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該有扶弱濟貧的保護性規定,讓“善”的傳統美德在現代社會治理中發揚光大。
針對社會上出現的壹些道德滑坡事件,中國適時提出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中就包括友善。在新的時代背景下,重新認識和提升傳統美德“善”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對於提高政府公信力,喚醒人們內心的道德良知,構建和諧社會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善包括兩層含義,壹是理論上的,體現為扶貧濟弱的倫理要求或人們所認同並遵守和實現的普世價值;二是實踐層面,表現為以人為本,關心人民等治國之道或與人為善。為了讓善治成為社會治理的新常態,我們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作為:
創新善治制度。從根本上說,社會治理的目的是實現人類幸福,讓民生活得有尊嚴。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維護社會穩定,適應社會思潮多元化帶來的新形勢新挑戰,政府有關部門在協調公民、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時,有必要加強有利於實施善治的社會管理:壹是在行政執法手段上采取符合比例原則的行政行為,即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以對人民傷害最小的方式進行;第二,創新行政立法中的民意表達機制,賦予公民更多的利益表達權;第三,在行政監督上,在現有基礎上創新內部行政監督模式,建立財產和“三公”消費公示制度,完善行政問責制;第四,要在政績考核上有所創新,符合科學發展觀,給輿論更多的決定權;五是要創新監督方式,讓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和國營公益事業單位的行為有充分的監督;六是要建立更加人性化的矛盾調解機制,創新行政侵權的民事權利救濟方式。
依法揚善。首先,法律對扶弱濟貧不應有太過技術性的“苛求”。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在扶弱濟貧時,必須面對有關部門提出的相關技術幹預措施,對跌倒的老人進行科學救助。從科學的角度來說,強調扶弱濟貧的技術要求,尤其是對患有腦血栓、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的老年人,是社會進步的標誌。在跌倒的緊急情況下,科學的處置方法只能在專業醫護人員的指導下幫助,否則可能會適得其反。但這些專業的技術要求不可能每個幫工都要求,更不要說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清門”了。所以,有太多扶弱濟困的技術“苛求”行為,可能會“約束”被救助人的愛心。其次,法律要有扶弱濟貧的保護性規定。誰也不能保證在營救落水、落水、被撞倒等遇險人員的過程中不會發生意外。壹旦發生事故,施救者可能面臨承擔責任的風險。因此,為了鼓勵救助行為,法律應當有保護性的規定:只要沒有造成重大的不可原諒的不當後果,就不應當追究救助人的責任,即使後果略大,也應當在法律上盡量免除責任,除非不當後果嚴重。此外,壹旦被救助人及其相關親屬對救助人有反假行為,法律應有相應的制裁。
規範民間公益行為。相對於國營公益事業的信任危機,民間公益項目確實贏得了信任並得到了有效發展,為國營公益事業的發展提供了範本。然而,在法治社會不斷發展的今天,任何事物的發展都離不開制度的“呵護”。正如民間公益項目“免費的午餐”創始人鄧飛所希望的那樣:只有政府的力量助推民間公益項目的發展。為此,政府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作為。首先,建立規章制度。政府應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規範民間公益事業的捐贈行為,保障民間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只有在規章制度的規範下,民間公益事業才能依法管理和捐贈,程序透明。所謂依法管理捐贈,就是對社會各界的捐贈要依法管理,嚴禁挪作他用或有其他不當處理行為;所謂依法捐贈,就是在向受贈人捐贈時,要嚴格審查受贈人的身份和困難,避免亂捐。捐贈過程應該有壹個法定的透明機制,讓捐贈人、受贈人和公眾對捐贈過程壹目了然。其次,成立行業協會。對於民間公益事業的發展,國家可以通過成立行業協會,發揮中間力量的作用,對民間公益事業進行管理和規範。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壹方面有利於節約社會成本,建設有限政府,提高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另壹方面,有利於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作用,避免政府過度幹預影響民間公益事業的正常發展。最後,適度監管。對於民間公益事業的發展,政府除了制度建設和成立行業協會外,還應加強對民間公益事業和行業協會遵守法律法規的監督管理。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監測和化解因發展民間公益事業引發的侵權事件或者社會矛盾;對發展民間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相應獎勵;政府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民間公益事業和行業協會相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
懲惡揚善。對確有困難、需要社會幫助的,黨政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進行廣泛宣傳,讓有能力的人提供對口支援或幫助,但對好吃懶做、利用人們的同情心騙取錢財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另外,對於那些關心社會的人,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大張旗鼓地宣傳和表彰,讓他們給社會帶來更多的正能量,真正在現代社會治理中發揚傳統善良的美德。
(作者是濟南市委黨校政法教學部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