中3.9.1的定義。3.3持續改進為了提高職業健康安全的整體績效,根據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組織加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過程。註:這壹過程不壹定發生在所有活動領域。3.4危害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本原因或狀態。3.5危險識別識別危險的存在並確定其特征的過程。3.6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註:其結果沒有造成疾病、傷害、損害或其他損失的事件也可以用英語來稱呼?quot在英語中,“事故”壹詞包括“未遂事件”。3.7相關方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相關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3.8不符合任何偏離工作標準、慣例、程序、規定、管理體系績效等的情況。,其結果會直接或間接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組合。3.9目標組織在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方面的目標。3.10職業健康和安全條件和影響工作場所的雇員、臨時工、承包商、來訪者和其他人員健康和安全的因素。3.1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整體管理體系的壹部分,便於組織管理與其業務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它包括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所需的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實踐、程序、過程和資源。3.12組織見GB/T19000-2000中3.3.1的定義。註:對於擁有壹個以上業務實體的組織,單個業務實體可被視為壹個組織。3.13績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於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控制有關的可測量的結果。註1:業績測量包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註2:“性能”也可稱為“性能”3.14風險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組合。3.15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和確定風險是否可容忍的全過程。3.16安全免除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3.17可容忍風險組織根據其法定義務和職業健康安全政策已將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風險。

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素

4.1壹般要求組織應建立並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4章描述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模式如圖1所示。4.2職業健康安全方針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如圖2所示。組織應當具有由最高管理者批準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該方針應當明確規定職業健康安全的總體目標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承諾。方針應當是:(a)適合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性質和規模;(b)承諾不斷改進;(c)包括組織對至少符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組織其他要求的承諾;(d)文件編制、實施和維護;(e)與所有雇員溝通,使他們了解各自的職業健康和安全義務;(f)可供感興趣的各方使用;(g)定期審查,以確保其對本組織保持相關性和適當性。4.3策劃4.3.1危害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的策劃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持續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估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這些程序應包括:-常規和非常規活動;-進入工作場所的所有人員的活動(包括承包商人員和訪客);-工作場所的設施(無論是由組織提供還是由外界提供)。組織應確保在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時,考慮這些風險評估的結果和控制的效果,並將這些信息形成文件並及時更新。組織的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的方法應該是:-根據風險的範圍、性質和時限確定,以確保方法是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規定風險分類,識別可通過4.4.3和4.4.4中規定的措施消除或控制的風險;--適應運行經驗和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能力;-為確定設施要求、確定培訓需求和/或實施運行控制提供輸入信息;-規定對要求的活動進行監控,以確保其及時有效的實施。4.3.2法規和其他要求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識別和獲取適用的法規和其他職業健康安全要求。組織應及時更新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信息,並將這些信息傳達給員工和其他相關方。4.3.3目標組織應根據其內部職能和層次建立並保持文件化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如果可行,目標應該量化。建立和評審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時,組織應當考慮:-法規和其他要求;職業健康和安全危害和風險;-替代技術解決方案;-財務、運營和業務要求;-相關方的意見。目標應符合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包括持續改進的承諾。4.3.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計劃組織應制定並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計劃,以實現其目標。該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a)為實現目標而賦予本組織的相關職能和級別的責任和權力;(b)實現目標的方法和時間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計劃應定期並在計劃的時間內進行評審,必要時應根據組織的活動、產品、服務或運行條件的變化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計劃進行修訂。4.4實施和運行4.4.1其職責對組織的活動、設施和過程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有影響的從事管理、實施和驗證的機構和人員,應確定其角色、職責和權限,形成文件並與之溝通,以利於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職業健康安全的最終責任應由最高管理者承擔。組織應在最高管理者中指定壹名成員(如大型組織的董事會或執行委員會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承擔具體責任,以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正確實施,並在組織內的各個崗位和作業範圍落實各項要求。管理者應當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註: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業技能、技術和財政資源。