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異法與推行最小型家庭制度 在宗法制度下,“昆弟之義無分”①。秦孝公用商鞅變法,對家庭制度嚴厲推行分戶析居的改革政策,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②,把家庭單位強令分析到最細小程度,這是對宗法制度的徹底否定。 秦的分戶政策自商鞅變法開其端,直至秦末,貫徹始終。這可由下述情況得以證實。首先,秦的名籍壹般都記有家庭成員的婚姻、長幼等情況。秦簡《封診式》“封守”條記壹個士伍甲家,親屬***四口人,除甲夫妻外,沒有已婚成年男子,有壹大女子,還特註明“未有夫”。這說明秦子輩成年尤其已婚大抵是要出分另立門戶的。《封診式》稱:“甲親子同裏士伍丙。”從特別註明“同裏”,可知父子有不同裏者。“同裏”是指父子在最基層行政編組中的關系,但是同裏並不等於同家,父與成年男子分居,都以戶主身份列名國版。其次,出土秦律“同居”概念尤值得註意。《漢書·惠帝紀》註雲:“同居,謂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見與同居業者。”也就是說,父母及妻子最近層直系親屬皆不可謂“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間,若現同居***財業者則可稱為“同居”。而秦簡所謂“與同居”、“父子同居”,皆系表示***同生活的財產關系。秦律既稱“父子同居”,可見把父子也列為同居關系,這是秦漢“同居”概念的最大不同點。這反映出秦取最小型家庭形態,至漢小家庭範圍有擴大的趨勢;在秦以夫妻為核心的小家庭下,父子關系比漢較為疏遠,重財產生活關系而不重血統。再次,秦簡《日書》雲:“離日……唯利以分異。”對分異規定有可供選擇的良辰吉日,這是因為分異乃當時社會習見之事,所以才成為日者們研究的對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儀禮·喪服》傳。 ② 《史記·商君列傳》。 漢初仍襲秦分異之風。賈誼說:“故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人漢,“其遺風余俗猶尚未改……今其甚者殺父兄矣”①。《漢書·地理誌》雲:“河內好生分。”社會上層也流行分異之事,陸賈分財五男事可證。漢初父子分異雖是承秦而來的壹種自然社會趨勢,但是政府已不加提倡。漢惠帝令“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②。在社會上也產生了非難分異的論調,賈誼便是代表人物。在壹定社會範圍內,家庭組織有擴大的趨勢,自先秦傳下來的舊宗族殘余勢力也乘機復燃。至漢武時,也只是適應新的社會形勢而強令徙強宗大姓,不得聚族而居,並未涉及小家庭的細分問題。自昭、宣而後,尤其是元、成以降,似以提倡同居***財,封建大家族制已漸形成。東漢則大力宣揚並鼓勵數代同居***財。應劭以為“凡同居,上也”③,“察孝廉,父別居”④,已為世所輕賤而不容。至三國魏明帝詔陳群、劉劭制作魏律,則明定“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⑤。 (二)移風易俗的“父子有別”、“男女有別”之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漢書·賈誼傳》。 ② 《漢書·惠帝紀》。 ③ 《風俗通義·過譽》。 ④ 葛洪:《抱樸子·審舉》。 ⑤ 《晉書·刑法誌》。 商鞅第二次變法提出:“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這項改革是很成功的,商鞅也為此最自負。