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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案件中哪些手段是合法的?

只要不違規就是合理的!

在反腐敗偵查中,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新規定,亟待解決的難點問題之壹是“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區分和規範的適用。

第壹,區分“技術偵查手段”和“現代偵查技術”的必要性

早在2010,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就在全國檢察機關反貪部門開展了“偵查信息化、裝備現代化”建設(簡稱“偵查現代化”),以解決單純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線索枯竭、偵查手段單壹、案件突破等問題。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江蘇無錫召開“工業化現代化建設”專題現場會,將江蘇、遼寧等省在反腐敗偵查中運用現代化技術的成功經驗向全國推廣。副檢察長邱、陳連福專門委員會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此後,反貪總局先後在鄭州、北京、蘭州舉辦現代偵查設備展覽和產品推介會,在河南新鄉舉辦兩期全國檢察機關反貪偵查技術與信息化應用培訓班,全面推廣心理測試技術、話單分析技術、數據恢復技術、網絡技術、電子數據采集與應用技術、信息情報技術等現代偵查技術。

最高人民檢察院之所以如此重視現代偵查技術,是因為反貪偵查中原有的“以口供為中心”的偵查模式已經越來越難以應對新的形勢。如果不能更好地利用現代偵查技術,反腐敗偵查將舉步維艱。

不久後,刑事訴訟法又增加了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新規定,明確提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由有關機關執行”。這壹新規定使得全國許多檢察機關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兩化建設”中大力推廣的各種“現代偵查技術”與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的“技術偵查措施”相混淆,對剛剛開始熟悉的“現代偵查技術”的運用產生了顧慮。因為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偵查實踐中已經使用的各種現代偵查技術,都是由反貪偵查人員或者檢察機關技術人員操作的,包括話單分析、數據恢復、心理測試等等。兩者沖突嗎?如何把握界限?

從司法實踐來看,區分“技術偵查手段”和“現代偵查技術”已經成為當前反腐敗偵查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之壹。用反貪總局的話說,就是要“厘清技術偵查與偵查技術的界限”,明確哪些偵查措施屬於“技術偵查措施”,需要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實施;哪些偵查措施屬於“現代偵查技術”,可以由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實施。

二、如何區分“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

目前,沒有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類型進行系統、明確的界定,反腐敗偵查實踐中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依賴逐年增加。因此,我們必須從實踐出發,積累和探索區分“技術偵查措施”與普通“現代偵查技術”的標準,並在實踐中不斷修訂,進而上升為法律條文,指導司法實踐。

(壹)“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的概念

“技術偵查措施”屬於法律概念。在法律規定和偵查實踐中,技術偵查措施長期以來被表述為“技術偵查措施”,俗稱“技術偵查手段”。1993的《國家安全法》和1995的《人民警察法》對技術偵察措施有明文規定,但都很籠統——《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6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據筆者所知,只有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章對技術偵察措施有詳細規定,主要包括技術偵察規定、刑事專項偵查細則、麥克風監聽和電子監控細則、線外技術偵察細則等。,但它們是最高機密,不能公開。根據權威觀點,技術偵察措施是指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為偵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偵查措施,包括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照相或錄像、秘密獲取部分物證、郵政檢查等秘密特殊技術手段。【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解讀》,郎勝、王尚新主編,法律出版社,1993,第72頁;郎勝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實務問題解析》,中國民主與法制出版社,1995,第80頁。此外,對於公開披露也沒有更詳細的規定。反腐敗偵查中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最早見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1989聯合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檢察院在重大經濟案件中使用技術偵查手段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檢察機關在自行查辦案件時,對重大貪汙賄賂案件經嚴格審批後,可以在公安機關協助下辦理案件,使用技術偵查手段。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立法中出現“技術偵查措施”壹詞,正式取代“技術偵查措施”。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偵查”壹章中,“技術偵查措施”獨立構成第八節,五條(148-152)分別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期限、審批、保密和證據效力,但規定仍很原則,不具有實用性。【《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了變相偵查和控制下交付。]

“現代偵查技術”屬於偵查概念。根據偵查學,偵查技術是指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相關理論原理和研究成果在偵查活動中的直接應用,以及相關學科知識和原理在偵查活動中的引導、指揮和後勤保障的機制技術。現代偵查技術是偵查機關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為獲取案件信息、證據和逮捕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現代科技手段的總稱。

