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信用中介職能。商業銀行作為貨幣借貸雙方的“中介人”,通過負債業務(集中社會上各種閑散資金)和資產業務(將集中的閑散資金投放到需要資金的國民經濟各部門),實現資本的融通,對經濟結構和運行過程進行調節。這是商業銀行的最基本職能,最能反映其基本特征。
第二、 支付中介職能。商業銀行作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貨幣保管、出納和支付代理者,通過帳戶上存款轉移,代理客戶支付;基於儲戶存款,為儲戶兌付現款等,減少現金使用,節約流通費用,加速結算過程和貨幣資金周轉,促進擴大再生產。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兩種職能相互推進,構成商業銀行借貸資本的整體運作。
第三、 信用創造職能。商業銀行把負債作為貨幣進行流通,在支票流通和轉帳結算的基礎上,貸款轉化為存款,在存款不提或不完全提現時,專家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形成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信用創造的實質是流通工具的創造,而不是資本的創造。
第四、金融服務職能。商業銀行為適應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邁組可戶要求,不但開拓金融服務領域,促進資產負債業務的擴大,實現資產負債業務和金融服務的有機結合。如代發工資、提供信用證服務、代付其它費用、辦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務職能逐步成為商業銀行的重要職能。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壹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主要的業務範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壹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主要性質
企業特征
必須具備業務經營所需的自有資本,並達到管理部門所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必須照章納稅,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以獲取利潤為經營目的和發展動力。
金融企業
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資金,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範圍不是生產流通領域,而是貨幣信用領域,商業銀行不是直接從事商品生產 流通的企業,而是為從事商品生產 流通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
特殊銀行
商業銀行作為特殊銀行,首先在經營性質和經營目標上,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同,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在經營過程中講求營利性,安全性 流動性原則,不受政府行政幹預。
法律性質
商業銀行由國家成立,發放銀行經營許可證的部門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首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然後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審查。
形式審查要弄清各種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質審查要弄清申請人是否符合各項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條件,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將填寫的正式申請表 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報中國銀監會批準並頒發經營許可證,值得壹提的是,批準的權力完全屬於國家,符合成立商業銀行的各項條件也並不意味著壹定能取得經營許可證。
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具有企業性質,擁有法人地位,企業是經濟組織,以營利為目的,法人也是組織,但其範圍不僅包括企業而且包括非企業組織和團體,企業法人可以作為復合詞對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壹種分類,中國1986年的民法通則有企業法人 非企業法人的分類。
企業法人是從事生產,經營,以創造社會財富,擴大社會積累為目的,實行經濟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 將企業法人分為兩大類三種形式。
第壹類是有限責任公司 包括由若幹股東***同投資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
第二類是股份有限公司 這類公司的股份公開發行並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置都應符合公司法 規定。
因此中國商業銀行的法律性質是成立的企業法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