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同社會歷史階段有不同形態的婚姻制度,從婚制的演變可以看出社會進化發展的軌跡。古代婚姻形態主要有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其產生及演變情形值得認真研究。 關鍵詞:古代婚姻;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2-069-01 我國古代婚制經歷了數千年的歷史沿革,從原始社會的血親雜交、血緣群婚、族外群婚,到氏族社會的對偶婚和最後的壹夫壹妻制,婚制的變化與風俗的形成反映了人類自身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程序。但在實際生活中,在壹夫壹妻婚制的外觀下,許多原始婚姻的遺風以各種形式殘存下來,奴隸主、封建主始終都過著壹夫多妻制的生活,他們只娶壹個嫡妻,而媵、妾卻有幾個乃甚壹群。最突出的壹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壹、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屍子》中推測堯嫁二女於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的壹種過渡形式,即“與長姊結婚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壹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春秋時期,各國統治者都實行媵制。據《儀禮·士婚禮》:“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又《公羊傳·莊公十九年》載:“媵者何?諸侯娶壹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嫡從。”意思是說諸侯娶壹國之女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隨嫁,同時,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的國家也可送女子作為陪嫁,這些隨嫁女子統稱為“媵”。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於二者之間,《詩經》中有幾首詩就寫到這種嫁女陪媵制。《詩·大雅·韓奕》:“韓候娶妻……諸嫡從之,祁祁如雲。”這是說韓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來,“祁祁”,眾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雲,可見媵的數量之多:《衛風·碩人》講齊莊公的女兒莊姜嫁到衛國的情形,詩中“庶姜孽孽”就是說壹群陪嫁的齊國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發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時期特有的婚制,是遠古群婚習俗的遺跡。進入戰國,社會制度發生巨大變革,嫁女陪媵制隨之沒落,但陪送侍女丫環、妻死妹續弦等現象壹直延續到近代,這可以說是媵制的壹種演變。 妾制的出現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稱最早見於《禮記》。據《禮記-內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妻子是經過正式聘娶儀式明媒正娶的,納妾則不拘禮數,因此妾常遭受社會歧視,“父母國人皆賤之”。既然無需正式聘娶,那麽妾的來源就多種多樣:可以是買來的貧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仆或家仆的女兒,可以是戰爭中掠奪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親朋所饋贈的“禮物”。《匯宛》:“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禮記·坊記》鄭玄箋:“妾合買者,以其賤同於公物也。”可見妾的地位不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們是奴隸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後代的宮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脈。 