組織的管理者代表應具有明確的職責和權限,以便:(a)確保根據本標準建立、實施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b)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績效報告提交給最高管理者審查,並為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所有承擔管理責任的人員都應表明他們致力於職業健康和安全績效的持續改進。4.4.2培訓、意識和能力對於在工作場所從事可能影響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在教育、培訓和/或經驗方面,組織應針對其能力做出適當的規定。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確保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員工都意識到:滿足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程序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工作活動中實際或潛在的職業健康安全後果,以及個人工作改進帶來的職業健康安全利益;-在實施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程序以及滿足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方面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和響應要求(見4 . 4 . 7);-偏離規定操作程序的潛在後果。培訓程序應考慮不同的級別:-責任、能力和教育水平;-風險。4.4.3協商與溝通組織應有程序確保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就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信息進行相互溝通。組織應將員工參與和協商的安排形成文件,並通知相關方。員工應該:-參與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和審查;-參與討論影響工作場所職業健康和安全的任何變化;-參與職業健康和安全事務;-了解誰是職業健康安全的員工代表和指定的管理者代表(見4.4.1)。4.4.4文件組織應以適當的媒介(如紙質或電子形式)建立並保持以下信息:(a)描述管理體系的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b)提供獲取相關文件的途徑。註:根據有效性和效率的要求,盡量減少文件的數量是很重要的。4.4.5文件和資料控制組織應建立並保持控制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的程序,以確保:(a)文件和資料易於查找;(b)定期評審文件和資料,必要時進行修訂,並由授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c)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起關鍵作用的所有崗位都能獲得相關文件和資料的最新版本;(d)及時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收回失效的文件和資料,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e)出於法律法規和/或信息保留目的而保留的檔案文件和材料的適當標識。4.4.6運行控制組織應識別與已識別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風險相關的運行和活動。組織應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進行策劃,以確保這些活動在規定的條件下通過以下方式進行:(a)建立並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用於可能因缺乏形成文件的程序而導致偏離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的操作;(b)在程序中制定業務準則;(c)建立並保持針對組織采購和/或使用的貨物、設備和服務中識別的職業健康和安全風險的程序,並將相關程序要求告知供應商和承包商;(d)建立並保持工作場所、過程、裝置、機械、操作程序和工作組織的設計程序,包括考慮適應人的能力,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減少職業健康安全風險。4.4.7應急準備和響應組織應建立並保持識別潛在事件或緊急情況並對其做出響應的計劃和程序,以預防和減少可能發生的疾病和傷害。組織應評審其應急準備和響應的計劃和程序,特別是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後。如果可行,組織還應該定期測試這些程序。4.5檢查和糾正措施4.5.1績效測量和監視組織應建立並保持對職業健康安全績效進行例行監視和測量的程序。該程序應當規定:適合組織需要的定性和定量測量;-監視組織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滿足情況;-主動的績效測量,即監視其是否滿足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計劃、運行指南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要求;-被動績效測量,即監控事故、疾病、事件(包括註4.6中的“未遂事件”)和其他不利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歷史證據;-充分的數據記錄和監視與測量結果,以便分析未來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如果性能測量和監視需要設備,組織應建立並保持校準和維護此類設備的程序,並保持校準和維護活動及其結果的記錄。4.5.2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確定相關的責任和權限,從而:(a)處理和調查:-事故;-事件;-不符合;(b)采取措施降低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造成的影響;(c)采取並完成糾正和預防措施;(d)確認所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這些程序應要求所有建議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在實施前應通過風險評估過程進行審查。為消除不合格的實際和潛在原因而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在實施前應通過風險評估進行評審。為消除不合格的實際和潛在原因而采取的任何糾正或預防措施,應與問題的嚴重性和面臨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相適應。組織應記錄由糾正和預防措施引起的文件化程序的任何變更。4.5.3記錄和記錄管理組織應建立並保持識別、保存和處置職業健康安全記錄以及審核和評審結果的程序。職業健康安全記錄應清晰可辨,標記明確,並可追溯到相關活動。職業健康安全記錄的貯存和管理應便於查閱,避免損壞、變質或丟失。應規定並記錄保存期。記錄應以適合體系和組織的方式保存,以驗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4.5.4審核組織應建立並保持審核方案和程序,定期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審核,以:(a)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否:1)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策劃安排,包括滿足本標準的要求;2)已得到正確實施和維護;3)有效滿足組織的方針和目標。(b)審查以前審計的結果;(c)向管理人員提供關於審計結果的信息。審核計劃,包括時間表,應當基於組織活動的風險評估結果和以往審核的結果。審核程序不僅應包括審核的範圍、頻率、方法和能力,還應包括實施審核和報告審核結果的職責和要求。如果可能的話,審核應由不直接負責被審核活動的人員進行。註意:這裏的“沒有直接責任的人”並不意味著壹定來自組織外部。4.6管理評審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當確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供管理者評估。管理評審應形成文件。管理評審應根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結果、環境的變化和對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方針、目標和其他要素可能需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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