他說:“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①秦的“戎翟之俗”,可從商鞅變法後貴族層中仍然存在的壹些風俗來窺知其壹二。秦昭王母宣太後,在他的丈夫死後,與義渠戎王“亂,有二子”②。宣太後還曾長期私愛魏醜夫。太後病將死,並令以為殉。足見當時寡婦們有私情人並不受社會的非難。這已是商鞅變法半個多世紀以後的事了,可以想見當其變法之際此風當尤甚。 不過,自商鞅實行改革,移風易俗,提出男女有別之後,而此俗則日衰,至秦王政時發生壹突變。秦莊襄王死後,太後私通嫪毐,生子二人。於是秦王“夷嫪毐三族,殺太後所生兩子,而遂遷太後於雍”③。其先,宣太後私魏醜夫是公開的,而王政母私繆寡卻只能暗地進行。對於此類事,昭王不加過問,而王政卻是殺二弟,並逐幽禁絕其母。可見當王政之時,社會道德禮俗已為之大變,戎翟之風漸泯,男女關系日漸嚴肅而有別。關於婦女貞操的德教到秦始皇時已提到很重要地位。《史記·貨殖列傳》載,秦始皇客禮巴蜀寡婦清,以為貞婦,並為築女懷清臺,以示勸天下。當時正處在新舊文化禮俗交替的時代,壹方面社會對再嫁並不過分責難,另壹方面貞操又日漸被突出。不過應當指出,秦提倡婦女貞操之初,其旨乃在於鞏固完善壹夫壹妻制新型小家庭制度的社會成果,與後世滅絕人性的禮教實有所異。 秦始皇巡行四方,其任務之壹就包括整齊風俗。出巡刻石凡七,其中有三石言及男女風俗事。泰山刻石日:“男女禮順,慎遵職事。”④這是表彰魯風,極言男女有別。《禮記·曲禮》說:“嫂、叔不通問,諸母不漱裳。”“諸母”即父妾,原在父死後亦可為下輩家長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史記·商君列傳》。 ② 《史記·匈奴列傳》。 ③ 《史記·呂不韋列傳》。 ④ 《史記·秦始皇本紀》。下凡引刻石之辭皆出此。 為妻室,這類家庭正是奴隸主父家長制大家庭。現在不僅子娶父妾為妻(這在春秋有個專名叫做“烝”)不允許,竟至於嚴到子輩的下衣也不能讓諸母漂洗。叔嫂相接,在魯也是被禁止的。碣石刻石則曰:“男樂其疇,女修其業.”這是壹幅小家庭男耕女織的生產、生活畫圖。會稽刻石辭曰:“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鹹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風,蒙被休經。”強調要用封建文化去改造壹切不合時宜的陋風惡俗,即所謂“濯俗”,並使“天下承風”而治,這在當時是有積極作用的。當時社會上大量存在著女子“去夫亡”的現象,剛剛確立起來的小家庭常因此而遭破壞,成為社會上的不安定因素。由《日書》可見,秦時男女成婚後“棄若亡”成俗。所以,秦簡《法律答問》規定:“棄妻不書,貲二甲。”秦簡《為吏之道》所附抄的《魏戶律》規定:“民或棄邑居壄(野)。”即二流子下鄉,“僥人婦女”,要受到懲罰。這與會稽刻石內容都是壹致的,皆為保護壹夫壹妻制小家庭的和諧而設。曾於秦昭王時為相的蔡澤指出:“夫信婦貞,家之福也。”①至秦始皇又規定出“男女絮誠”的教條。這些要求含有夫妻平等的味道,並非壹方對另壹方的絕對支配或服從。秦始皇多次出巡,實具有以華夏封建文化整齊四方風俗之意義。 還應指出,秦作“父子有別”、“男女有別”之教,這與儒家宣傳的魯文化所說“男女有別”有所差異。儒家是要在維護宗法制父家長“隸子弟”的局面,亦即在不拆散父家長大家庭的前提下去講“別”;而秦則是首先要在拆散父家長大家庭、分戶異居的前提下實現“父子有別”、“男女有別”。孔儒頂多算是改良,而商君此法則可稱之為社會革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 《戰國策·秦策三》。 (三)對舊式大家庭的打擊政策 戰國是壹個消滅宗法宗族大家庭的時代。各國都在作此運動,而秦最為徹底。趙左師觸詟指出,“位尊而無功,俸厚而無勞”,便無以自托,無論什麽了不起的封君也不能長久傳諸子孫,“近者禍及身,遠者及其子孫”①,這是當時天下的大潮流。