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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哪個更靠譜些?

我是橦霖,我的回答以法治國,分析幾個以法治國的小故事

1、鼠獄

張湯在西漢武帝時曾任廷尉、禦史大夫,壹生主持審判許多重大案件,用法嚴酷。他小時候即已顯露出作法官的潛質。壹次他父親外出,他壹人在家,老鼠將肉偷走。他父親回來,很生氣,動手打了他。張湯遂挖掘鼠洞,將老鼠捉拿歸案,老鼠偷的肉還沒有享用完,“鼠”贓俱獲。張湯按正式審判程序,審訊老鼠,記錄供詞,寫成文書,最後定罪判決,處老鼠以磔刑。其父回家看到他寫的供辭文書如同出自壹個老練的獄吏之手,大為驚訝。以後遂讓張湯書寫判案文書。

2、三尺法

杜周是西漢時有名的酷吏,為人持重少言、內心陰刻。皆任廷尉、禦史大夫。漢武帝對他頗為欣賞。什麽原因呢?壹是因為他逐捕深治,二是他治獄,專以皇帝旨意為準。皇帝所討厭的人構訟,他就枉法而陷之:皇帝欲開釋的人,他就網開壹面,找借口釋放。有人就此責問他:“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旨為獄,獄者固如是乎?”所謂三尺法指的是寫在三尺長竹筒上的法律條文。對這樣的責問,杜周壹笑置之,振振有詞地說:“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應該說,杜周道的是實情,說出了封建 社會 裏十分普遍的執法心態和現象。杜周能坦率承認這壹點,還有幾分可愛之處。

3、太守斷牛

於仲文曾任北周時安國太守。他任太守時,有任、杜兩家各失其牛。後來任家得到壹頭牛,兩家都說是自己家的牛,各執壹詞,州郡長期不能斷決。益州有壹位官員說:於太守必有主意。於仲文接手此案後。說“此易解耳。”他令兩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驅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認領的牛放出來,結果要認領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於仲文先前又令屬吏悄悄微傷要認領的牛,借此觀察兩家的反應,任家見到後心疼不已,而杜家則無所謂。於是於仲文便據此下判將牛斷給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4、法當有常

狄仁傑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歷經高宗、武後兩朝。他任大理丞時,壹年之中斷滯獄壹萬七千人,時稱平恕。有壹次,武衛大將權善才誤砍昭陵柏樹,狄仁傑奏罪當免職。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誅權善才。狄仁傑又奏權罪不當死,高宗說:“善才陷我不孝,必須殺掉他才解我心頭之恨。”左右的人聽到這裏,都朝狄仁傑使眼色,叫他離開殿廷,狄仁傑卻不慌不忙地說:“臣聞逆龍鱗,忤人主,自古以為雄,臣遇以為不然。居桀、紂時則難,堯、舜時則易。臣今幸逢堯、舜,不懼比幹之誅。陛下作法,懸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豈有犯非極刑,即令賜死?法既無常,則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變法,請從今日為始”。壹番說既婉轉得體,又顧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態度才緩和下來,善才幸免壹死。

自古以來在國家治理的過程中,進行了許多 探索 與研究,有的朝代以法治國,有的以德治國。但從總體上看,是兩者相互結合是最佳選擇。

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方略是相輔相成的,法制是維護 社會 正常的前提條件,以德治國是 社會 長沿久安的基石。任何壹個王朝在初創階段都需用道德與法制穩定 社會 層面,進而進行恢復經濟發展,改善人民生產生活條件。

在王朝發展過程中,統治者在政治方面都會在法制與德治之間找到切入點與平衡點,在 社會 經濟發展方面也會采取法制與道德的結合點。進行改革以前的各項政策,贏得民眾的友持,以達到維護自己的統治。

從古到今,從傳統到現代,在冶理國家的經驗與教訓中,可以得到這樣壹個事實。以德為先,以法為基礎,進行國家與 社會 的治理才是正確的選擇。這也是全體人民的***同願望。

“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這是中國 歷史 上長久以來的分歧所在,但從實踐來看,還是以德治國更靠譜壹些。

