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的概念
目前,對法治文化有各種各樣的解釋。具有* * *知識的觀點認為,法治文化應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的結構,以及自覺執法、守法和用法,是包括民主、人權、平等、自由、正義、公平等價值觀在內的人類優秀的法律文化類型。
筆者認為,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權利保障為目標,在建立壹定的治國理念和相應的制度模式過程中形成的壹種社會文化形態和社會生活方式。具體來說,法治文化是在建立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形成的壹種文化形態和社會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觀念和法治思維方式的確立,以及在這種觀念支配下相應的制度和組織的建立和運行。當前,在法治理論研究中,所有對法治內涵的揭示,對法治社會特征和原則的描述和總結,對法治運行機制的構建和實踐活動,如對法治價值目標的追求,法治理念和精神, 法治的制度設計和運行方式,法治的實現狀態,都屬於法治文化的內容。
法治文化與法律文化的關系
法治文化是先進的法律文化。比較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概念和結構,兩者都包括表層結構和深層結構,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從邏輯上講,法治文化應該屬於法律文化的範疇,其外延大於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發展的壹種形式和壹個階段,是與人治文化相對的高級法律文化。除了積極的法治文化,法律文化還包括非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與法律文化的區別與聯系。首先,法治文化與法律文化的關系具有歷史屬性。兩者都是人類社會本身產生或進化的產物。正是在壹個國家法律(法治)實踐的時間演進中,形成了相應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但是,受法律實踐條件的限制,法律文化更容易強調傳統,而法律文化則突出現代性。但由於現代與傳統沒有明確的界限,這種區分只具有學術價值。
其次,法治文化與法律文化的關系具有現實相關性。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具有很強的現實關聯性,即法律或法治作為壹種文化是由人們的法律實踐積澱而成的。沒有人們具體的法律實踐,就不可能形成所謂的法律文化或法治文化。正是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作為文化的法律或作為文化的法治才能成為壹種存在,成為壹種治理國家、解決糾紛的經驗和智慧。
此外,法治文化與法律文化的關系是實踐的、可轉換的。無論是法律文化的倡導者還是法治文化的信奉者,都在關註制度層面背後人們的生活模式對法律的影響。只是在研究層面,法律文化研究者更多地關註規則背後的因素對規則適用的有效性和有效性的制約,尋求通過打破傳統或通過傳統實現法律現代化的途徑。法治文化的研究者更多地關註人類的壹些普遍因素,如民主、自由和人權。但從實踐考察來看,由於法治文化普遍性的限制,在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需要重視“本土資源”或“民族精神”,而法律文化可以提供相應的資源。同時,法律文化可以轉化為法律文化,特別是法律文化中壹些適合法治現代化的合理因素可以促進這種轉化。
法治文化與法律文化的區別。首先,兩者的區別在於研究背景的不同。法律文化主要是回應和解釋。法律作為壹套規範,與法律規範背後的習慣、傳統和長期的社會心理存在著矛盾和沖突。尤其是當這種悖論和沖突影響到具體司法案件的判決或具體立法的內容時,就凸顯了法律文化研究的重要性。法治文化是人們對現有法治建設進行反思和再思考的產物,它更多地回應了人們尋求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人權的訴求,特別是要求人們在精神和觀念層面對法律的信任和信仰。
其次,他們的價值判斷不同。壹般認為,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在形式意義上沒有太大的實質性區別,但二者的實質性區別體現在內容上,即法律文化是壹個中性概念,而法治文化是壹個價值概念。從內容比較看,法律文化中既有積極的價值判斷,也有消極的價值判斷;法治文化是壹種具有積極價值判斷的文化類型。但是,僅僅比較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是不夠的,可以在此基礎上進壹步比較。
在肯定法治文化積極價值取向的同時,要區分法治理念與法治實踐。我們應該看到,法治文化作為價值目標的追求,是衡量法治實踐的標準。但是,在具體的法治實踐中,對法治文化的理解可能會有許多不利因素。換句話說,法治文化並不總是在實踐中向人們展示美好的壹面。
法治的手段本身就有局限性。法律以其獨特的規範功能和社會功能對社會生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但是,我們可以看到,法律作為法治的手段,在作用於社會生活時,也有壹定的局限性。根據龐德的觀點,這種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壹些限制產生於適用法律的事實,並包含其確定的各種困難。認定事實是壹個充滿許多可能錯誤的艱難過程,錯誤的認定導致了許多錯誤的判斷。第二,壹些限制來自許多義務的難以捉摸的性質,這些義務在道德上是重要的,但不能在法律上強制執行。第三,壹些限制產生於許多嚴重侵犯切身利益的行為,他們使用的方式微妙而離奇,但法律手段對保護這些利益無能為力。第四,壹些限制產生於規則、救濟等法律手段不能適用於人類行為的許多方面、許多重要的關系和壹些嚴重的不良行為。換句話說,法律懲罰的範圍是有限的。第五,為了促進和執行法律,必須求助於個人,這就產生了壹些限制。因為法律不會自己執行,必須有人執行,人的素質對法律的執行有壹定的影響。因此,當法律在社會控制中發揮主要作用時,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
法治文化可以分為理念法治文化和制度法治文化。從理念上看,法治文化包含了壹系列建設法治國家的理想和正當的價值追求。然而,法治文化在理念上的實現必須通過特定的法治制度文化來實現。至於所有的法治制度文化是否都具有積極的價值判斷,需要通過具體的法治實踐來檢驗,同時又受制於實施法治制度的具體社會條件等壹系列因素。
在法治實踐中,法治各價值要素的實現是不平衡的。法治的價值目標包含多種要素,每壹種價值要素對於法治社會的建設都是重要的和必要的。然而,在法治實踐中,並不能保證法治的每壹個價值要素的實現都是平衡的。有可能在追求法治價值目標的過程中,導致法治價值目標各要素之間的失衡,即在追求壹個價值目標時,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另壹個價值目標,從而導致人們對法治缺乏信任。比如,在司法理念上,強調程序正義,而在實踐中,在實現程序正義的同時,可能會犧牲實體正義。這可以從法治理念上得到解釋並被視為正當,但在實踐中卻往往難以得到當事人和普通公眾的認同,難以達到主流話語中的社會效果,從而損害了法治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