秦自商鞅變法始,對舊宗法宗族大家庭及其勢力尤其奉行徹底分解與打擊政策。這個政策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推行軍功爵制,尊賞功勞,以剝掉貴族世襲特權。商鞅變法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②原來貴族子孫可自於宗族宗子吃宗飯,今則無功勞便不能享有任何權利。以秦國君宗室而論,原來“屬籍”的標準是以與君之血緣而定,今則無軍功便攀不上半點關系。這是對公(王)族宗室家庭制度的重大改革。軍功爵制度的政治作用常為人所道,而其在社會家庭制度方面所引起的巨大變革則鮮為人稱。毫無疑問,它既可以切除壹切舊宗法世襲傳統勢力之家存在的根子,又可抑制新的宗族集團的發生,使庶民個體小家庭有機會崛起。把原來的“致邑立宗”使之收族制,改為以軍功家次名田(包括宅)制。秦爵得之有途,失之亦易,家次多變,政治遷轉如過眼河山,任何人也不能靠血緣宗族關系長保富貴祿位。自商鞅變法後,秦政權內部始終沒有形成壹個掣肘王權的宗族集團,其原因亦在於此。總之,新的軍功爵制不僅改變了家庭內部關系,也使家庭外部形態改觀,促使舊家庭形態分解,封建新家庭制度確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戰國策·趙策四》。② 《史記·商君列傳》。 2.實行中央、郡縣官僚制和賜爵食邑(戶)制,挖掉了舊宗法宗族大家庭存在的政治、經濟基礎。廢封建,為郡縣;改世官,為流官;除世祿,為官俸。這是戰國政治制度變遷的大趨勢。秦尤其較為徹底地取消封邑領主制而代之以郡縣(商鞅變法時,只設縣級,後又增設郡級)及官僚制,秦始皇對諸子功臣亦不予“尺土之封”①。秦自商鞅變法後又實行普遍土地國有制及立戶授田制,這就使土地不易集中在少數人手裏。其結果勢必使舊宗離散為單個小家,視其宗幾等於路人,新宗也無法形成。因為家次高者也不過成為以直系近親屬為主幹家庭的大土地占有主,其經濟收入除自費開支外,並無收族、聚族以養活眾族人之力。 戰國、秦仍有列侯封君,但其比之春秋時的領主,充其量也不過是半“封建”性的封君。這種封君徒有其名,而實無領地、領民之權,只食邑(戶)租稅之人,因而無立宗收族之基地。壹般說來,難得世襲,多及身而滅。尤其在秦,“未嘗見免罷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②。封君壹般沒有自己的軍隊。衛鞅封邑有少量“邑兵”,這是秦早期現象,後不存此制。秦王政時,嫪毐封為長信侯,又更為“毐國”,但作亂時,卻只靠“矯王禦璽及太後璽以發縣卒及衛卒、官騎”從事。足見雖有毒國卻無壹兵壹卒為其所有,不像春秋時的封邑宗族長們擁有自己的族眾徒屬,或可從事於宗族集團間的火並,或可參與爭權奪利的政爭。 秦對宗室貴戚也曾給予封邑。昭王母舅魏冉封為穰侯,擅權壹時,而遭範雎壹言之譏,竟免相就封,死於陶邑,秦復收陶為郡。司馬遷嘆曰:“及其貴極富溢,壹夫開說,身折勢奪而以憂死,況於羈旅之臣乎!”③又如,白起功高,封為武安君。然而昭王壹怒,便免為士伍,逼其自殺,最終也只不過使秦人憐之。可見秦之封君皆不是以宗族和宗子身份而是以個人名義仕於王庭,並無任何宗黨可資依托,故壹旦削爵免官則為匹夫,毫無抵抗之力,這是宗族勢力不復存在的表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史記·李斯列傳》。 ② 《史記·李斯列傳》。 ③ 《史記·櫻侯列傳》。 3.刑無等級的法治原則。《商君書·賞刑篇》:“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秦廢八議之制,無後之“議親”說。證諸秦簡,宜信。在秦雖公孫亦治罪,若無爵,也只是有“得比公士贖耐”的壹點照顧。