將這兩種方法抽象出來,其實就是法家和儒家的主體思想的差異,導致了其治理 社會 的方法手段有了明顯不同。

在古代,“以德治國”明顯要更優於“以法治國”。

需要首先澄清壹件事, 以法治國並不是依法治國 ,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手段。

壹字之差,天壤之別。

中國古代並沒有現代意義中的法律,只有用於管理 社會 的律法,有必要解釋壹下二者的差異。

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是代表著全體人民的意誌,要經過嚴格的立法程序才能生效,它的目的是為 社會 建立壹個框架,包括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什麽,受益者是參與制定法律的全體人民。

如果仔細思考就能發現,這個受益過程包括主動和被動的,權利和義務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受到法律保護的主體,既可以通過法律來保障自身權益,也會因為違背法律而受到制裁。

但是,這種情況在古代的律法當中是少見的。

古代律法是由統治者所建立,用於管理治下人民的工具,多是不可以做什麽和必須要做什麽。

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雖然都會受益於律法的實施,但被統治者是被動接受的,他們享受何等利好的措施或者經受何等不公的待遇,這都是律法所決定的,自身沒有選擇的權力。

不像我們今天法律所規定的那樣,權利和義務在很大程度上是相當的,在古代的律法當中,義務要遠遠多於權利。

所以,法家以高壓的形式來強迫 社會 中的普通民眾來遵守其所制定的規則,這就是“以法治國”的實質。

它是由韓非子在《韓非子·有度》中明確提出的:

但是在商鞅時期,這樣的舉措就已經開始施行了,最為顯著的特征就是對於其他學說,尤其是儒家等學說的摒棄,在其治下絕對不允許儒家等學說的流行,這在《商君書》中是隨處可見的。

所以,法家的“以法治國”所依據的其實是統治者所指定的“規則”,將這種“規則”以高壓強制形式灌輸給治下人民,本質上也屬於壹種壓迫。

這種方法最大的問題就在於缺乏監督。

治下百姓只需要被動接受這樣的律法,並沒有提出意見或者質疑的權利。如果君主賢明,能臣眾多,再加上外部環境有著極大的壓力,這樣的制度在短時期內是可行的。

就像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律法非常嚴苛,但因為外部壓力太大,將國家內部上下兩層 社會 的矛盾轉移到了秦國與六國的矛盾,所以沒有出過大的問題。

換句話說,高壓所形成的 社會 是極不穩定的,外部壓力可以緩解其爆發的時機,但不能消除其存在。

所以秦始皇統壹六國之後,繼續以嚴苛的律法來治理國家,在最初階段還有匈奴邊患的問題,但當與匈奴作戰勝利之後,長城開始修建,內部的矛盾就開始集中爆發了。

這也是秦二世而亡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所在,也是 歷史 為後世證明了,“以法治國”的不可行性。

與“以法治國”相對立的是儒家的“以德治國”,這種方式的施行難度要比法家大得多,但效果也要好得多。

以德治國,並不僅僅是以道德來約束 社會 ,而是對整個 社會 的價值觀進行統壹。

比如說,無論是上層 社會 的統治者還是下層 社會 的百姓,他們都將認為封建君主的合理性,認為貴族階層是合理存在的,所以下層 社會 就必須服從上層 社會 的命令。

這種服從是從心裏的認同感,並不是外部壓力強加於百姓身上的。

那麽,在這種價值觀的影響下,統治者所頒行的命令,在施行過程中就會非常順利,這是顯而易見的。

而這樣的約束力同樣存在於上層 社會 之中。

比如統治者必須施行“仁政”,要為下層 社會 的百姓提供更好的生活,這也是整個 社會 的認知。

那麽,統治者在頒行命令的時候,就必須要考慮到下層 社會 的接受能力,所以賢君良臣時代,政策往往開明或者寬松,而昏君佞臣治下,亂命頻出,並不能得到 社會 的認可,就不可避免地出現動蕩。

以高壓為手段和從心理上認同,這兩種方式的高下是可以比較的,雖然前者見效極快,但其崩潰的速度必然也是極快的,秦朝就是壹個例證。

而“以德治國”更為重要的是監督體系確立。

之前說,古代“以法治國”實際上是壹種高壓統治,必然會缺少有效的監督手段,而儒家的“以德治國”手段相對溫和,其監督體系也較為完備。

這種監督不僅僅體現在對於上層 社會 權力的監督,還有下層 社會 的互相監督。

《論語》當中有這樣壹句話:

