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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體類型有哪些

問題壹:商事主體的種類有哪些? 公民,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企業,等

問題二:商主體的分類 在商法典創制的時代,商主體的分類主要是從經營活動的種類和法律表現狀態的角度考慮的。20世紀以來,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壹系列商事特別法的頒布,投資狀態成為商人分類的另壹重要基礎。商人類型的發展變化壹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態,同時體現了商人這壹特定的商事組織體的不斷成熟。 在當代各國商法中,商主體表現為多種形式,不同國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論,依照不同的標準對商主體予以分類。壹般說來,主要有以下多種分類:1、依照商主體的組織結構形態或特征,即是自然人還是組織體以及組織形態等形式狀況,商主體可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商合夥。2、依照法律授權或法律設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體可分為法定商人、註冊商人、任意商人;或稱必然商人、應登記商人、自由登記商人。3、依照經營者的法律狀態和事實狀態,商主體可分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擬制商人、表見商人。4、依照經營者的經營規模,商主體又可分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5、依照經營種類,商主體可分為制造商、加工承攬商、銷售商、供應商、租賃商、運輸倉儲商、餐旅服務商、金融證券商、保險商、代理商、行紀商、居間商、信托商等等。6、依照商主體資產的權利狀態,還有學者將商主體分為個體經營者、企業、商業使用人等等。 在我國,商主體的種類沒有以商法典的形式作出明確劃分。可以從事商事經營活動的主體頗多,它主要表現在民法、企業法、涉外企業法、工商登記法規以及稅法等等之中。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商主體主要表現為商法人、商個人、商合夥人、商中間人、商輔助人等類型。

問題三:營業執照上商事主體是什麽意思,它和普通的營業執照上寫的類型有什麽區別 兩個不同的概念。

您對什麽是差異可能在商業大廈店的營業執照和註冊的門面被註冊的問題,區招商辦及其他營業執照,告訴妳不是。只有註冊是不同的,但妳必須檢查與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相同,相同的要求不得異地操作。

門面登記辦理個體營業執照大部分商店,個人可以在當地工商,簡單,方便,無註冊資本和其他要求辦理營業執照。隨著公司的營業執照有非常明顯的區別,不屬於壹類的公司,但他仍然可以做生意。

公司的營業執照向當地工商局必須申請註冊,無論在哪裏註冊都是壹樣的,與在那裏妳通常會看到他與註冊資本的主要區別是多看他公司的實力。看他的業務範圍,主要和運行,妳可以看它是否是壹個對象,妳可以合作。國有企業以及企業,集體,外資,合資,民營等,以及為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等

自然是不同的。

問題四:具有商人性質的主體主要有幾種形式 同步器,從而實現壹控多號

問題五:工商企業包括什麽種類 工商企業是指那些向社會提 *** 品、勞務或服務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各種工業企業、商業服務企業,如制造業、加工業、采掘業、旅遊企業、餐飲業、運輸企業、郵電通信業等。公***關系雖然最早起源於 *** 部門,但大量運用和繁榮卻是與其進入工商企業分不開的。直到現在,工商企業的公***關系也是現代社會公***關系戶最主要力量。

問題六: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商事登記的種類包括 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問題七:企業有哪幾種管理類型 30分 企業管理類型主要有以下幾類:

壹、人力資源管理;

二、行政管理;

三、財務管理;

四、銷售管理;

五、市場管理;

六、倉庫管理;

七、生產管理;

八、采購管理;

九、IT管理;

