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熱用熱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要求,做好城市供熱用熱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供熱節能環保技術,促進供熱智能化、信息化建設,提高供熱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第七條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用熱舉報和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依法調查處理舉報和投訴,處理結果應當告知舉報投訴人。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質量綜合考核評價制度,對供熱單位供熱設施的運行、維護服務以及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建立誠信檔案。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在供熱期滿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市、區(縣)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城市供熱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並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城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壹條 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並邀請供熱單位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 供熱工程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提供全部供熱設施檔案資料。第十三條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依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設計和敷設供熱管道。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影響熱網管道安全的,應當由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解決。
供熱管道建設確需穿越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區域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給予賠償。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用節能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設備。第十六條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區域內的新建住宅,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分戶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區域內的既有住宅進行改造,逐步達到供熱分戶計量或者直供直管到戶。
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應當經依法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第三章 供熱管理第十七條 城市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熱單位依法取得特許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供熱經營活動。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熱用戶依法簽訂供熱用熱合同,熱用戶發生變更的,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供熱計量方式、供熱起止時間、供熱價格標準、交費時間、結算方式、室溫確定標準、室溫不達標退費標準、供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供熱單位未與熱用戶簽訂供熱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供熱用熱關系的,熱用戶應當交納熱費。
供熱用熱合同的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