宗室無軍功者幾與庶民同。由“刑不上大夫”到“刑無等級”,這是對貴族家庭特權的否定。 4.強制余子立家,直接分解大家庭。春秋及其以前,普通家庭亦有正夫、余夫之別。正夫從行役則為正徒,從軍則為正卒,正夫實即小家長,余夫即在正夫之外的到達壹定年齡而又不獨立門戶的諸子弟。在貴族家庭由宗子繼承父權位,而余弟則為余子。這種制度上的區別,正反映了其時家庭結構較為復雜及其範圍較大、人數較多的情況。直到孟軻時仍殘有此家庭格局①。在宗法制下,宗子繼承產業,余子弟靠長兄過活,也養成了壹種依賴性心理。在宗法大家破壞之後,有些子弟,甚或壹般庶民之家子弟仍樂遊散而不治室屋,此類人往往成為政府所打擊的對象。商鞅變法改革家庭組織制度,壹方面細析家庭,使子弟自食其力。另壹方面,對不分異之家的“余子”要括出而令其與正夫同等服役,即所謂“均出余子之使令”。對於有特權者,要“高其解舍”的標準,使“余子不遊事”②以避役。秦於授田征役中亦無正夫、余夫之別,而是同壹標準,均列為編戶齊民。家庭結構及家庭關系都簡單化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可見孟子理論中的家庭仍有正夫、余夫之別。② 《商君書·墾今》。 5.與改革舊家制、打擊舊大家庭勢力的同時,壹些與其相聯系的社會惡風陋習也嚴加禁止。宗法制下形成的牢固的宗族圈以及宗族觀念,產生了強烈的人際排他性,結成了壹個個相互聯系而又相互排斥的社會圈子。不僅血緣團體如此,就是政治上的關系也染上了這種色彩。血親復仇、遊俠刺客、私鬥群鬥之風就是這種宗法狹隘性的表現。 血親復仇起源甚早,但進入文明社會後,總與宗法制群體、親親原則相關聯。見於《禮記》、《大戴禮記》、《公羊傳》、《周禮》等文獻關於復仇、避仇的習慣與規定及其不同等次的具體要求,都是根據宗法關系及其在宗法宗族體系中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而形成的教條規矩,並由此擴展到君師主友等政治與社會關系中。毆鬥之風雖與血族復仇不同,但二者卻常相紐結在壹起,個人之間的爭鬥忿怒常轉為宗族家庭血緣集團間反復不解的仇殺。有些所謂遊俠也多卷進大家復仇的事件中去。至戰國時期,復仇報怨、私鬥之風仍很盛行,私家專制人命,排斥公法,甚而報殺官吏親屬,成為嚴重的社會公害。秦自商鞅變法始,壹方面把民氣導向公戰,壹方面嚴懲私鬥(包括家庭宗族間的復仇鬥爭),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①,通過“重刑而連其罪”的措施,使“褊急之民不鬥”②。僅秦簡《法律答問》所載關於懲治鬥毆的條例就有十二款之多。雖未根絕報仇私鬥之事,但世風卻為之壹變。故史稱秦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③。荀子人秦“觀其風俗”,見“其百姓樸”,“百吏肅然”④,倍加贊嘆。秦國歷久不衰的公廉樸實之風的形成,固然原因種種,但其中也未嘗不有禁私鬥復仇政策之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史記·商君列傳》。 ② 《商君書·墾令》。 ③ 《史記·商君列傳》。 ④ 《荀子·強國》。 在東方六國範圍內,民間社會多尚血親復仇之風。孟軻從傳統宗法出發,主張:“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①《韓非子·五蠹》篇指出:“今兄弟被浸,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隨仇者貞也。廉貞之行成,君上之法犯矣。”可見親族復仇行為雖為公法所不容,然而社會道德風尚卻以為貞廉之行。據秦簡《日書》,知民間尚定有“利報讎”的吉日。此等民俗主要存在於東方。關東復仇心理最為濃重,張良為韓報仇事甚為典型。