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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融資成本高可以通過三種方式降低。

民營企業融資成本高可以通過三種方式降低。

民營企業是如何融資的?融資成本高,降低主要有三大途徑。可以參考壹下。

降低公共債務的成本會降低私人債務的成本。

2013至2014的中國債券市場,是資金雙供給環境下民營企業尷尬的壹個縮影。2013年中期,銀行間市場資金面趨緊,債券市場由牛轉熊,融資成本變高。大部分民營企業不堪重負,撤回融資計劃,但城投公司融資熱情不減。2014超日債違約進壹步推高民企債收益率,但城投債成為市場資金的避風港,走出了壹波浩浩蕩蕩的牛市。

企業債作為民營企業最高的融資門檻尚且如此,基於企業債收益率的其他融資方式可想而知。除了少數暴利行業,確實難以承受,融資是民企的噩夢也不足為奇。

資本二重性的背後是信用的二重性。民營企業風險相對較高是較長時期內的客觀事實,與國有實體企業融資利率和信用風險市場化補償的差異。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安排對“三農”和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都是降低私人部門信貸風險溢價的重要手段。

然而,從私人部門融資成本的構成來看,成本高的原因不僅在於過高的信用利差,還在於公共部門極高的融資成本。如果公共融資成本降低,民營企業的利率相對更有吸引力,可以降低成本,吸收資金。

公共債務的市場化改革推高了債務成本

城投公司的引入是公共投資市場化的壹種嘗試。借鑒國企改革經驗,通過資金價格的機制,提高投資效率,減少浪費。但與壹般國有企業相比,城投公司的投資領域更具公共性,政企分開難度更大,市場探索很難成功。

首先,城投公司的負債意願對資金利率的彈性太低,價格傳導機制沒有發揮作用,反而扭曲了金融市場化建設。在財務軟約束和績效考核機制下,資金利率上升對抑制投資沖動、提高城投公司投資效率作用不大,最終必須通過行政手段進行約束。然而,在市場化融資運作中,城投公司編造財務報表、隨意轉移資產的現象屢見不鮮,卻得不到懲罰,不利於市場化契約規則的建立。

其次,城投公司與地方財政的擔保關系並沒有消失,而是由顯性變為隱性,由顯性變為或有。沒有樹立城投公司的市場危機意識,反而推高了債務成本。鑒於城投項目現金流生成能力不足,負債率較高,投資者風險評估的立足點仍然是作為外生償債來源的財務底。在法律障礙下,財務底以安慰函和BT協議的形式體現,這種隱性或或有擔保關系推高了資金價格。

最後,債務人較低的行政級別進壹步推高了債務成本。與其他主要經濟體相比,中國公共負債的層級分布明顯較低。中央政府有能力將赤字貨幣化,地方政府的最終償債來源只能是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不確定性顯而易見。

公共債務的行政轉型路徑

市場經濟也需要公共投資,公共債務的管理是合理的,不是市場經濟的敵人。既然公債的市場化改革已經誤入歧途,那麽它不僅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壹環,而且可以促進公債成本下行,從而提高私人債務的吸引力。

公共債務行政化的核心是信用主體的行政化、信用層級的高端化和約束手段的行政化。

信用主體治理的第壹階段是強化明確的擔保預期,包括指定特定部門集中區域內城投公司的債務審批和還款輔導職責,調整城投公司的債務披露標準以淡化企業自身財務披露的地位,引導投資者建立基於地方財政實力的信用評價體系。第二階段是突破公共部門擔保的法律障礙,實現地方財政對城投負債的顯性擔保。第三階段是試點成熟後推出市政貸款和市政債券,逐步完成城投債置換。

高端信貸層級的短期做法也是強化顯性擔保預期,包括征收新負債的審批權,強化上下級財政之間的償債轉移支付的明晰度。長期的方式是提高國債、省級政府負債和政策性銀行負債在增量負債中的比重,通過轉移支付和政策性貸款完成低水平負債的置換。

