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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交易中,賣方要向買方提供哪些單證?

1、提單,發票,保險單,原產地證,裝箱單,檢驗檢疫證書,這些基本都要有。如果是以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還要看信用證的具體要求,如裝船通知,廠檢單,材質單之類的。\r\n2、按《1990年通則》的規定,CIF術語只能適用於 海運 和內河航運,如要求賣方先將貨物交到 港口 貨站,以及使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時,則使用 CIP 術語更為適宜。 \r\n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按CIF條件成交的較為普遍,為了正確運用CIF術語,應特別註意下列事項:必須認真核算運費 \r\n  按CIF條件成交時,由於貨價構成因素中包括運費,故賣方對外報價時,應認真核算運費,把運費因素考慮到貨價中去那種不分銷售地區,不分距離遠近,都按同壹價格出售的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 \r\n  1)賣方核算運費時,主要應考慮下列因素: \r\n  (1)運輸距離的遠近,同壹種貨物,如運輸距離不同,其運輸費用的也必然有別,所以在按CIF條件成交時,應當核算運輸成本,以體現地區差價。 \r\n  (2)是否需要轉船,壹般地說,直達運輸比中轉船運輸的費用低。所以按CIF條件成交時,不定期應考慮是否需要轉船,如在成交量少而雙無直達班輪運輸的情況下,貨物必須中途轉船運輸,這勢必增加壹筆轉船的費用,此項費用,也應計入運輸成本交考慮到貨價中去在CIF條件下,不考慮轉船與否,都按同壹的價格出售這種不計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r\n  (3) 運價變運的趨勢,買賣雙方按CIF條件成交時,在確定貨價的同時,應考慮市場運價變動趨勢以及各種附加費,把運價變動的風險打到貨價中去,防止出現只顧成交,不顧運輸和只管貨價,不管動價的偏向。 \r\n  2)必須正確理解和處理風險與保險的關系 \r\n  風險和保險是即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在CIF條件下,如上所述買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買方為了轉嫁風險,本應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但買方為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時,要求賣方代辦保險,並商定保險費計入貨價中,由於CIF貨價中包括保險費,故賣方必須約定條件自費辦理保險,賣方為買方利益所進行的這種保險,純屬代辦性質,如果事後發生承保損失,由買方憑賣方提交的保險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能否索賠到手,賣方概不負責。 \r\n  3)必須明確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貨費由何方負擔 \r\n  在 國際貿易 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運輸,大多數情況下,船公司承運大宗貨物,壹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責的總是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就卸貨費由誰負擔的總是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r\n  當買方不願負擔卸貨費時,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後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 或Under ShipTackle(船舶吊鉤下交貨)字樣。 \r\n  當賣方不願負擔卸貨時,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後加列Ex shipHold(艙底交貨)字樣。 \r\n  上述CIF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 CFR 後列各種條件壹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它並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r\n  4)必須搞好單證工作 \r\n  按對CIF術語的傳統解釋,CIF屬象征性交貨,賣方負有向買主提交約定的裝運單據的義務,買方則負有憑裝運單據付款的義務,也就是說,在CIF條件下,買方是憑單據和付款對流的原則,因此,即使在賣方裝船以後至交單這段時間內,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只要賣方提交的符合要求,買方就不得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而只能先付未贖單,然後憑所取得的有關單據向船方或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追回損失,CIF交易實際上是壹種單據買賣, \r\n  由此可見,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所以在發前實際工作中,應重視和搞好 單證 工作,當然,CIF是單據買賣說法,並不意味著可以因此而減輕賣方交貨方面的責任,CIF的賣方,除應提交約定的裝運單據外,還應保證交運約定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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