至漢,關東猶多此風②。 (四)對新興個體小家庭的保護政策 與打擊舊式大家庭的同時,秦鼓勵並扶持個體小家庭的獨立與發展,主要措施如下: 1.立戶授田,為個體小家庭的真正獨立奠定了經濟基礎。秦的分戶政策雖帶有暴力強制性,但卻是建立在普遍土地國有制與國家授田制基礎之上的③。成年男子分居立戶,政府給予壹定數量的份地,這便使個體小家庭獲得了獨立存在與發展的物質基礎,並由此形成了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占據支配地位的經濟形式壹壹個體小農經濟,這種小農經濟的組織形式就是個體小家庭。所以說,秦自商鞅變法始,所創立的獨立的新型小家庭,它的存在與發展的基礎就在於它首先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經濟內容,具有了與其前壹切家庭形態不同的新的封建小家庭性質。秦個體小家庭從國家獲得了壹份屬於自己占有的土地,又把耕織兩大生業結合於其中,已經成為壹個較為完備的、自給自足的經濟實體,真正成為社會經濟生產、生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孟子·盡心下》. ② 《漢書·地理誌》載:“太原、上黨又多晉公族子孫,以詐力相傾,矜誇功名,報仇過直。” ③ 詳見拙文《論秦自商鞅變法後的土地制度》,載《中國吏研究》1583年第2期。 的最基本細胞。秦國家對農民的剝削是建立在土地國有制與國家授田制基礎上的,個體小農民從國家獲得壹定數量的份地,就必須為國家納租稅,服徭役,正是在普遍授田制基礎上,確立了普遍兵役制。在私有制下,每個具有獨立能力的家庭成員都有積累私財的欲望。戰國之初,於復合家庭中,“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①,則早已成俗。秦的分戶政策正是滿足了某些家庭成員圖謀自立的欲望。 2.重農勸耕,組織管理生產,限量剝削以促進個體小農家庭的發展。如在土地制度方面,“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註重水利事業;國家制造鐵農具假民使用;註重耕牛飼養業,註意督勸耕作;等等。《商君書·墾令篇》主張:“官屬少而民不勞”,“征不煩”,使“農多日”。秦簡《戍律》規定,在“行戍”中要遵守“同居毋並行”的原則。《司空律》規定,壹室有二人以上“居貲贖債”者,須輪流執行,且在種、苗時給予壹定時間回家勞作。秦自商鞅變法後,在壹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於剝削之中還多少顧及些民之生計,註意把剝削量穩定地控制在廣大小農所能承受的負荷限度內。只是到了統壹之後,其剝削才日漸無制度可言,其所創立的生氣勃勃的個體小家庭就連簡單的人口再生產已普遍無法維持。 3.普遍實行“編戶齊民”制,使個體小家庭及其成員獲得社會、政治上的獨立地位。每壹個體小家庭在國家版籍上單獨著冊立戶,其家庭成員在其獨立戶頭下列名國版,直接與政府發生聯系,擺脫了如村社、宗族等形形色色***同體外殼,而使個體小家庭成員普遍取得“公民”身份。編戶制雖是秦國家對人民實行剝削與統治的基礎,但對庶民來說,立戶於國版也確實是壹項權利。秦簡所見《魏戶律》規定,對贅婿、後父家庭的懲罰就是首先剝奪其立戶權而“毋予立戶”,從而“毋予田宅”。秦的“名田”制原則之壹,就是包括了只有列名國版,始得授予壹定數量土地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 《孟子·離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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