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國家發展和改革戰略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的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正常的建議;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關於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2.負責監測全縣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承擔預算預警和信息引導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經濟安全和整體產業安全等重大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控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應急調度。
3.負責匯總分析財務狀況,制定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貨幣、土地政策的實施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
4.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責,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組織制定綜合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相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按部門做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5.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制定全縣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控制目標、政策及實施,聯系平衡需要安排財政建設資金投資,設計重大建設項目專項規劃。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國家建設項目。
6.提出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建議。
7.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區域協調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城鎮化發展的政策建議,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8.負責本縣國民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政策銜接,制定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和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
9.制定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組織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推進工作。
10.協調能源行業管理;提出能源發展政策建議;參與制定能源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將能源生態建設與供需平衡掛鉤,協調能源發展問題;指導和協調農村能源發展;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負責能源預測預警。
11.貫徹國家有關統計政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縣統計工作規章制度、統計調查計劃、統計改革和有計劃的現代化建設規劃;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組織、監督、檢查法律法規的實施;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負責全縣統計工作。
12.建立健全全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制定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組織和綜合協調全縣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核算全縣各鄉(鎮)國內生產總值,編制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鄉(鎮)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13.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直轄市的統計調查計劃和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統計指標體系;負責全縣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
14.組織實施農業、林業、漁業、人口和勞動、社會、科技、能源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資料,整理和提供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業、地質勘探業、旅遊業、交通運輸業、郵政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
15.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國情、國力、區情、區域實力調查,收集、整理、提供國情、國力、區域實力統計數據,統壹協調全縣鄉(鎮)、部門社會經濟抽樣調查。
16.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資源環境等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向縣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建議。
17.依法審批或者備案本縣鄉(鎮)、縣的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測和評價制度,開展重要統計數據的質量審核、監測和評價,依法監督管理涉外統計調查活動。
18.建立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系統,組織和推廣計算機和傳輸技術在全縣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指導鄉(鎮)統計信息系統建設。
19.貫徹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方針政策,執行有關工業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20.提出優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政策建議,指導行業質量管理;負責吸引國內工業投資。
21.監測分析全縣工業運行形勢,統計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工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等工作。
22.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研究提出國家、自治區、地方對口單位和縣級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金融建設資金安排建議;按照國家、自治區、地區和縣級政府的規定,審批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3.推進產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產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引導工業領域技術創新和進步,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自治區、地區科技相關專項,推動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促進軟件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負責組織協調裝備制造業,引導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的消化創新。
24.組織實施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推行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參與制定工業節能和綜合利用資金、清潔生產推廣計劃,組織協調相關示範項目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承擔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
25.宏觀指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承擔起指導民族手工業發展的責任。
26.負責有色金屬、化工(不含煉油、煤基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輕工、民爆、食品、醫藥等行業的管理。
27.統籌推進全縣信息化工作,組織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有關問題,推進各類信息資源整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促進跨行業、跨部門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
28 .統壹配置和管理全縣無線電頻譜資源;協調和處理軍地之間的無線電管理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幹擾調查,協調處理電磁幹擾事宜;維護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29.負責信息安全管理。負責協調維護全縣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和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絡的安全保障,協調處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負責全縣的援藏工作。
31.由縣糧食局負責管理。
32.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務會議、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