在概念上,“現代偵查技術”是壹個更大的範疇,它包括“技術偵查措施”和壹些普通的現代偵查技術。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對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界定是隱秘的、不明確的。正是這種情況,使得技術偵查措施與普通的現代偵查手段難以區分。具體到反腐敗偵查,目前唯壹可行的區分“技術偵查手段”和“現代偵查技術”的方法就是找到壹個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以此標準界定某壹具體偵查措施是“技術偵查措施”還是“現代偵查技術”,並正確適用。

(B)區分“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的標準

結合反腐敗偵查實踐中運用各種科技手段的經驗,筆者認為,區分“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標準是看某壹偵查措施是否具有秘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害性和證明的直接性等特征。具有這五種屬性的偵查措施屬於“技術偵查措施”,而僅具有這五種屬性中部分屬性的偵查措施屬於“現代偵查技術”。

以針對手機采取的偵查措施為例,監聽手機通話、攔截手機短信的技術,因其保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權性和直接證明性,屬於技術偵查措施。由於兩種方法都使用了特殊技術,秘密地、即時地獲取了被調查對象的個人隱私,嚴重侵犯了人權。根據修改後的刑訴法,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總回憶和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而總回憶和手機短信往往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從證據屬性上來說屬於直接證據。相比之下,手機定位技術和通話清單分析技術雖然具有秘密性和技術性,但前者只是暴露了被調查對象的活動場所,後者只是反映了與之通話的相對人,並沒有直接完整地暴露其個人隱私。權衡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面對遏制腐敗的社會需求,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在偵查活動中適度公開自己的非核心個人信息,不應屬於普通意義上的偵查機關侵犯公民個人隱私。面對有罪嫌疑,國家公職人員的非核心個人信息安全應轉入對其個人生活適度透明的偵查要求,以滿足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其履職合法性和個人生活完整性的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兩項技術並不嚴重侵權。另外,話單分析技術反映的被調查對象的位置和來電者的信息並不能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從證據屬性看,屬於間接證據,不具備證明的直接性。而且這兩種技術都屬於事後的證據檢索,而不是即時的證據截取,不是瞬間的。

從這個例子中不難看出,無論是對手機的偵查措施,還是對手機通話的監聽和對手機短信的攔截,都屬於“技術偵查措施”,因為它們具有秘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權性和證明直接性;而手機定位技術和通話清單分析技術,因為只具有秘密性和技術性,而不具有即時性、嚴重侵權性和證明的直接性,應該屬於“現代偵查技術”。因此,應用於反腐敗偵查乃至所有偵查活動的現代技術都可以用這個標準來區分。從反腐敗偵查實踐出發,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界定之前,這也是壹種比較可行的區分技術偵查措施的方法。

(3)反腐敗偵查實踐中“技術偵查手段”和“現代偵查技術”的具體內容。

1.技術調查措施。由於技術偵查措施在檢察機關的偵查實踐部門和檢察技術部門應用較晚,目前還沒有對技術偵查措施進行明確的規定和系統的分類,工作主要以公安機關技術偵查部門對技術偵查手段的分類和規定為主。但是,目前公安機關的技偵部門對於技術偵查手段的分類和內容仍然是絕密的,所以筆者認為,在反腐敗偵查工作中應當把握的基本原則是:在偵查手段中,具有保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害性和直接證明性的,應當作為技術偵查措施。從這個意義上說,技術偵查措施應該包括:麥克風監聽;座機和手機的電話監控,手機短信攔截;固定場所隱蔽攝像、近距離錄音;技術解鎖後的無痕秘密檢查和場所搜索;黑客技術在嚴格履行法律程序後應用於手機、電腦和網絡。

2.現代偵查技術。在應用於反腐敗偵查實踐的現代技術中,除上述列舉的技術偵查措施外,現代偵查技術主要包括:心理測試技術、視頻監控技術、文件(包括筆跡)檢驗技術、網絡技術、電子取證和電子數據恢復技術、通話記錄分析技術、全時同步錄音錄像技術、手機定位技術、信息情報技術等。這些技術並不同時具備秘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害性和證明的直接性等特征,應當定義為現代偵查技術。

三是“技術偵查手段”和“現代偵查技術”的規範應用

在反貪偵查中,“技術偵查手段”和“現代偵查技術”的規範應用,已經成為所有反貪幹警必須完成的學分。這不僅關系到公權力的正確使用,確保偵查權不被濫用,也決定著未來反腐敗偵查活動中偵查效率和水平的提高。

(1)技術偵查措施的規範適用【由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規定仍屬絕密,本文無法對技術偵查措施進行分類,具體討論每壹類技術偵查措施如何規範適用,也無法舉出實戰案例加以說明。因此,我們只能將技術偵查措施作為壹個壹般概念來討論其在職務犯罪偵查實踐中的規範應用。]

