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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當中 農業的耕作制度有哪些

耕作制度

壹、原始社會——撂荒制

農業工具以石器為主,並廣泛使用木竹器、骨角器和蚌器。石斧、石錛壹類砍伐工具的應用是原始農業的特點之壹,與之並存的是播種用的竹木棒和收獲用的石刀、石鐮。鋤、鏟壹類翻土工具是稍後出現的,在我國尤以耒耜的使用最具特色,完全靠手工操作。

耕地開始可能在山地,以後向江河兩岸比較代平的地區發展。實行撂荒耕作制,最初是生荒耕作制,繼之是熟荒耕作制。這壹時期耕作技術的特點是刀耕火種,以後產生了與播種直接相結合的原始的封耕作,生產技術的重點逐步由林木砍燒轉移到土地加工。出現了用以掌握農時的原始物侯歷。牲畜野放,後來產生了簡單的欄圈。把野生植物和動物培養、馴化驗室栽培植物和家畜是這壹時期農業生產的最大成就。人類現今得用的主要作物和家畜,全部是在原始農業時代栽培和馴化成功的。

二、奴隸社會——休閑制

這壹時期木石工具仍在廣泛使用,但青銅工具已占主導地位,因為廣泛使用的木器已用青銅工具加工制造,而且青銅農具已日益普遍地應用於農業生產中。與原始農業時期相比,農具的類型變化不大,耕犁可能已經出現,但耒耜和鋤钁無疑是當時的主要農具,雖然這些農具許多已安上金屬刃套了。在這壹階段的後期,鐵農具和牛耕均已出現。

這壹時期的耕地主要在華北大平原和其它江河兩岸比較低平地區。當時華北地區沼澤沮洳較多,要在比較低平的地區發展農業必須首先開溝排水,由此而產生的溝洫農業是黃河中下遊華夏族農業的主導形式。溝洫農業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大禹治水,溝洫的作用在於排而不在於灌。溝洫農業是旱地農業而不是灌溉農業。與溝洫農業相適應,撂荒制基本上已被休閑制所代替,《詩經·爾雅》中的“菑、新、畬”,《周禮》中的“易田”等,都是休閑制的反映。在南方,除了部分地區仍在山區實行刀耕火種外,也較普遍地在低平地區經營水田。

溝洫農業是壟作形式的旱地農業。當時的農業勞動采取兩人簡單協作的耦耕方式。在這種形式下,耕地的選擇、布置、整治,農時的掌握,品種的選育、播種、管理、除草、治蟲等方面都獲得了初步的成就。在南方的水田則實行比較粗放的火耕水耨法,這種方法並不完全同於刀耕火種,有的地方往往是與簡單的蓄水工程相結合的。這壹時期更為完備的天文歷已代替了原始的物侯歷。在對不同封的辨別和利用方面也積累了不少知識。在畜牧業方面,舍飼、閹割、相畜、孕畜保護、牧場管理等項技術都已出現或有所發展。

三、封建社會——連作制、輪作復種制、多熟種植

從戰國開始,中經秦、漢、魏、晉以迄南北朝,耕作制度則由休閑制轉為連作制。

鐵犁和牛耕的推廣是這壹時期農業生產工具和動力的主要特點。農業具從質料到形制都比前壹段有了很大的變化,鐵農具獲得普遍使用,不但有鐵鍤鐵钁,而且有鐵鏵犁、耙、耱、耬車等各種工具,農業動力則由人力發展到畜力以至水力和風力。農業工具和動力的這種變化使整個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為方改觀。

在北方由於自然景觀的某種改變,由於井田制的破壞和牛犁的推廣,溝洫農業走向衰落。在南方,水田獲得進壹步的開發。這些情況促使了水利建設高潮的出現,壹批大規模的水利灌溉工程相繼興建。但在北方,旱地農業仍占主要地位。耕作制度則由休閑制轉為連作制。戰國以後,雖然休閑制在某些地區和某些時期並未絕跡,但連作始終是農業生產的主要耕作制度。適應連作制的需要,我國農民創造了豐富多彩的輪作倒茬方式。這時復種制也已在局部地區出現了。

隋、唐、宋、遼、夏、金、元諸代,在耕作制度方面,這壹時期輪作復種有所發展,最突出的是南方以稻麥復種為主的壹年兩熟制已相當普遍。

這壹時期農業工具繼續有重大的發展。例如包括十壹個部件的結構完整、使用輕便的曲轅犁,用於深耕的鐵搭,適應南方水田作業的耖、耘蕩、龍骨車、秧馬和聯合作業的高效農具如糞耬、推鐮、水轉連磨等。旱地、水田農具均已配套齊全,在傳統農業範圍內,已達到接近完善的地步了。

這壹時期北方旱地農業技術繼續有所發展,但比較緩慢,農業技術最重大的成就是南方水田精耕細作技術體系的形成。在土壤耕作方面形成了耕—耙—耖等壹套完整的措施。水稻育秧、移栽、烤田、耘耨等都有了進壹步發展。為了適應壹年兩熟的需要,更重視施肥以補充地力,肥料種類增加,講求漚制和施用技術。

明代和鴉片戰爭以前的清代。多熟種植的迅速發展成了這壹時期農業生產的突出標誌。

在江南地區,雙季稻開始推廣,在華南和臺灣部分地區,出現了壹年三熟的種植制度,在北方,二年三熟制獲得了發展。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糧菜間套作壹年三熟和二年三熟的最大限度利用土地的方式。

精耕細作的農業技術又獲得發展。深耕被進壹步強調,耕法更為細致,為了彌補耕具的不足,出現了套耕、轉耕等方法。肥料的種類、釀造、施用繼續有長足的進步,接近傳統農業所能達到的極限。

耕地制度

壹、原始社會: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歸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員***同勞動,***同享用勞動成果。

二、奴隸社會:奴隸主貴族土地國有制——井田制,實質是國王私有制,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商朝時已存在,西周時進壹步推廣,土地所有權屬於國王,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奴隸主驅使奴隸集體耕作並剝奪奴隸的勞動果實,春秋後期,隨著土地私有制的產生和發展,井田制逐漸瓦解。

三、封建社會: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農土地所有制三種形式

(1)地主土地所有制(我國封建社會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占支配地位)

1、確立:戰國時期,商鞅變法標誌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商鞅變法規定: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土地私有制,允許土地自由買賣)

2、影響:對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繁榮起過積極作用,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嚴重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阻礙了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造成中國社會的長期貧困和落後

3、廢除:1950年新中國頒布《中華人民***和國土地改革法》,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

(2)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

1、屯田制:西漢、東漢、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等實行過屯田制,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無地農民,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2、王田制:(如王莽時實行):形式上類似於井田制,但性質仍為封建土地所有制。王莽實行它目的是托古改制、限制兼並,緩和階級矛盾,但結果適得其反;

3、均田制:始於北魏(孝文帝改革),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鑒、吸取,其影響深遠。後隨著土地兼並的嚴重,唐玄宗時國家無地可分,均田制崩潰(這是實行兩稅法的原因之壹)

4、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把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耕種人所有,叫“更名田”

(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個體農民土地所有制):其特點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春秋時期,壹部分奴隸和平民以及沒落貴族自己墾種的這部分土地,使他們成為小塊土地所有者,成為壹家壹戶的自耕農。這種小農經濟同地主土地所有制壹樣,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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