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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婚姻形式是怎樣的?

婚姻的形式,簡而言之就是婚姻的方法。中國歷史上有許多種婚姻形式。

(1)掠奪式婚姻。未經女方及其親屬同意,男方以搶奪的方式強迫女方為妻,俗稱搶婚。

(2)買賣婚姻。完全把女性當成權利客體,以財產為代價買妻買妾,把婚姻當成純粹的財產交易關系。

(3)交換婚姻。兩個氏族的男子交換他的妹妹為妻子或他的女兒為妻子,這是壹個互惠交換的求婚。

(4)服務婚姻。結婚前或結婚後,男人必須在丈母娘家努力工作壹定時間,作為得到妻子的代價。其實這是買賣婚姻的壹種轉型,只是用服務代替了商品。

(5)雇傭和結婚。男人結婚是通過雇傭的程序,而女人結婚是通過雇傭的程序。“雇傭”的意思,壹是父母之命,二是媒妁之言,三是要有雇傭合同。事實上,雇傭婚姻是強迫的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它是封建婚姻的代表形式。

(6)選擇婚姻和懲罰婚姻。選擇良家婦女或罪犯家庭的婦女納入後宮,皇帝自己享用或給宗室子弟征婚選擇。對於不是朝廷選出來的罪犯的妻女,要麽與朝臣離婚,要麽在壹定範圍內結婚,這就是刑罰婚姻。兩者都屬於逼婚性質。

(7)賜婚賜婚。按照父母或者有權有勢的人的意願,把自己控制的女人送給別人做老婆,這叫贈與婚姻。當皇帝把被掠奪的婦女、罪犯的妻子和女兒以及被俘虜的婦女賜給他的子女或副官時,這就叫做婚姻。兩者都屬於逼婚性質。

(8)繼承和再婚。多數情況下,兄弟死亡,娶寡妻為妻,也有娶小妾為妾的。再婚是指姐姐去世,姐姐繼續嫁給姐夫。

(9)招贅婚姻。男人定居在女人家裏。老公壹般有兩種,壹種是壹輩子住在女方家的“女婿”;壹種是在女方家服務了壹定年限,仍然回到男方家的“女婿”。

(10)領養媳婦結婚。大部分都是有了孩子之後再收養別的女兒做養女,然後到了合適的年齡再嫁給自己的孩子。

(11)指腹婚。也稱胎兒婚,是兩個家庭主婦互相懷了孕的婚姻。

(12)小女婿結婚。那人的兒子還是個孩子,由於勞動力不足,娶了壹個十八九歲的姑娘為妻。

(13)饑荒中的婚姻。公婆或未婚夫病重彌留之際,女方嫁到男方家慶祝。

(14)嫁個老公。丈夫死後或生前無力養家的,就招壹個丈夫和他壹起生活。俗稱“拉皮條”“合夥”。

(15)以婚論嫁。與他人協商將妻子作為物權客體,合同到期時按價贖回。

(16)雇老婆結婚。把老婆租出去,按期收雇傭費(房租)。

(17)虛擬婚姻。為死去的男女舉行婚禮。包括兩種,壹種是鬼婚,也稱婚婚,指男女死者的婚姻;壹是守貞進門。婚姻指定後,未婚夫死亡,未婚妻仍留在夫家終身守貞。還有守寡終身的,叫“門當戶對”。

(18)離婚結婚。學術上也叫反向婚姻,是古代“夫兄”、“妻姐”、“* * *夫妻”的殘余形式。哥哥去世的嫂子傳給哥哥,哥哥去世的嫂子傳給哥哥,姐姐去世的姐姐繼續嫁給姐夫。

(19)表妹結婚。通常稱為表親婚姻、表親婚姻,是古代亞血緣婚姻的遺留物,指兄弟子女與姐妹子女之間的婚姻關系。

(20)結婚。非法同居在古代被稱為“野交”和“私奔結婚”。

(21)***妻子婚姻。是舊社會流行於西藏的壹種婚姻習俗,是古代血親和亞血親婚姻的殘余變異形式。大部分都是兄弟的老婆。他們結婚時,兄弟是丈夫,其余的是丈夫。

(22)朱的壹段婚姻。這種婚俗在永寧納西族中很流行。“阿珠”是朋友的意思,男女都可以叫。它是壹種以女性為主的婚姻形式,臨時同居就是這種婚姻形式。

(23)實驗婚姻。在正式結婚前嘗試同居是壹種婚姻習俗。在過去,中國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中有許多這樣的婚姻形式,這是壹種自願婚姻的萌芽。

(24)自願結婚。在以男女性愛為基礎的婚姻中,“私奔婚姻”是壹種古老而流行的自願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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