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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是如何懲罰盜賊的?

盜賊這個角色在我們生活中耳熟能詳,在馮小剛的電影《天下無賊》裏,黎叔說他最看不起打劫的,“壹點技術含量都沒有”。為何?因為黎叔是“偷兒”,而“偷”裏面可是大有文章的。不管是打劫的,還是“偷兒”,在古代,有壹個詞概括的好,叫“盜賊”盜本是“賊”,賊本是“盜”我們經常說“偷盜”,可見在現代漢語詞義中,“盜”這種行為通俗的講,就是小偷,可是在古代卻完全不同。嚴格而言,“盜”和“賊”是指兩種不同的行為,古之“盜”多為竊盜之人;古之“賊”,皆謂強盜。中國古代,經常地用“賊”來稱呼強盜;“盜”則不同,雖然有時它能夠同時指稱小偷與強盜兩種人,但主要是指後者。古之“盜賊”只是偶爾才會指稱盜與賊兩種人;今之盜賊則往往既指稱小偷,也指稱盜賊。古今“盜賊”區別如此之大,詞義正好相反,真可謂盜本是“賊”,賊本是“盜”。像“盜賊”這樣壹個人人喊打的角色,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卻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只看人類法律的發展史這壹方面,“盜賊”在法律中的地位,就可以構成壹部“法律發達史”。過街的盜賊,人人喊打人類的世界自從脫離了原始社會,就有了私有財產的概念,於是不少人急功近利,想“不勞”而獲,於是盜賊這個“光榮”的職業就此登上了歷史的舞臺。盜賊的出現,自然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正常秩序。別人辛辛苦苦的勞動所得,被盜賊或“妙手空空”、或明火執仗的壹陣功夫就拿走了,這事情擱誰身上能受得了啊?誰都想偷懶,妳能偷我就不能偷?這下社會的統治者著急了,如果人人都幹盜賊去了,整個國家的人吃什麽喝什麽啊?於是,盜賊這個行當早就上了黑名單,法家的創始人李悝在制定中國第壹部法典的時候就明確提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盜賊很不幸地被列入了“盜賊”的行列,成為國家重點的打擊對象。盜賊之流還算“人”嗎?其實,深受盜賊荼毒的,是廣大的勞動者,他們對盜賊可是“愛得深沈”。作為公認的代表平民思想的學術流派——墨家,它所提出的法律思想比法家、儒家等懲戒盜賊的學說更進壹步,這種思想歸結起來就六個字——“殺盜人,非殺人”。什麽叫“殺盜人,非殺人”,顧名思義,學術壹點就是殺了盜賊,不同於殺壹般無罪的人,不以殺人罪論處。通俗地說,就是盜賊不是人,正當防衛殺死盜賊不受什麽處罰。這個理論是怎麽來的呢?墨家學者運用類比的方法進行了邏輯推理:車是木頭做的;乘車卻不是乘木。盜賊是人;盜賊多並不是人多;沒有盜賊,並不是沒有人。厭惡盜賊多,並不是厭惡人多;希望沒有盜賊,不是希望沒有人。這是世人都認為正確的,那麽雖然盜賊是人,但愛盜賊卻不是愛人;不愛盜賊,不意味著不愛人;殺盜賊,也不是殺人。看似沒有相關的政治、法律理論做支撐,得出了這樣壹個法律格言。收拾盜賊那是應該的連主張“慎刑”的老好人墨子,對於盜賊卻毫不手軟,聲稱要“殺之無罪!”墨家本身的許多成員都是社會低層的普通大眾,對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自然有壹種特別的憤慨。中國自古以來就是壹個重視勞動的國家,“壹分耕耘壹分收獲”的理念已經深入我們每壹個人的骨髓。根據這種理念,“賴其力者生,不賴其力者不生”也是自然而然地事情。像盜賊這樣的“不賴其力者”,自然無人可憐,在他們遭受國家打擊的時候,只會人人叫好,誰會去主張他們的人身權利?這種思想發展到極致,就剝奪了盜賊在法律上的人格權,殺了盜賊,不按殺壹般無罪的人論處。法律上的如此規定,使社會上對盜賊的否定性評價就更為不堪了,甚至沒有了完整的人格權,可是說是“裏外不是人”了。盜賊也有個三六九等社會主流思想的基準如此,縱觀古今,盜賊們可謂沒有過上壹天的“好日子”。《尚書》中記載了嚴重的懲罰,警告軍隊不能偷竊百姓財物,說明西周時法律已經有明確的嚴懲盜賊行為的規定。