明確地提到了統治者需要以德治國,這樣才能得到眾星,也就是 社會 的擁護,而這實際上也是壹種來自於 社會 的監督。

如果為政失德,那就是“失道寡助”了。

所以,這樣的監督壓力是非常大的,尤其是中國古代 社會 裏的階層具有流動性,並不是界限鮮明的。這壹情況在科舉施行之後尤為明顯,來自於下層 社會 的監督力量可以達到上層 社會 ,並且這壹力量是不容忽視的。

相對於“以法治國”來說,下層 社會 的百姓有表達自己意願的權利和方法。

而“以德治國”既然要將其所制定的道德規範作為具有約束力的價值觀,那就必須要讓下層 社會 裏的百姓能理解這些規則的內涵,所以就必須要對民智進行開啟。

所以,儒家是諸子百家當中為數極少的講求“智民”的學說,而法家、道家等學派是明確主張“愚民”的思想。

“智民”是大勢所趨,這在整個世界史上都是不可阻擋的潮流。

儒家的“以德治國”,實際上就是著重培養普通人的是非觀,什麽樣的行為是正確的,什麽樣的行為是可恥的。

這樣壹來,可以想見,如果壹個普通人觸犯了整個 社會 所認同的價值觀念,比如“不忠”、“不孝”、“不信”等等公約良俗,那麽不僅僅會受到律法的制裁,更是會受到整個 社會 的譴責,無所遁形。

這種約束力要比“以法治國”下經常施行的“連坐制”更為有效,也更為長久。

所以說,在沒有現代完善的法律法規等更先進措施之前,“以德治國”才是能真正地達到長治久安的有效辦法。

為什麽古代 社會 法家的“以法治國”只是曇花壹現,而儒家的“以德治國”延續了兩千余年,經常有人會說這是 歷史 的選擇,具體來看,其原因就在於此。

我覺得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兩者是相輔相成,缺壹不可的。而面對不同的時代,所采用的手段都是不同,是根據時代大背景情況下所選擇的!

春秋戰國時期,是壹個百家爭鳴、人才輩出、學術風氣活躍的時代,也是壹個大分裂的時代!

春秋七雄爭霸,戰火紛飛,百姓民不聊生,國家處於兵荒馬亂的 社會 。這時需要強有力的手段,來控制這個紛爭的局面,而法家的思想,可以國家得到統壹與安定!

秦國實行“商鞅變法”,使秦國的經濟得到了發展,逐漸成為戰國七雄中經濟實力最強的國家,為後來秦國統壹天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用當時的法家思想,穩定了當時“百家爭鳴”的現象!

“以德治國”最為代表的是董仲舒向漢武帝提出的“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使國家的思想大壹統,從而進壹步加強 封建專制中央集權 的地位!

自漢朝實行“獨尊儒術”的思想,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統治,得到了壹定的發展,到唐朝時期,儒家文化發展達到了頂峰,全國處於繁榮昌盛的時代!

而這個思想統治中華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也使國家在統治下,有了壹定的和平與發展!

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頒布多條法律,穩固了國家安定與和諧,而國家也使得了壹定的發展,最為代表的就是我們偉大領袖——毛澤東

如今的 社會 ,是壹個多元化的 社會 ,也是壹個和諧安定的 社會 。我們擁有如今的和平與安寧,是我們借鑒先人的經驗所得到的成就。

我們面對災難和疫情時,全國團結壹心,眾誌成城,不畏艱險和困難,***同抗敵。這就是我們我們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體現和成果。

所以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兩者缺壹不可,兩者相結合會使我們的國家更加繁榮昌盛!