技術偵查措施是壹把雙刃劍。如果使用正確,可以有效打擊和遏制犯罪活動,而如果使用不當,則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美國國家安全局實施的“棱鏡”計劃就是壹個例子。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10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進壹步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第263-267條),嚴格遵守修改後的刑訴法和刑事訴訟規則是規範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前提。但是,鑒於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過於籠統,司法實踐中對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需求日益迫切,解決這壹矛盾的途徑之壹就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細節的情況下,借鑒以往偵查實踐中的相關做法,同時參考相應的國際慣例, 探索出壹套行之有效的具體操作程序,然後上升為法律規範(試行)指導司法實踐,經過檢驗後再進行修改和固定。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兩年多以來,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在實踐中掌握的技術偵查措施適用標準可以概括為:

1.使用原則。(1)審批原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48條和《刑事訴訟規則》第263條規定,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在偵查實踐中,每使用壹次技術偵查措施,都必須書面報請主管反貪偵查的副檢察長批準,並形成壹份內部法律文件,載明技術偵查的範圍、對象、起止時間和類型。(2)必要性原則。技術偵查措施只能在壹般偵查措施難以達到偵查目的時使用。(3)關聯性原則。技術偵查措施的對象只能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主要相關人員,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與偵查目的相關的內容。(4)重罪原則。在反腐敗偵查中,技術偵查措施僅適用於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上的重大貪汙賄賂案件。⑸具體收費原則。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可以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犯罪包括:貪汙賄賂、單位行賄、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檢察機關追逃時不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2.申請和批準。(1)適用主體: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辦案室或基層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二)申請的形式和內容:申請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偵查部門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明確: (壹)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起止時間、區域、對象、類型、工作內容以及配合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2)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必要性。(3)證明犯罪嫌疑人職務犯罪的初步證據。(3)審批主體:由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或基層檢察院反貪局提出申請,經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長審核,報主管副檢察長批準(與現行公安技偵方式審批程序相同)。【省級以上檢察機關反貪部門使用的技術偵查措施,由省級以上檢察機關反貪局辦案室提出申請,經反貪局長審核後,報主管副檢察長批準。]

3.專門機構。地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應當成立專門小組或者確定固定人員具體負責技術偵查措施的審批工作,完善偵查全過程中對技術偵查措施的監督,確保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反腐敗偵查工作中便捷、高效、順暢地開展合作。各級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要逐步培養既懂偵查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加強隊伍建設。

4.法定時限。技術調查措施應在主管副檢察長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生效。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必須及時解除;對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在技術偵查措施期限屆滿前十日內作出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的信訪報告,說明延長期限及理由,依法履行原審批程序後方可延長有效期,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5.證據的使用。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具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對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物證、書證等證據,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相應的說明材料,註明獲取證據的時間、地點、數量、特征以及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機關和種類,並簽名蓋章。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證據在公開後可能危及特定人員人身安全、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暴露偵查秘密或者嚴重損害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采取不暴露相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可建議不在法庭上進行質證,由法官在庭外核實證據。

6.機密工作。反腐敗偵查人員應當對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履行保密義務;采用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應當及時上報,經批準後銷毀,並做好銷毀記錄。技術偵查措施獲得的證據、線索和其他材料只能用於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二)現代偵查技術的規範應用

坦白說,調查本身就是對人權的侵犯。比如獲取戶籍信息了解被調查對象家庭成員、獲取銀行存款信息了解被調查對象經濟狀況等常規調查手段,也是廣義上的侵犯人權,侵犯了被調查對象的個人隱私,但侵犯程度相對較弱。如果按照侵害程度排名,強制措施直接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侵害程度最嚴重;技術偵查措施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侵犯程度略弱於強制措施;現代偵查技術的侵害程度相對較弱,與采集戶籍信息、采集存款信息等常規偵查手段基本相同。所以,在實踐中可以考慮應用現代偵查技術,就像常規偵查手段壹樣,在履行內部工作程序,也就是做好案件控制後就可以實施。如果程序要求太繁瑣,會束縛手腳,容易錯過戰機。運用現代偵查技術時,辦案人員應註意做好工作記錄,作為內部工作文件備查。現代偵查技術規範的應用應註重熟練性、靈活性和綜合運用,形成多種技術戰術的組合,以尋求偵查成果最大化的目標。