二、轉房制 轉房制,又叫收繼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後,娶庶母及嫡嫂為妻的婚制,該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殘余習俗及壹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是氏族社會群婚制的遺跡。轉房制在後世被認為是大逆不道的淫穢 *** 行為,法律絕對禁止,犯則處以極刑。然而在先秦時期,這種婚姻實不鮮見,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給晉文公的懷贏,曾先嫁懷公,妻從夫諡,故稱懷贏:穆公又納於重耳,重耳為懷公之叔,這是叔侄間的轉房。據《左傳·莊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蠱文夫人,為館於其宮側而振萬(舞)焉。夫人聞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習戎備也,今令尹不尋諸仇仇,而於未亡人之側,不亦異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誘惑嫂子,雖遭拒絕,卻也不以為恥。 “烝”“報”是春秋時期流行於各諸侯國統治階級中的轉房制遺俗的壹種。“薰”是父親死後,兒子娶其妾、媵為妻;“報”指伯父、叔父死後,侄子娶其妾為妻。《左傳》中記載:夷姜是春秋時期衛宣公的庶母,而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還是這個衛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後又占兒媳宣姜為妻,宣公死後,他的另壹個兒子公子頑又烝了宣姜,並生下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等子女:齊姜,是晉武公妾,晉武公之子獻公“娶子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這些在當時都是公開進行,燕報所生子女有的還成為國君或國君夫人。 從漢代到清末,轉房制壹直不絕於史,古代遊牧民族中尤為盛行。西漢的匈奴、西羌、烏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實行這種婚制。我國西南地區的怒族、彜族、佤族、獨龍族、阿昌族、苗族和東北地區的鄂倫春族、鄂溫克族等,也都較長時間地流行過這種婚制。 三、掠奪婚 “掠奪婚”又叫劫奪婚、佯戰婚,是以掠奪的方式來達到成婚目的壹種婚姻儀式。該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歷史階段中產生的。原始氏族成員由男從女居轉為女從男居,是人類所經歷的最急進的革命之壹,而掠奪婚就是完成上述轉變的壹種表現形式。 掠奪婚主要盛行於奴隸制時代,是假劫真婚,《易經》爻辭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說:不是來搶劫財物,而是模擬戰鬥,締結婚姻。在這裏,劫奪只是假搶、是佯戰、是形式,並不是攻殺劫婦,成逼成婚,這與奴隸主把從戰爭中掠奪來的女俘殺掉或納為妾不同。《儀禮·士婚禮》規定,男方“親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裝備(“載鬼壹車”)就是受到劫奪婚的影響。魏晉以後,我國爨族依然實行掠奪婚制。唐代是我國各民族的大融合時期,掠奪婚被當時婚儀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帳(也稱‘青廬’)”、“下婿”、“弄婦”等節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蠻圖說》用插圖和文字對貴陽、都勻壹帶少數民族的掠奪婚作了形象化的記敘。在奪婚前,青年男女已約定時間、地點,但在男子掠奪時,女子還要裝出呼救姿態,通知家人和鄰裏營救,男子則帶著夥伴設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見,掠奪婚在舉行儀式前,男女已有愛情關系,而不是男子強迫女子。直到解放前,我國雲南的景頗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實行掠奪婚。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掠奪婚已成為歷史的陳跡。 總之,我國歷史悠久,民族眾多,在長期的社會發展中,出現了多種婚姻形態,除了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還有聘娶婚、買賣婚、交換婚、入贅婚等等。自從階級社會產生後,這些婚姻都打上了鮮明的時代烙印,體現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
