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辦公室
為實現“十壹五”規劃提出的降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和減少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的目標,促進電力工業結構調整,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國務院關於以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於頒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39號)
1.“十壹五”期間,在大電網覆蓋範圍內逐步關停以下燃煤(燃油)機組(含企業自備電廠機組和批發電網機組):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常規火電機組;運行滿20年、單臺65438+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根據設計使用年限到期,單臺機組不足20萬千瓦的各類型機組;標準煤耗高於本省(區、市)2005年平均水平或全國平均水平15%的各類燃煤機組;不符合環境排放標準的各類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要求應當關停的單位。
二、對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服務單位,實行在線監測,由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認定和定期復查。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關停。
三、熱電聯產機組供電標準煤耗高於第壹條煤耗要求的,結合熱電聯產規劃,對“大壓小”或在役機組進行供熱改造,按照“先建設後關停”或“先改造後關停”的原則予以關停。優先在大中城市建設大中型熱電聯產機組,鼓勵在中小城鎮建設背壓式熱電機組或生物質熱電機組。鼓勵15以下在役大中型發電機組改造為熱電聯產機組。新建或在用機組的改造應與原供熱機組的關停做好銜接。
熱電聯產機組原則上實行“以熱定電”的原則。非采暖期煤耗高於本省(區、市)火電機組平均水平或上年全國火電機組平均水平15%的熱電聯產機組,在非采暖期停止運行或限制發電。
4.屬於上述關停範圍,但承擔當地主要供熱任務且10公裏範圍內無其他熱源點或性能優於該範圍內其他熱源點的熱電聯產機組,在電網末端或獨立電網中,承擔當地主要供電任務或支撐當地電網安全。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關停小火電機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44號),依法經過審批且合同約定的中外合作或合資期限未滿的單位,企業可以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如果情況屬實,可以暫緩停工,但必須每年評估壹次。
五、支持按照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已落實生物質能源、同步建設熱網和落實熱負荷的地區,運行不滿15年,具備改造條件的應關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生物質發電或熱電聯產機組。
擬實施改造的單位應當關停,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委托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六、因實施停運的機組,電力監管機構應及時吊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和相關單位應斷開網絡,不得購買其發電,電力調度機構不得調度其發電,銀行等金融機構停止對其貸款;機組停運後,應就地報廢,不得合閘送電或斷開運行,不得輕易搭建。
七、鼓勵各地區、各企業關停小機組,集中建設大機組,實行“大壓小”。鼓勵通過兼並、重組或收購小火電機組等方式建設大型電源項目,並予以關停。
根據各省(區、市)關停機組容量,發展改革委相應增加了本省(區、市)電源建設規模。跨省(區、市)為“大壓小”,關停小機組容量可在當地保留,新項目建設地區電力建設規模應相應減少。
八、新增電源項目要把替代關停機組容量作為衡量能否納入規劃的重要指標。在國家電力發展計劃中優先安排替代關停機組容量大、能妥善安置關停電廠職工的電源建設項目。
企業應建設單機容量30萬千瓦、自有容量80%替代關停機組的項目,單機容量60萬千瓦、自有容量70%替代關停機組的項目,以及單機容量654.38+0萬千瓦、自有容量60%替代關停機組的項目,可直接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優先建設。
建設單臺機組20萬千瓦以上熱電聯產項目的企業,凡替代關停機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50%,且通過計算替代關停機組蒸發量和關停拆除供熱鍋爐可減少當地煤炭消費總量的,可直接納入國家電力規劃,優先建設。大中型火電項目,擴建項目可建設單臺機組,新建項目原則上考慮兩臺以上機組。
原則上,實施“大壓力、小壓力”的新建機組應在被替代的關停機組拆除後建設。
九、加強發電調度監督管理,積極推進發電機組統壹調度。大電網覆蓋範圍內的所有火電廠調度應逐步納入省級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統壹管理。
改進發電調度方式,按照節能、環保、經濟的原則,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潔的發電機組,限制高能耗、重汙染的發電機組。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另行制定。
尚未實施節能發電調度的地區,要實施差別化電力計劃,鼓勵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潔大機組多發電,逐年削減未關停小火電機組發電量。
十、電網企業要加快配套電網建設,擴大供電範圍,提高供電可靠性和服務水平,制定科學的供電方案,確保小火電機組停運後的供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切實保障電網建設順利實施。機組停運涉及的輸配電線路、變電站等資產,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移交當地電網企業進行補償。
十壹、推進電價和批發制度改革,逐步實現同網同價。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管理,盡快將所有燃煤(燃油)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降至不高於當地標桿上網電價,不得實施價外補貼;價格低於本地區標桿上網電價的小火電仍執行現行電價。
十二、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政策,加強對電廠汙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對不達標的要依法處理。新建燃煤機組必須同步建設高效脫硫除塵設施,關停範圍外單臺機組1.35萬千瓦的燃煤機組要盡快完成脫硫設施改造。要提高排汙費標準,推進電廠脫硫改造。安裝脫硫設施但排放不達標的燃煤機組,不得執行脫硫機組電價。
13.改進和加強企業自備電廠管理,開征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村電網還貸基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附加費、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等。國家對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的規定,按規定收取備用容量費。禁止將公共電廠改建為企業所有的電廠。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14.納入各省關停小火電“十壹五”規劃並按期關停的機組,可在壹定期限內(最多不超過3年)享受發電指標,並通過轉大機組獲得壹定的經濟補償。發電指標和享受期會隨著關停的推遲而逐年遞減。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發展改革委備案。
十五、自備電廠或批發電網機組按期關停,電網企業可對批發電網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關停自備電廠的企業給予適當價格優惠。鼓勵關停自備電廠或原批發電網的企業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合理的入網費用。
十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汙染物排放指標、用水指標交易,計劃關停的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償轉讓其汙染物排放指標、用水指標(用水指標限於本省(區、市))。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和水利部備案。
十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職工安置計劃,妥善安排關停機組人員。關停部分單位的企業要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原則上應在企業內部安置;關停所有機組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等相關問題。改造項目和新建、擴建電廠要優先招收關停機組人員和分流人員。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分流人員的安置工作。
十八、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產業政策,因地制宜開發利用關停單位的土地資源。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改變土地用途的,要積極幫助企業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相關手續。電廠關停引起的變電站、供電線路改造等征地問題與現有電廠關停土地處置壹並考慮。
十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小火電機組的監督管理,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和相關規定的,不得發放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十、對應關停而拒不關停的小火電機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可責令其立即關停,並暫停該企業新建電力項目的資格,直至完成關停任務;壹經查實,對弄虛作假逃避停工或停工後施工的單位,要責令其立即停工、拆除,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壹、各地區、各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電力工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開展供電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電力項目審批制度,堅決制止違規無序建設電站。大電網覆蓋範圍內,原則上不允許建設單機容量小於30萬千瓦的純凝汽式燃煤機組。電網企業不得為違規建設的發電機組提供並網服務。對違反國家電力項目審批規定,越權審批小火電項目的建設部門領導和當事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追究其責任,並收回項目審批文件。
二十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負總責,負責根據發展改革委確定的關停目標,制定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規劃和年度關停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關停計劃應當包括單位關停後的職責分工、職工安置、資產處置和債務處理等內容,年度關停計劃應當明確關停單位名單和關停時限。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責任,落實任務,確保小火電機組按期關停。
二十三、發電企業是關停小火電機組的直接責任人,應按照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小火電機組關停計劃和年度關停計劃,對企業所屬機組進行關停,並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二十四、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發展改革委和SERC報告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