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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傳統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影響

在宋代,地方行政領域原本只有兩級:州級和縣級,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不久(在位第三年,即公元997年),在州級之上增加了壹級,稱為“陸”,其行政長官實際上是四個。南宋時簡單稱為帥(和平使,掌管軍務)、曹(交通使,掌管財政)、獻(判官使,掌管財政)。這太荒謬了。唐朝時,州郡只要接受壹個上司(觀察員),宋朝時就得奉承四個。這個地方官怎麽做好?更何況這四位官員之間並無關聯,都是直接向皇帝負責。妳對此有什麽看法?所以宋朝的地方行政完全是壹塌糊塗。

明朝洪武九年(公元1375年)朱元璋準備廢丞相之前,先廢地方“行中書省”,改稱“承宣布陣司”,其主官稱為“承宣布陣”,簡稱“布陣”。大使是官名,秘書是衙門,都不是地域名。可見,這個現在被稱為“省”的地方行政區,其實並沒有壹個合適的名稱。把壹個省叫做壹個部門是沒有意義的,就像把壹個市或者壹個縣叫做壹個局壹樣,壹開始是不合理的。如果要叫的話,也應該稱之為“成宣布陣區”。但朝廷只設置了衙門(政務司),沒有頒布區號。世俗的名字很難改,還是叫“省”活著吧!結果,真正的“省”被廢除了(而且被遺忘了),不是“省”的就成了“省”。

明代省壹級有三個衙門,即承辦宣傳調配司、提案司、指揮使司,簡稱宗司、軍務司、軍務司,合稱“三司”。到了清朝,統帥被降為“二司”。第二司行政長官、政使、按察使,俗稱番太、太太,都是巡撫。範臺負責行政財務,馮臺負責司法監督。其實按照評委的說法,臺灣還是很努力的,因為建議是壹個平臺。特使打電話給臺灣毫無意義。但在清代,不僅藩屬、藩屬部的長官稱臺,其下屬機構(司)的官員也稱臺,稱為“道臺”。沒關系。更糟糕的是,明清時期和漢唐宋元時期壹樣,光有地方行政機構是不夠的,還要在下面派駐機構和官員。漢朝是郡刺史,郡變成了州;到了唐代,各州縣又增加了觀察使和節度使,結果成了道;到了宋代,又增加了都督、官員、官吏,變成了道。到了元朝,行路加省、院、臺,就變成了行省。這樣,到了明清時期,法理上的地方行政區域就是三級:省壹級、府壹級、州縣壹級。在唐宋元時期,府為“特別行政區”,實際上是壹個州,而在明清時期則是省以下、縣以上的壹級官方行政區,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市。明清時期,郡縣基本不在縣內,但行政關系不是省(少數)就是隸屬政府(多數),所以郡縣應視為壹級。這壹開始還不錯,但問題是明清時期都有“特派員”被派到本省。明朝派三個:巡撫、巡撫、巡撫。建立之初,總督管軍事,巡撫管行政,巡撫管監察。到了清朝,巡撫的職責並入巡撫,只剩下巡撫和巡撫。但明代的巡撫、巡撫、巡撫是臨時性的、非永久性的,而清代的巡撫、巡撫是永久性的,相當於在巡撫(政治使節、省法官)之上加了“超級巡撫”(巡撫),在各省之上加了“超級巡撫”(巡撫掌管兩三省,只設壹省不設)。省裏有省,官裏有官。越復雜越復雜。諸侯們也不含糊,也把“太上皇”派了下來,這是公司的劃分。路的分法也有兩種:政治使節派的叫分路,按察使派的叫分路。這是明制,清朝的道更復雜。這是在省和政府之間插入的另壹個層次。如果巡撫轄區(地區)是壹級,省是壹級,路是壹級,府是壹級,縣是壹級,就有五級。結果如何呢?即如錢穆先生所言:“為官者多,管民者少”,管民者(即縣官、州官)不僅少,而且地位低,權力小。郡之上有知府,知府之上有平臺,平臺之上有調配使和按察使,調配使和按察使之上有巡撫,巡撫之上有巡撫,巡撫之上有中央。州縣墊底,拍壹大堆大佬馬屁都來不及。怎麽才能有時間、精力、精力、心思去親民?當地政治壹片混亂。

吏治之變,無非是百姓之言:龍不治水,雞不下蛋,官不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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