後來,戰國時期的李悝制定《法經》,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行於盜賊”。也就是說,在傳統的政治智慧中,治理國家最重要的任務,就是打擊“盜賊”。秦漢兩朝沿襲了這壹思想,並有所發展,後來的歷朝歷代大多傳承了漢朝的法律,對於盜竊,都加以重罰。後來隨著法律的進壹步發展,對盜賊行為的認定進壹步細化。首先,把“盜”分為“強盜”與“竊盜”兩種。凡以威力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謂“強盜”;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謂“竊盜”。然後把“賊”也分出了“殺人不忌”及“逆亂者”兩種。可見古代的“賊”罪也分為壹般殺人賊和“逆亂”賊兩類。所謂的“逆亂”賊,主要指以武裝形式進行反抗鬥爭的人民群眾及統治階級內部叛逆行為。那時候的人們已經把“盜”與“賊”看作是壹種漸進的關系,經濟反抗往往會轉化為政治鬥爭,在“盜”與“賊”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如果說“盜”罪是“賊”罪的最初形態,“賊”罪則是“盜”罪的發展結果。重上加重的嚴酷刑罰因此自北齊之後,歷代統治者都把“盜”與“賊”視為壹體,在立法中合為壹篇,並且從刑罰的角度來看,對“盜賊”的懲罰也越來越重。北宋初,宋太祖為緩和階級矛盾,穩定政權,標榜“仁政”,曾多次更定“竊盜律”和“強盜法”,以減輕“盜罪”的處罰。又定“折杖法”,以杖作為流、徒、杖、笞的代用刑。並立“刺配法”,以貸雜犯死罪。此舉皆有輕刑之意。但是強劫賊罪,特別是謀反、謀叛、謀大逆等直接威脅、損害皇權和國家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的處罰,則通過《宋刑統》中的附令敕進壹步加重了,這也是對“盜”與“賊”兩種不同性質行為的區別懲罰。但隨著盜賊的增多,宋太宗在調兵遣將進行軍事鎮壓的詔書中說:“其賊黨等,或敢恣兇頑,或輒行抗拒,即盡加殺戮,不得存留。”開始舉起屠刀。於是,宋仁宗首創“窩藏重法”;宋英宗別立“盜賊”重法:宋神宗頒發《盜賊重法》,到了宋哲宗時“重法”更加嚴酷,但效果十分之差。由此,到了宋徽宗時期,開始征剿並用,矛盾才稍有扭轉。不過,平心而論,宋朝打擊的對象主要還是劫掠,而非竊盜。而且,還曾經減輕饑民盜竊之罪,“故饑民可憫而不可疾,可濟而不可殺”。到了元朝,許多原始社會保留下來的野蠻刑罰自然不需多提,簡直駭人聽聞。而以“重罰”而聞名於史的明太祖朱元璋更是“磨刀霍霍”,盜賊們行動起來更得夾著尾巴了。歷史的進步,法律的革新不只是在中國的古代法律,古巴比倫法、古代希伯萊法、古羅馬法中都有著類似的規定,在不同形態的社會中,在對待盜賊這件事情上,難得達成***識。“殺死夜間盜賊”成了壹種正當行為,面對百姓們手持的屠刀,盜賊們只能嗚呼哀哉了。這壹情況直到近代以來才有所轉變。隨著人權運動的興起,法律對盜賊的人身權利也有所保護。中國在1957年法律改革後,盜賊的生命健康得到壹定程度的保護,不過,法律的保護程度較低。到1984年,盜賊的法律地位進壹步提升,在損害賠償案件中,被告對盜賊的生命安全承擔“人道的責任",也就是壹種公平的責任。盜賊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認為是壹種法律的進步,體現了法律對人身權的重視與保護。古代沒有原則的殺死正在行竊的盜賊是不為罪的,而現在法律進行了進壹步的細化,只有當盜賊的行為直接威脅被告生命的情況下,被告才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器對付盜賊,否則,被告要對盜賊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出,這是壹種歷史的進步。這不只是法律理念的革新,同時也是社會走向文明的壹個標誌。(文/劉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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