蒙古族的幾種婚姻形式壹、搶婚 (亦稱掠奪婚):這種婚制是奴隸制時期的產物。蒙古族自七世紀到十二世紀以來,開始從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在婚姻形式上,聘婚已經盛行起來。《蒙古秘史》卷壹之首就記載:都蛙鎖豁兒為弟聘婦,途中遇壹群百姓,就“有壹女子甚好,倘未嫁人,為吾弟朵奔篾兒幹聘之。”《蒙古秘史》中關於聘婚、許婚有許多記載。元代前後,聘婚已經成為壹種普遍實行的婚姻制度。但是,直到十三世紀,掠奪婚並不少見。《秘史》中也速該把阿禿兒(成吉思汗之父)和訶額侖夫人的結合,就是正在打獵的也速該遇見另壹部落的娶女歸來,見顏容無比,遂引其弟,助其搶來為妻。在戰爭中掠奪婚則更不勝數。壹二○二年擊滅塔塔兒後,成吉思汗下令:“為父祖報其仇,雪其恨,比轄而屠之,殺之,屠而絕盡之,奴其所余者”。塔塔兒的成年女子多被掠來成婚。隨著歷史的發展,掠奪婚逐漸減少了,消失了,為聘婚所代替。但人們仍不忘其舊,把象征性的搶婚形式,作為壹種結婚習俗接受過來。據說草地蒙古人,男女雙方相許後,男方故意將新娘搶走,然後送牛、馬作聘禮,再把新娘帶回婆家,懷孕後娘家才宣告許配成婚。結婚後,婦女也不許再嫁,“以為死人之妻難以***居”叫“鬼妻”(見《北史?室韋列傳》)。 十三世紀時,有的聘女後,姑娘父親宣布;現在我的女兒為妳所有了,妳在哪裏找到她,就把她帶走。可是,這時姑娘躲在親戚家,新郎把姑娘找到,佯裝使用暴力把她搶過來,並帶回家去。(見《魯不魯乞東遊記》123頁)。到了清末,仍有類似的作法。有的采取:雙方同意,並交過聘禮以後,新郎在親屬及年輕朋友的陪伴下,騎馬來到新娘的氈包,這時新娘坐在那裏,被她的女友們團團圍著。照例新娘不是被領走,而是從她的女友手中被搶走。她喊著、推打著,掙紮著,那些強壯的小夥子們卻靈巧地把她駕走,讓她坐在馬上,有時幹脆把新娘橫放在馬鞍上,就這樣馳向新郎氈包。這時,新郎家裏大擺喜宴,款待親友,大家盡情吃喝,唱歌,跳舞,騎馬賽跑,射箭摔跤,嬉鬧逗笑,非常開心。不過,這些實質已不是搶婚,只是壹種婚俗形式。就是這些,近代也不見了。 二、表親婚:蒙古族實行族外婚制,禁止血親結婚,但不限制姻親結婚。因而常常到舅族求婚。帖木真九歲時,也速該把阿禿兒就打算從帖木真舅族的訶額侖母家,斡勒忽訥兀惕百姓處聘女,但因途中遇到德薛禪,聘了其女孛兒帖才沒有去成。這種古 *** 俗壹直延續到現代。但這種表親婚多限於姑作婆,很少有舅家娶外甥女的,因人們認為那是“姑血倒流”。我國《婚姻法》嚴禁近親結婚。這種亞血緣婚姻已被禁止。 三、轉房婚:加賓尼在《蒙古史》中談他的東遊所見,談到寡婦的婚姻時說:“在地們的丈夫去世以後,婦女們是不容易第二次結婚的。但弟弟可以在哥哥去世以後,同他的嫂子結婚。”據《馬可波羅遊記》、《加賓尼蒙古史》、《魯不魯乞東遊汜》載;十三世紀時,兒子在父親死後,也可以秘除自己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妻子結婚。《三國誌?東夷傳》記載扶余及其他民族婚俗時說:“兄死妻嫂,與匈奴同俗”。以此看來,這種“轉房婚”,恐為北方民族所***有的婚姻習俗。這種“妻姐妹婚”和“夫兄弟婚”,正是母權制氏族社會族外群婚制的遺俗。這種婚制直到現代仍個別的存在著夫兄弟婚。它多因家境不大富裕弟嫂結合(民間稱就合),可免花很多錢另娶,另也因嫂的品德好,為全家所贊佩,不忍相離。妻姐妹婚,多因姐夫人品好,又怕姐的遺子受繼母氣,而姐夫與小姨結合成妻姐妹婚。 四、妻方居住婚:“妻方居住婚”有的是“入贅婚”,有的是“服役婚”。這不僅南方存在,北方也存在。《舊唐書?室韋傳》載“婚姻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親迎其婦,役日已滿,女家分其財物,夫婦同車而載,鼓舞***歸”。這種“妻方居住婚”到十二世紀仍然存在。也速該把阿禿兒帶領帖木真到德薛禪家聘婚,聘後說:“可留我子入贅。”遂贈其從馬為聘禮留帖木真而去。不過,正如《蒙古秘史》所載;“女子之命刁;可老於生身之門”,可見當時人們並不十分贊同這種入贅婚。這種婚俗雖然壹直存在下來,但直到解放前也是較為不多見的。