行政約束堪稱改革成敗的贏家。核心是加強公共預算體系,在公共預算中管理城市投資負債。

近年來,我國民營科技企業保持了強勁的增長勢頭,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構建市場經濟主體和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成為區域經濟發展中富有活力的新增長點。目前,在北京,民營科技企業已形成電子信息產業、生物工程與新醫藥、光機電壹體化、新材料四大支柱產業。從65438年到0996年,北京實驗區四大支柱產業的工業產值已占總產值的94%。其中電子信息產業占47%,光機電壹體化占21%,新材料占16%,生物工程和新醫藥占10%,其他僅占6%。民營科技企業在擴大這四大支柱產業的規模和市場份額中發揮了主導作用。民營科技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需要強大的金融支持。然而,他們的貸款融資現狀並不樂觀。據相關統計,民營企業87%的資金來源於民間借貸、親朋好友融資和自我積累,民營企業所需資金中只有6.8%來源於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近年來,民營科技企業走上了規範快速發展的道路,但與此同時,對資金的需求也進入了更加迫切的階段。然而,銀行在表示支持的同時,仍然存在“惜貸”、“恐貸”的心理。資金短缺已成為困擾民營企業發展的壹大難題。

壹,民營科技企業貸款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盈利能力高、發展前景好的大型民營科技企業,基本都是各大銀行的黃金客戶,更容易拿到銀行貸款。然而,大量處於發展創業階段的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由於資產規模、融資擔保等方面的壹些問題,以及金融體制改革相對滯後、金融市場不完善等原因,面臨著各種各樣的貸款困難。主要有以下原因:

1,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與民營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的矛盾。

國有商業銀行不願意給民營科技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科技企業貸款,不是因為貸款歧視,主要是出於風險考慮。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正在向自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商業銀行過渡,實行貸款無風險、貸款決策失誤終身問責制,即壹旦把錢借給借款人,收不回來,就由貸款人承擔責任。由於市場競爭激烈,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普遍存在自有資金不足、資信不高、企業制度不規範等問題。貸款給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會增加銀行貸款的交易成本和監管成本,增加風險。這主要是因為,長期以來,國有商業銀行與中小民營科技企業之間業務往來少,接觸和了解少。銀行在放貸時,為了獲得中小民營科技企業信用和財務狀況的詳細材料,會花費更多的精力和更高的成本。此外,由於國企有上級主管部門,貸款逾期時,銀行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追討。即使形成了風險,也會“爛在國家的大鍋裏”,貸款人的責任就少了。而民營科技企業沒有主管部門。雖然目前對民營科技企業實行政府統壹領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相關部門協調的管理體制,但這些管理部門沒有壹個真正負責和主管,這可能加劇銀行貸款難以及時收回的風險。而且壹些信貸員可能因為個人信譽怕承擔風險,不願意貸款給民營科技企業,人為降低了對民營科技企業快速發展的支持。

2.傳統信貸資金在民營科技企業中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的問題壹直沒有得到解決。

民營科技企業具有高投入、高成長、高回報的特點。企業的投資主要是智力等無形資產,而固定資產相對匱乏。這種情況必然與商業銀行貸款註重資產保護的機制相沖突。即使民營科技企業的貸款開發成功,企業的利潤也是豐厚的,與銀行無關。銀行只能收回貸款本息,無權分享企業的高額利潤。壹旦貸款項目失敗,民營科技企業幾乎沒有固定資產可以補償,銀行將血本無歸,損失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只承擔企業的高風險,不享受企業的高收益。這種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降低了銀行對民營科技企業放貸的積極性。

3.民營科技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尚未建立。

目前,大多數民營科技企業無法獲得貸款支持的主要原因是無法提供有效的抵押或擔保。傳統的銀行信貸融資需要企業提供第三方擔保,而處於發展創業期的民營科技企業大多沒有不動產等傳統抵押資產向提供擔保的企業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因此很難找到第三方擔保。民營科技企業的自有資產主要是知識產權、技術等無形資產,很難提供銀行認可的貸款擔保。此外,銀行的貸款審查主要側重於對企業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的調查分析,在企業信用評級中也普遍存在關註企業資產規模的傾向。而發展創業中的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通常沒有較大的資產規模、良好的歷史經營業績記錄和銀行認可的擔保、抵押,在信用評級中壹般無法獲得較高的信用等級。即使壹些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提供抵押,也存在抵押難以實現的問題。比如貸款到期,抵押房產不好處理。壹方面,房產交易二級市場不發達,抵押物不易變現;另壹方面,如何妥善安排債務人也是壹個棘手的問題。國外政府可以為債務人提供便宜的房子或地下室,而國內相關配套政策尚未建立,導致銀行對民營科技企業抵押貸款熱情不高。