中國古代的司法是建立在農耕文明的基礎上的主要以德治國,而他的法律嚴苛和近代的西方國家的司法制度沒法比!主要體現在不人性話,中國現在的司法體系受到了建國初期的大背景下的影響雖然進行了多次的改變但是沒有脫離整體風格,也就是為了人民民主專政而設立的,人民依舊被專政!許多的制度設計非常的專制且不合理,這就是西方國家不接受中國的重要原因之壹!現在我們國家提倡依法治國,但是德育教育是依法治國的根本,法制德治!缺壹不可!相得益彰!這不是2選壹的問題!我說的是現代 社會 而不著重說古代因為現在的更重要

本人認為依法治國更加靠譜壹些。因為林子大了什麽鳥都有,壹個人光有好的品德是不夠的,也並不能服眾,因為會有壹些沒有德行的人不買妳的賬,任妳德行在好,人家也無動於衷,只有以法治國了,讓那些犯罪的人得到因有的懲罰,他們才會怕。壹個國家沒有法律是很可怕的,那些狼心狗肺之徒就會到處做安,人壹定要有所畏懼,法律也應該是人的第壹畏懼,只有在規定的法律內辦事行動,我們大家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保護別人,如果沒有法律,那國將不國。就當前依法治國也是發展 社會 主義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

法是壹個國家的根基,德是國家這顆大樹上的花葉。

符合 社會 發展的法治會讓壹個國家由弱變強,政治經濟文化枝繁葉茂。也即是古人所謂:倉廩實而知禮節也。所以無論古今中外都從不厭其煩地講法治的重要性。秦朝末年,各路英雄逐鹿中原,屢敗屢戰的劉邦入漢中時約法三章即奠定了漢王天下。而百戰百勝的西楚霸王卻自刎於烏江。

孔子周遊列國壹直到死,並無強國之建樹。商鞅變法,西北小國終成霸業。 歷史 上此類例子多不勝舉。

然而為什麽後世的漢武大帝又要罷默百家,獨尊儒術呢?而商鞅強國後反遭車裂呢?

這兩者其實是壹個問題,法治己定,根基己牢,需要開花散葉的營養反哺根基,若此時仍苛政嚴刑,必然耗盡民力,導致根基崩潰。漢武帝即時施行儒術,以德行天下,而國勢強盛。秦始皇橫征暴斂,不知與民休息,雖能滅六國,終二世而亡。

法是國家的底線,德是公民自身的修養

法律的制定是立法者對國家基本狀況的深入研究之後,確立的言行準繩。它的執行與否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穩定和安全,所以必須要用國家機器作後盾強制執行。而德是公民自我約束提升自我修養的標桿,而非指責別人的武器,它是法的升華,只要不墮落到法的底線,壹般只會影響到個人。壹剛壹柔,壹個是全民遵守,壹個是自我約束。

法、德俱佳,則國家興旺昌盛

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根基不牢,難以長成參天大樹。根基被腐,則花敗葉萎。只有健全法治,才能提供正能量,有正能量才能開好德的花和葉,德的花和葉也能反哺法的根。有了良好的 社會 道德才能更好地加強法治建設。

所以說,不能本末倒置,以法治國,以德服人更靠譜。

以上是個人所見,歡迎探討交流。

當然是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最初是我國戰國時期的法家提出來的,首先明確提出的是韓非子!

以德治國,最初是我國戰國時期的儒家提出來的,首先明確提出的是孟子!

中國現有 社會 更符合用以法治國,這是整個人類進步發展的標誌。當然法律不是萬能的,也需要人民用道德來約束自己! 法律和道德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都是維護 社會 秩序、規範人們思想和行為的重要手段,它們相互聯系、相互補充。

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應該相互結合,統壹發揮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與德治如同鳥之雙翼、車之兩輪。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性規範人們的行為,德治以其教化性和勸導性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覺悟。二者雖然性質有異,但其功能和地位都是十分重要的。依法治國就是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從而保證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國家的各種權利。 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法治的最大長處是可以防止和克服人治。但是法律並不是萬能的,法律是他律,法律的主要 社會 功能是懲惡;道德對於個人來說則是壹種內在的自覺,是自律,道德的主要 社會 功能是揚善。只有將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方能取長補短、更好地發揮治理國家的作用。

不論是在古代還是現在,依法治國國都是最靠譜的!

