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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支持民間投資項目參與基礎設施REITs試點。

165438+10月8日:有消息稱,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進壹步改善政策環境加強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意見。

通知明確提到,支持民間投資項目參與基礎設施領域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在發行基礎設施REITs時,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壹視同仁,加快推進具體的民間投資項目,形成示範效應,增強民營企業參與的信心。

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宣傳引導,增強民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積極性,拿出優質項目參與試點,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實現輕資產戰略,增強再投資能力。

引導民間投資積極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通過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戰略投資者和職業運營管理者,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

對於長期閑置但具有潛在開發利用價值的資產,如舊廠房、文化場館、閑置土地等,可以采取資產升級、定位轉型等措施,充分挖掘資產價值,吸引民間投資。

盤活存量,改擴建有機結合,吸引民間投資。鼓勵民間投資參與盤活城市舊資源,因地制宜推進城市舊社區改造,支持通過精準定位、提升品質、完善使用,豐富存量資產,提高資產效率。

因地制宜推進汙水處理廠下沈、地鐵樓宇物業、交通樞紐地下空間、公路客運站、城市公交場站等綜合開發,拓寬收入來源,提高資產綜合利用價值,增強對民間投資的吸引力。

鼓勵民營企業盤活存量資產。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產權交易、並購重組、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等方式盤活資產,加強對現有資產的優化整合。引導民營企業盤活現有資產回收資金,用於助力國家重大戰略、符合政策鼓勵方向的新項目,形成投資良性循環。

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融資的政策支持。加強企業相關信用信息應用,引導金融機構準確繪制民營企業信用畫像,客觀合理判斷企業風險。建立健全社會資本投融資合作對接機制,通過項目對接會等多種方式,搭建有利於民間投資項目與金融機構溝通銜接的平臺。

發揮政府融資擔保機構作用,按照市場化原則為符合條件的交通、餐飲、住宿、旅遊等行業民間投資項目提供融資擔保支持,擴大民營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

引導金融機構積極支持民間投資項目。推動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續貸、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方式,積極支持民間投資項目,避免撤貸、停貸對項目正常建設的影響。

完善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機制,加大對民營企業發債的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降低民營企業貸款利率和融資相關費用,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免除民營企業債券融資交易手續費。

支持民營企業創新融資方式。鼓勵國有企業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並購重組等方式,與民營企業開展股權整合、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並投資新的重點項目。支持民間資本發展風險投資,加大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專業化創新型”企業開展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

以下為通知原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壹步改善政策環境加強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意見

發改投資[2022]16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工商聯,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

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紮實推進高質量發展,全面、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要努力做到“六穩”和“六保”,啟動既能補結構短板,又能以消費擴大就業的多用工程,促進有效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合理增長。民間投資占全社會投資的壹半以上。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市場方式和改革措施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有利於調動各方投資積極性,穩定市場預期,增加就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有利於實現中國現代化。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壹步改善政策環境,加大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力度,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發揮重大項目和政府投資的作用。

(壹)支持民間投資建設102重大項目。根據“十五”102重大項目、國家重大戰略等明確的重點建設任務,選擇具有壹定收益水平、條件相對成熟的項目,以多種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對已確定的交通、水利等項目要加快推進,在招投標中對民間投資壹視同仁。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鐵路、高速公路、港口碼頭及相關車站和服務設施建設。鼓勵民間投資聚焦城市基礎設施,通過綜合開發模式參與重點項目建設,提高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鼓勵民營企業加大對太陽能發電(000591)、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儲能等節能減碳領域的投資。鼓勵民間投資在重點項目中積極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擴大就業容量。(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作用。全面梳理適用於民間投資項目的投資支持政策,加大宣傳推介力度。在安排各類政府投資資金時,對民營企業壹視同仁,積極運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用好政府投資的產業引導基金,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規範化發展和陽光化運作,引導民間投資積極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在政府投資招標領域,全面推行以擔保(保險)代替現金支付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免除投標人的投標擔保。(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支持民間投資建設科技創新項目。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能源R&D創新平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建設,支持民營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戰略任務。鼓勵中央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加強民營企業新產品新技術應用,引導民營企業參與重大項目供應鏈建設。在穩定產業鏈供應鏈相關項目招標中,向大中小企業聯合體傾斜,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支持平臺經濟健康持續發展,鼓勵平臺企業加快人工智能、雲計算、區塊鏈、操作系統、處理器等領域重點項目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二,加快實施民間投資項目

(4)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各領域全鏈條監管,全面開展市場準入效率評估,優化完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完善重點案件督辦督辦機制,不斷破除市場準入壁壘,營造公平的市場準入環境。我們將繼續規範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中國營商環境評價機制,不斷優化基於市場化和法治化的國際營商環境。支持各地區聚焦制造業、科技創新、服務業等民間投資重點領域,研究出臺具體的針對性支持措施,與符合政策鼓勵方向的民間投資項目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密切跟進、主動服務,協調解決重點問題,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政策環境。充分發揮全國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作用,實現網上項目申報、並聯審批、信息公開、協同監管,不斷提高民間投資項目效率和服務質量。(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快民間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加快民間投資項目審批備案、規劃選址、用地用海、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前期手續辦理。,並實現各種施工條件。對於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產業轉型、加快技術進步等具有較強帶動作用的民間投資項目,且投資規模較大,積極納入各地重點投資項目庫,加強地(海)、能、水、資保障,促進項目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銀監會、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6)改進和完善政府守信機制。在鼓勵和吸引民間投資項目的過程中,要切實加強政府誠信建設,避免過度承諾,不開“空頭支票”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履行依法依規作出的政策承諾,按要求抓緊解決中小企業欠賬問題。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將政府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判決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三,引導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