東北地區個別邊遠草原,妻方居住婚還有另壹種情形,就是結婚得子後,夫婦***歸,如結婚多年未有生兒育女,可以離婚另娶。 五、妻婚:是壹種古老的封建迷信的婚姻形式。它是以男女兩方用死者聯姻的婚嫁關系為特點。古代,蒙古族信奉薩滿教,篤信靈魂的存在,虔誠地崇拜天、地、山、河。因而也就非常相信這種冥婚。當時,家裏如果有兒子天亡,而另有——家女兒也早逝的話,他們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兒女,象他們生時壹樣辦理婚事。在紙上畫壹些侍從和馬匹,各種動物,衣服,金錢和日用器皿,把這些紙片和正式婚約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陰間,供給他們的兒女享用,讓他們彼此成為正式夫妻,組織家庭。雙方父母辦過這種儀式後,也成為親家,宛如他們的兒女真正結了親壹樣來往(見《馬可波羅遊記》)。 六、買賣婚:元朝日寸,蒙古族進入了封建社會。明,清以來,隨著封建制的發展,聘婚制也就成了買賣婚。買賣婚是以男方相當數量的財物為代價娶妻成親的。蒙古族大多數都是用牛,馬、羊為聘禮的,也有的用金銀首飾、衣物,土地的。草地蒙古族聘禮多為牛馬羊等牲畜。 蒙古族視九為吉數。聘禮,都由壹九到九九,如九只,四十五只,八十壹、只等。有些窮苦牧人常因拿不出聘禮而終生不娶。壹些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也多因拿不出聘禮而被拆散,造成遺恨終生的婚姻悲劇。在東北,有的蒙古族地區非常講究陪送和嫁妝。有的要陪送壹架新的蒙古包,有的壹個箱子裝壹勒勒車,壹套被褥裝壹勒勒車。人們專門查數,看娘家陪送多少車嫁妝。 七、抱斧婚:這是蒙古族奴隸制社會遺留下來的壹種非常殘忍的婚制。它始於何時不詳,沒有文獻記載,但直到清末,東北蒙古族地區還存在這種婚姻。它規定,府內女奴如違犯府規,就強行叫她抱斧成親。成婚儀式是,她懷抱斧子(代表她的丈夫),她前面放著豬食槽子,塔頭墩子,意為願她象堵壹樣、象塔頭草—樣為王公繁殖奴隸。祝詞歌手還要唱些與這內容相同的“贊歌”。從此她可以任人欺淩汙辱。實際上,這是封建王公對女奴——種示威性懲處。據說哲裏木壹帶也有與碾子成親、抱公雞成親的(見吉林人民出版社《不願作奴隸的人們》),形式雖異,實質相同。
現代婚姻有哪幾種形式啊 急用婚前同居、情感婚、現實婚、虛擬婚、婚外同居。
中國古代重要的婚姻形式壹 娃娃親 即是兩家關系好,又有年紀相仿的兒女,在他們出世沒多久就定親。
二 媒婆說媒 看到心儀的女子,就去找媒婆去女子家說媒求親。
無效婚姻有哪幾種形式對於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因此無法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婚姻的效力。
《婚姻法解釋(壹)》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古代書信有哪幾種形式
文言書信格式舉要
稱謂後附提稱語,用於文言書信,如,運使學士閣下(王安石《上杜學士言開
河書》)、虹生十四兄親家年大人情右(龔自珍《與吳虹生書》);再如,某公道席
、某先生臺鑒、母氏慈鑒、賢弟如晤,等。現將常見提稱語列表如下:
這裏再對較常見的提稱語約略作些解釋。
足下 古代最初用為下對上的敬稱,後來書信中多用於同輩之間。
膝下 舊時子女致父母的信,多以“父母親大人膝下”起首。人幼時常依於父
母膝旁,家書中用“膝下”,既表敬重,又示出對父母的親愛、眷依之情。
古代婚姻如果是皇上或太後給將軍大人們賜婚的話,應該可以。除非娶得是太後皇上異常寵愛的王公貴族小姐,那要是娶妾,那位小姐肯定會去告訴皇上。
如果是駙馬或郡馬(公主或郡主的夫君),是不能娶妾的。除非是公主或郡主生不出孩子,執意要求駙馬另娶的才可以。不過也只能悄悄地養在外面,不能張揚,否則公主的名聲就完了。壹般駙馬都不會另娶的。
中國古代有哪幾種經濟形式中國古代經濟是農耕為主體的經濟形態,自然經濟是其主體,小農經濟是主要經濟形式。其包括農業、手工業、商業三大經濟部門,發達的農業、先進的手工業、繁盛的商業為古代文明萌發、發展提供了雄厚的經濟基礎,塑造了輝煌燦爛的中國農耕文明。至明清時期,從中分離出迥異的資本主義萌芽這壹先進的生產方式,但自然經濟的固守、封建制度的保守、傳統重農抑商、閉關鎖國政策觀念的抵制嚴重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壹直處於萌芽狀態,導致了近代的遲滯、落後、挨打。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