其實我們的邏輯似乎出了問題,將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對立起來,搞得好像非此即彼,但實際上德法兩個概念是相輔相成的,他們並沒有對立的機會與可能,依法治國,真正的對立面是以權治國。

以德治國的對立面是以人治國。

法治講求規範,這既規範民眾的行為,同時也規範官員和君王的行為,法制從來都是雙向的,它主要在於約束三者的權利,相互遷就,服從而不得僭越,再法治之前, 社會 所有的規範都是以權力為基礎的,是由掌權者人為規定的壹種 社會 規範,當然最規範的制定也來源於現實,但這更多的體現權力階層的意誌。

在法治逐漸發展以後,法律向特權開始挑戰並壓縮了特權的空間,法治對 社會 的新興階層權利的挑戰者開始傾斜從奴隸制到封建制,再到資本主義,法律立法範圍在逐漸擴大,由血緣貴族到財產土地貴族,再到資產階級,特權的階層自身所帶有的特權屬性在逐漸降低並且 社會 流動性也大大增強,特權與非特權階層之間的鴻溝開始消弭,這便是法律帶給 社會 的公平,而並非權利的不可僭越。

等法律因為 社會 的動蕩開始淪喪的時候,法律就會成為特權階層的工具,進而演變為以權治國,很多人以今非古說某壹個時期並非法治,從而論證當初的法律制定者並非法治,完全是嘩眾取眾,根本性等忽視了 社會 的發展與法治和權力的關系。

而且法律自從其形成之初,就擁有著道德屬性,同樣道德在形成之處也具有法律屬性,在遠古時代,兩者通常是混淆的。只是隨著 社會 的發展,兩者的作用範圍,作用程度和想要達到的目的出現了分化,法律規範壹個 社會 的底線,而道德規範了壹個 社會 的上限,可以說,絕大部分人都處於兩者之間的 社會 空間中進行生活和 社會 交流。

以德治國的對立面就是以人治國,道德是壹個個人的品性,任何壹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規範,同時也有自己的道德規範,在壹個專制 社會 之下,人們通常信奉聖人,將聖人作為壹個道德的貞潔牌坊,可以去信仰,也可以效仿,更可以去追隨,但是我們回過頭來也會發現,當我們把貞潔牌坊立起來的時候,我們就會以信仰道德變成信仰個人,雖然有人說個人只是壹個符號,但對於普通民眾而言,他們所信仰的不再是道德,而是壹個所謂的聖人,壹個心目中的理想人選,統治者也會以此為基礎,將道德異化就如同法律變成權力的工具壹樣將道德變為個人的工具。

所以不論是依法治國,還是以德治國,他們並非獨立,而是必須同時存在的兩種事物,這兩種事物最大的忌諱就在於他們決不能淪喪,變成權力,變成個人的工具,強加於整個 社會 和民眾之上。

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其實都是靠譜的,它們所用的壹種 社會 現實並不相同,它們的使用範圍也並不相同

法律具有滯後性,當壹個人犯法的時候,我們依法治國的條件下,唯壹能做的就是他們在造成嚴重後果,以後用法律的手段和武器去讓他們為曾經所做過的錯誤而懺悔,付出代價,同時用法律去震懾那些還沒有犯罪的人讓他們知難而退。只有法律的 社會 ,其實也是不行的,對於民眾的統治,除了要用推理力量,更要用拉的力量,後者就是道德。

我們從小所接受的教育都是道德教育,而法律教育則比較少,原因就是如此,教育更多的是體現在拉,而法律作為壹種懲治性的手段,則是 社會 的壹種保底推進力,在我們還不知道犯罪和造成災難性後果是何物的時候家庭 社會 學校就會教育我們如何如何做,在我們還沒有犯罪,或者是存在 社會 行為不規範的可能之前教我們什麽是對什麽是錯,用道德去約束自己。但是這種作用必須要從小開始,否則道德對於那些亡命之徒是沒有任何作用力推進力和約束力的,這只是道德高標貞節牌坊者的壹廂情願。

古代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哪個更靠譜?

其實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是相輔相成的。

古代法治固然重要,但德化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德教化是在根本思想上,樹立人的忠孝仁信禮的本分思想,從而達到人人自覺去守法的安居樂業。

可以說德治是法治的基礎,治理的是 社會 民風。

而法治在古代,代表的是統治者的威嚴,是約束犯罪與懲罰罪犯的手段。

這類似於,德乃溫治,法乃武治。古代統治者既要不失威嚴,又要民風安泰。德治法治是秤不離砣,砣不離稱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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