(七)支持民間投資制造業轉型升級。鼓勵民營企業立足我國產業規模優勢、配套優勢和部分領域的先發優勢,積極加大對先進制造業的投資,不斷增強核心競爭力。鼓勵民營企業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快裝備更新換代,推動傳統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升級,鞏固優勢產業領先地位。引導制造業民營企業適應市場變化和高質量發展要求,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開發新技術、推出新產品,打造新的增長引擎。(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鼓勵民間投資更多依靠創新驅動發展。引導民間資本以市場為導向,發揮其在把握創新方向和聚集人才方面的積極作用,不斷加大研發投入,推動創新創業深入發展。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混合所有制產業技術研究院,服務區域關鍵技術發展。營造有利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5G應用、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工業軟件等新型基礎設施及相關領域的建設和運營,發展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積極培育新型業態和模式。(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引導民間投資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在充分保護農民權益的前提下,鼓勵和規範民間資本在農村發展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現代種養業,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支持民營企業投資農村新型產業和業態,推動農業、文化體育、健康養老等業態融合發展,因地制宜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產業,培育壯大特色產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文化產業賦能鄉村振興,支持優勢產業集聚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強鎮等項目,以及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區建設,激發農村產業發展活力。(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探索投資項目的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評價。完善支持綠色發展的投資體系,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結合國內資本市場和綠色金融的具體實踐,研究開展投資項目ESG評估,引導民間投資更加註重環境影響優化、社會責任和治理機制完善。ESG評價應具有前瞻性和指導性,幫助民營企業更好地預測、防範和控制投資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質量。(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四,鼓勵民間投資,以各種方式盤活存量資產。

(十壹)支持民間投資項目參與基礎設施領域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在發行基礎設施REITs時,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壹視同仁,加快推進具體的民間投資項目,形成示範效應,增強民營企業參與的信心。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宣傳引導,增強民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積極性,拿出優質項目參與試點,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實現輕資產戰略,增強再投資能力。(證監會、發改委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引導民間投資積極參與國有資產盤活。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通過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戰略投資者和職業運營管理者,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對於長期閑置但具有潛在開發利用價值的資產,如舊廠房、文化場館、閑置土地等,可以采取資產升級、定位轉型等措施,充分挖掘資產價值,吸引民間投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通過盤活存量、改擴建有機結合,吸引民間投資。鼓勵民間投資參與盤活城市舊資源,因地制宜推進城市舊社區改造,支持通過精準定位、提升品質、完善使用,豐富存量資產,提高資產效率。因地制宜推進汙水處理廠下沈、地鐵樓宇物業、交通樞紐地下空間、公路客運站、城市公交場站等綜合開發,拓寬收入來源,提高資產綜合利用價值,增強對民間投資的吸引力。(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鼓勵民營企業盤活存量資產。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產權交易、並購重組、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等方式盤活資產,加強對現有資產的優化整合。引導民營企業盤活現有資產回收資金,用於助力國家重大戰略、符合政策鼓勵方向的新項目,形成投資良性循環。(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

(十五)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融資的政策支持。加強企業相關信用信息應用,引導金融機構準確繪制民營企業信用畫像,客觀合理判斷企業風險。建立健全社會資本投融資合作對接機制,通過項目對接會等多種方式,搭建有利於民間投資項目與金融機構溝通銜接的平臺。發揮政府融資擔保機構作用,按照市場化原則為符合條件的交通、餐飲、住宿、旅遊等行業民間投資項目提供融資擔保支持,擴大民營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引導金融機構積極支持民間投資項目。推動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續貸、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方式,積極支持民間投資項目,避免撤貸、停貸對項目正常建設的影響。完善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機制,加大對民營企業發債的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降低民營企業貸款利率和融資相關費用,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免除民營企業債券融資交易手續費。(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支持民營企業創新融資方式。鼓勵國有企業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並購重組等方式,與民營企業開展股權整合、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並投資新的重點項目。支持民間資本發展風險投資,加大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專業化創新型”企業開展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外匯局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不及物動詞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十八)深入落實各項降成本政策。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降低成本的決策部署,推進“最後壹公裏”政策順利實施,繼續推動合理減輕企業稅負,鼓勵金融機構合理讓利,促進降低企業能源、土地、房租等成本。及時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切實降低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促進享受政策紅利。(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引導民間投資科學合理決策。引導民營企業正確看待國內外經濟形勢,準確理解國家政策意圖,客觀認識面臨的困難和挑戰,發掘新的投資機會,找準未來發展方向。引導民營企業加強投資項目管理,掌握投資決策的理論和方法,不斷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提高投資效率,堅持依法合規生產經營,實現健康持續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工商聯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支持民營企業加強風險防範。鼓勵民營企業聚焦產業,集中精力做好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避免片面追求熱點,盲目擴大投資,增加經營風險。引導民營企業量力而行,自覺加強信貸管理,合理控制債務融資規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桿投資,防範資金鏈斷裂等重大風險。(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壹)進壹步優化民間投資的社會環境。落實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在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前提下設置“紅綠燈”,推出壹批“綠燈”投資案例,規範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做好擬出臺政策與宏觀政策導向的壹致性評估,防止出臺影響民間投資積極性的政策措施。加強宣傳引導,及時回應市場關切,穩定市場預期,增強民間投資信心,促進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工商聯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 65438+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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