十、其它還包括:售後服務、車輛、項目開發等方面管理。

問題八:商主體的劃分 商主體如采用不同的標準,其表現形式的劃分也有不同,傳統上對商主體劃分的理論有:依商主體是自然人還是組織體以及組織形態為標準,可以將眾多的商主體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和商合夥;依據商主體是否以註冊登記為其條件,可以將商主體分為法定商人、註冊商人和任意商人;依商主體的規模為標準,商主體可以分為大商人和小商人等等。這些分類標準在現代社會發展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戰。將商主體分為商法人、商個人和商事合夥與現實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沖突。比如獨資企業屬於商個人的壹種,又因其以組織體形態出現而成為企業類型之壹,這就使該種劃分與企業在外延上形成壹種交叉關系,不盡合理。將商主體分為法定商人、註冊商人和任意商人的典型是德國商法典,由於采取主觀主義原則,德國商法對上述三類商人具體從事的行業作了規定,這使法律具有了保守性,難以涵蓋新興行業,也增大了規範的復雜性。而且按經營範圍來劃分商主體也使得某些企業和經濟領域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德國也已著手修改商法,試圖增加商主體表現形式劃分的簡明性和可操作性。將商主體分為大商人和小商人是以商主體規模為標準,姑且不論單純以資本金額來判別商主體的規模是否合理,這壹劃分也很難跟上時代發展,因為資本金額的實際價值會隨著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變動。況且所謂“大商人”這個概念的提出只是為了與小商人相對而言,並不具有法律意義。這顯然不符合建立商主體表現形式體系的要求。在我國,由於商法典或其他形式意義上商法缺失,關於商主體的範圍究竟包含哪些,只是壹個學理上的問題,並無法律的明確界定。並且,由於商主體的內涵遠未成為定論,基於商主體內涵而構建的商主體的外延,事實上也就無從定論了。但是,正因為如此,更應該對此加強研究,以期從理論層面上形成較為成熟的思想體系,從而進壹步形成較為完善的立法架構,為我國商法建設作好充分的理論準備。認為,應當根據商主體的內涵,各國商法的壹般規定及其理論與實踐的最新發展,對我國商主體範圍予以科學的界定。需要說明的是,長期以來,我國雖存在走街串巷的小商小販,但嚴格來說,他們並不能算作現代意義上的商主體。對照上述商主體的要件與要素,以及我國從事商事營業必須經過註冊登記的法律實踐,認為可以將我國商主體界定為企業,而在我國企業均指商事企業,故具體可包括商法人、商合夥、商個人等形態。但鑒於商主體由抽象人格向具體人格發展的時代趨勢,認為應當進壹步具體到對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他變態形式等商主體具體形態予以研究。

問題九:什麽是商主體? 商主體在傳統商法中又稱為商人。是指依據商事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商事活動,享有商事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組織。作為商人應當具有商法上的資格或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營業性商行為,並能獨立享受商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商法上義務。學者們在概括商主體概念時,往往強調其主體的基本特征,認為商業主體者,乃指商業上權利義務所歸屬之主體也 。商主體也就是各種商事活動的參加者和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然而,現代各國商法在對商主體概念作法律概括時,往往並不註重商主體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強調構成商主體的實質性條件。也就是說,法律上通常要求商主體必須以持續地從事某種營利性商行為作為其基本構成條件,並規定凡是以從事特定的商行為作為其經常性職業的個人或組織 ,均可依法定程序成為商人。  與早期商法不同,在現代的商人法或商習慣法中,商人(商主體)概念並不具有非常確切的法律含義,也並不被作為壹個獨立的階層被加以保護。1808年的《法國商法典》率先廢除了以商人為標準界定商法內容的舊的商人法原則,而代之以通過商行為來界定商法範圍的所謂商行為法原則,並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業特權。按照現代各國商法的壹般理解,構成商主體的實質性標準在於商人必須從事營利性的商行為。也就是說,作為商人必須具備四個構成條件:(1)商主體所從事的必須是商行為,並且這種商行為應當具有特定性;(2)商主體必須自己就是其所從事的商行為的主體,是具體商事營業活動的主人,是商行為權利義務的實際承受者;(3)商主體須持續地從事同壹性質的營利性行為,偶然從事某項營利活動的個人或組織通常不屬於商人;(4)商主體須以特定的營利性活動為其職業或經常性營業,從事非營業性營利活動者按照不少國家的法律規定也不屬於商人之列。商主體的特征  商人作為商法上的行為主體,除應具備民法中有關民事主體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外,還具有壹些不同於壹般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征。這些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  首先,商事主體必須具有商事能力。所謂商事能力系指商事主體在商法上的商事權利能力與商事行為能力的統稱。這有兩層含義:壹是指商事主體必須能夠參加商事活動,二是指商事主體有特定的經營範圍。  其次,商主體必須以營利性活動作為其營業內容。也就是說,作為商主體要求其從事的必須是特定的商行為,並且必須是持續性地從事該種商行為且以該種商行為作為其營業內容的主體。  第三、商主體的特殊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須經商業登記而取得。從法律上說,商主體資格的取得來源於商業登記制度,因此商業登記這壹創設商主體的法律事實既決定著商主體商事能力之範圍,同時又為商法對商主體的稅收、工商管理奠定了基礎。正基於此,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均要求商主體的成立必須首先履行商業登記程序。按照我國現行的工商登記法規,任何個人或社團組織凡欲從事營利性營業行為,成立企業法人、個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者,都必須履行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未履行登記手續的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營利性營業活動。  最後,商主體必須是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商法上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也就是說,作為商事主體它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活動,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並能以特定範圍的資產承擔財產責任。這壹特征不僅將商主體與不具有獨立資格的商業組織內部機構或商業輔助人區別開來,而且可以將商業合夥與不具備商業名稱和獨立主體資格的民事合夥區別開來。各國商法對商主體概念的界定  各國由於立法理念的不同,對商主體概念的界定也不同,沒有形成統壹的標準。  (壹)法國。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是世界上第壹部商法典,該法典第壹條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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