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建立統壹的政權,必須有壹個穩定的中央政府,有壹套由中央政府安排的人事組織體系。中國的特點是民族眾多,地域遼闊,地區差異大,對實現大統壹提出了挑戰;但如果不實現統壹,四黨割據,整個國家將陷入戰爭鬥爭、混亂和黑暗。為了保證大壹統政治體制的穩定,關鍵問題是要有壹個穩定的中央政權體系,它要統籌安排用人,特別是作為統治基礎的地方政權,其任免應由中央控制。
第二,維護大壹統應由中央政府的權威進行宏觀調控,避免陷入地方主義。從漢代開始,地方官的回避就有了限制,也就是說,本縣的人不能當地方官。壹方面是為了防止自己家族的地方勢力利用國家權力合法實施暴力;另壹方面,為了避免異地之間的隔離,不能很好的融合,陷入狹隘的地方性。為了加強不同地區之間的融合、交流和發展,確保大壹統局面的維護,必須實行全國選拔人才、異地任職的制度,而這壹制度只有在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下才能實現。
第三,統壹政權的存在要求國家權力能夠有效制約地方勢力。地方官是國家權力的代表,是發布政令、到達民情的關鍵環節。他們必須脫離當地強大的勢力,受到限制。中國古代的基層組織往往是在血緣和地緣的結合下建立起來的。人們以土地為生,很少遷移。村莊組織結構普遍穩定,地方豪強容易壯大。比如漢朝就有“寧可丟兩千石(郡守),不可丟眾人”的說法。如果不加以控制,農村大亨的權力往往很猖獗:兼並土地、庇護人口和收養私人追隨者會導致社會動蕩時的混亂,這將直接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因此,在古代的治理中,非常重視對臨時官員的精心挑選。壹方面,必須照顧好人民,另壹方面,必須加強對當地強大勢力的控制。
其次,中央權威的確立是社會穩定的保證。中央有人事權,收回地方建立自己下屬的權力,統壹官制。
秦漢時期地方諸侯可以自創下屬,實際上是把地方的部分交給有人權的地方官。地方官員可以選擇自己管轄區域內的官員。雖然要通過考試,達到壹定的標準,但由於他們是“自治”的,權力很大,地方官員很容易和自己的親信形成政府體系。地方政權建立後,將成為脫離中央政府的職能機構。漢代諸侯割據,魏晉南北朝戰亂,都是因為地方勢力過大。關鍵是地方當局利用人權,他們都利用自己的人民。中央政府是壹個虛擬的系統,天高皇帝遠,而地方當局現在掌權,中央權威受到威脅。
從公務員管理制度來看,秦漢可以建立自己的下屬。選官雖屬中央官制系列,但與地方官有更強的依附關系,存在管理的“雙軌制”。在政治和行政兩端,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被削弱。隋朝時,中央收回了地方管理自己家族的權力,統壹了官制。可以說,在地方官員的選拔上,古代社會直到隋朝才開始走上中央集權的道路。隋朝實行兩種制度,徹底加強了中央集權。壹是科舉制度取代九品中正制,中央以制度化的標準選拔人才,地方家族不再能操縱選舉;第二,取消縣郡地方官員自設家室的權利,官員選舉後由中央任命,升遷靠中央統壹考核。
科舉制度用於在全國範圍內選拔官員,其次是文官選拔制度,根據能力獎勵官員,然後通過考核制度評價政績,以進為退,提高了統壹的文官管理,既保證了中央政府的權威,又穩定了地方秩序。
第三,制度化的選官標準為實現長治久安的政治理想提供了壹支高素質的地方官員隊伍。從歷史上看,地方官員的選拔,如果沒有具體的、可執行的標準,就會受到人為好惡的影響。所以傳統治理的經驗是,選官的標準是明確的、制度化的。基於個人感覺的選擇往往是非理性的、易錯的、不穩定的;制度化的標準是理性、公平、穩定。
如果人事選舉不能公開舉行,就會形成集團利益,那麽人事權就不屬於公眾,而落入私人手中,必然導致徇私舞弊的人事亂象。隋唐時期發展起來的科舉制度,標準統壹、客觀、制度化,開放政權,廣泛吸納人才。統考標準為天下所有士子提供了壹個成名入仕途的機會,也為國家搭建了壹個最大化制度化吸納人才的平臺。此外,全國集中考試降低了政府在人才選拔方面的成本。通過集中考試,可以將社會精英以制度化的形式同時聚集在壹起進行晉升和最有效的制度化人才選拔。唐太宗李世民在玄武門上看到進士們成群結隊地進入考場,激動地說:“入我圈套者,天下第壹豪傑”。公開選拔和廣泛使用人才也是唐代盛世出現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