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稅務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本規定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和處理。第三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含聯戶),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服從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的管理,接受監督檢查,違反者按本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道路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含包車客運)、行李運輸和客運服務。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稽查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和調查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證件、賬冊、文件及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抄也可以抄;
(三)向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取證。第二章違規與處罰第五條業務管理違規與處罰:
(壹)未按規定程序申辦擅自經營的,責令停業,並處以違法所得0 ~ 3倍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的經營者身份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責令停業,並處以500 ~ 1000元罰款。
(三)營運車輛無營業性道路運輸證或者使用無效營業性道路運輸證營運的,處500 ~ 1000元罰款,並書面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繳納運輸管理費,辦理相關手續。
(四)臨時從事營業性運輸的非營運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申報取得臨時道路運輸證,或者未辦理返程旅客申報手續的,給予警告、處罰。屢犯者按無道路運輸證營運車輛處理。
(五)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的,沒收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並處違法所得2-4倍的罰款。
(六)營運車輛所有人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吊銷車輛道路運輸證,並對雙方分別處以500 ~ 1000元罰款。新所有人將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投入運營的,分別按照本條第(壹)項或者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7)未經批準超出營業執照核定範圍經營的,責令停止超範圍經營或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並處500 ~ 1000元罰款。
(八)營業執照、道路運輸證等證件在規定期限內未經驗證或更換繼續使用的,處以每日每張5元的罰款;運輸服務經營者每天罰款10元。逾期壹年以上的,取消經營資格。
(九)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數據的,予以警告和處罰;屢犯者罰款100 ~ 300元。
(十)經營者停業、歇業,未辦理申報手續的,扣留或者吊銷其道路運輸證和經營許可證,並處200 ~ 500元罰款。第六條違反客運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壹)客運車輛不按批準的路線或區域營運的,處以300 ~ 500元罰款,並可扣留道路運輸證或責令停業整頓;擅自停工或者改變場地、班次作業的,給予警告處罰,並可處500 ~ 65438元罰款;曠工或曠工者給予警告處分,屢犯者每班罰款50 ~ 1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營運客車未懸掛營運標誌(包括公交線路標誌、包車標誌、旅遊和出租標誌等)的。,下同)、車費表和服務證件的,處以3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扣留道路運輸證。
(三)仿制、出借、出售公交線路標誌牌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0 ~ 2倍的罰款。罰款起點為500元,可扣留或吊銷兩車道路運輸證。超期使用班車、包車線路標誌的,每日罰款100 ~ 300元,直至取消線路運營資格。
(四)以不正當手段招攬顧客,幹擾他人正常經營活動的,每次處以500元罰款;屢犯或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道路運輸證和經營許可證。
(五)刁難乘客,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的,扣留道路運輸證十五天。
(六)使用拖拉機、摩托車等道路客運的,處以200 ~ 500元罰款。
(七)以不正當手段經營,倒賣或變相倒賣客戶,欺行霸市的,處以500 ~ 1000元罰款,吊銷道路運輸證和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八)不符合車容車貌要求的,視其臟亂程度,限期整改,並給予300 ~ 500元罰款;屢犯或車容極差的車輛將被扣留道路運輸證,直至吊銷。
(九)廈門島外營運客車未經批準不在廈門汽車客運中心停靠、設站招攬乘客的,給予警告,並處300 ~ 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扣留道路運輸證。
(十)不執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市政府要求作出的應急決定或者拒絕接受外事、搶險救災任務,不服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壹調度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