目前在反腐敗偵查中成功運用的現代偵查技術主要有:(應作者要求,略)。

四、《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在應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辦法。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反腐敗偵查的主要模式曾經是“壹張嘴壹支筆”。面對日益復雜、多樣、隱蔽的貪汙賄賂形勢,單壹的偵查手段越來越難以應對新的工作形勢。過度依賴口供以及由此衍生的以訊問為中心的傳統反腐偵查模式,在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新規定面前,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對於檢察機關反貪部門來說,迫切需要將現代偵查技術與傳統偵查技術相結合。遺憾的是,很多地區的檢察機關在這方面還處於比較初級的階段。坦率地說,目前全國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對現代偵查技術的應用水平都比較低,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壹些院的工作只更好壹些。縱觀全局,在由單壹偵查手段向多元化偵查手段轉變的過程中,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

(1)主要問題

1.專業人才匱乏,尤其是既懂偵查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從技術偵查的概念到各種技戰術的綜合運用,反貪偵查人員運用現代科技服務進行偵查的水平還處於比較初級的階段。很多從事反貪偵查的警察由於年齡較大,對電腦、智能手機等現代電子設備相對陌生,對心理測試技術、視頻監控技術等沒有概念。還有壹些反貪幹警,平時不會使用qq、msn、微信等現代通訊工具,對電子數據的理解還停留在“只要格式化磁盤,所有數據就沒了”的層面。壹些地區的反腐敗部門對信息和情報工作缺乏基本的重視,忽視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反貪偵查員要麽是經驗豐富的老偵查員,不懂現代技術,要麽是能熟練操作現代電子設備的年輕偵查員,從事反偵查工作時間短,專業水平不高。既懂偵查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往往鳳毛麟角。

2.技術力量相對薄弱分散,技術部門服務調查機制有待完善。各級檢察機關的技術部門很大程度上是各自為政,缺乏統籌規劃。市級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和技術部門在偵查活動中除同步錄音錄像外缺乏配合,基層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人員嚴重不足,通常只有1-2人;與公安機關技偵、網安部門強大的技術支持相比,檢察機關技術部門應用於偵查的技術力量明顯薄弱,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為反腐敗偵查提供技術支持還沒有成為檢察技術部門的常規工作內容。

3.設備差。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相比,偵查裝備普遍落後。很多市檢察院和基層檢察院沒有高端的專門偵查設備,偵查現代化主要停留在“電腦代替手寫”的階段。政法專項經費也主要用於采購打印機、辦公用臺式電腦和更換辦公車輛,缺乏專項經費保障。

4.在個別案件中,公安機關技偵部門協助辦案,導致工作效率低下,跑路風的情況無法杜絕。公安機關的技偵部門由於任務繁重,無法在每壹個案件中都及時高效地配合檢察機關,由檢察系統以外的人實施反貪案件的技偵,導致壹些地方在辦案過程中出現了跑路的情況。尤其是當嫌疑人是公安民警時,更是難以開展這項工作。

解決方案

針對上述問題,解決“技術偵查手段”和“現代偵查技術”在反腐敗偵查工作中的應用問題,關鍵是從軟件、硬件和制度建設三個方面入手。

1.軟件建設。高度重視反貪偵查員隊伍建設,大力培養全體反貪偵查員應用“技術偵查手段”和“現代偵查技術”的意識,通過培訓、考試和培訓,提高全體反貪幹警應用“技術偵查手段”和“現代偵查技術”的水平,增強反貪偵查的科技含量,同時加快反貪偵查模式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術密集型轉變。 加大檢察院技術部門對熟悉“技術偵查手段”和“現代偵查技術”的專業人員的招聘力度,壯大檢察院技術隊伍,形成技術部門對辦案部門的有力技術支撐。

2.硬件建設。抓住省以下檢察機關人力、財力、物力統壹管理的有利時機,提高購置現代化偵查設備的經費保障,確保政法專項經費足額撥付和用於購置現代化偵查設備。充分借鑒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先進經驗,全力推進“兩化建設”,在最短時間內提升偵查裝備水平。要統籌規劃,避免重復建設,把有限的資金用在最有效的偵查裝備上,真正做到“著眼實戰、突出重點、註重應用、依法規範”。

3.制度建設。建立檢察院技術部門與偵查部門的長效合作機制,以強有力的技術支持確保反腐敗偵查中偵查目的的實現,形成技術部門與偵查部門的良性互動,定期反饋成功經驗和失誤,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同時,積極探索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合作機制,在公安民警涉案時,尋求國家安全機關配合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反之亦然。在反貪部門內部,指定專人負責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聯絡協調,確保“技術偵查措施”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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