4.缺乏與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

解決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問題的壹個關鍵因素是解決中小銀行的發展問題。近年來,由於中小金融機構數量不足以及自身發展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對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的金融支持也顯不足。近年來,為加強城市信用社的行業管理,對其進行了多次“集中”和“整頓”。其法人代表從股東選舉變成了上級任命,也失去了與企業共命運的動力。另壹方面,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體系不健全。雖然理論上中小金融機構應承擔其經營風險,但在實踐中,存款保險制度和國家支付結算體系並沒有建立起來。壹些中小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儲戶擠兌時有發生。雖然最終問題由國家解決,儲戶有驚無險,但其商業信譽的損失卻難以挽回。這些因素阻礙了中小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削弱了其對民營科技企業的金融支持。

5.銀行貸款手續繁雜,貸款品種單壹,貸款關系復雜,影響了民營科技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首先,辦理按揭貸款的環節很多,收費也很多。例如,在土地和房地產抵押評估和登記程序中,評估包括申請、實地調查、現行價格估算等。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等。到房管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才能辦理他項權利證書。辦理上述流程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抵押評估費也較高,如地價評估費0.3-0.6%,他項權利證書費0.1%-0.2%,公證費0.2%等。目前銀行貸款仍難以滿足民營科技企業的“急”要求,這對於急於獲得資金的小貸戶來說相當麻煩,有些業務甚至會因為審批貸款時間過長而失去商機。在對民營科技企業的貸款類型方面,銀行僅限於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很少發放中長期技術改造貸款和基建貸款。

壹些民營高科技企業,尤其是民營高科技企業反映,遇到需要中長期資金進行研發和市場開拓的好項目,很難得到銀行中長期貸款的支持。很多民營科技企業認為銀行貸款關系復雜,尤其是留學歸來的創業者感受更深。從銀行貸款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壹些民營科技企業雖然可以通過中介機構獲得銀行貸款,但條件苛刻,要支付較高的返點,有的高達5%,大大增加了企業的借貸成本,降低了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6.政府相關配套政策不配套、不到位,降低了民營科技企業的融資能力。

近年來,很多政策法規都是根據企業的規模和所有制來設計和操作的,更多考慮的是大型企業和公共企業,較少考慮民營科技企業,尤其是中小型民營企業。(1)在稅收政策方面,民營科技企業屬於小規模納稅人,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抵扣進項稅,不僅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而且人為降低了業務交易量,限制了其利潤和業務發展。(2)在土地政策方面,國有企業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增值減免和照顧,而民營科技企業沒有這個優惠。(3)關於銀行呆壞賬準備的核銷,大企業可以納入國家計劃及時貼現賬款,優化資產負債結構,而民營科技企業不能享受這壹政策。(4)民營科技企業在行業候選人方面仍然受到很多限制。

二、民營科技企業貸款融資的政策建議

實踐表明,沒有民間投資的持續高質量增長,經濟難以健康快速發展。只有民間投資快速跟上,長期活躍,中國經濟才能止跌反彈。我國傳統的金融體制長期以來使得間接融資在企業外部資金供給中占有很高的比重,企業與商業銀行之間形成了傳統的密切關系。目前,我國民營風險投資基金數量少、規模小,開辟適合民營科技企業的間接融資新渠道顯得尤為迫切。這是壹個只有銀行、企業、政府共同努力,創造條件,齊心協力,才能解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1,利用銀團貸款支持大型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對資金需求特別大、資金充裕、內部管理完善、效益增長穩定、發展前景看好、在市場上具有主導地位的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主要依靠國內大型銀行通過銀團貸款的方式予以支持,也可以實行貸款主辦行制度和授信制度。

2.開展銀行風險信貸業務,解決民營科技企業融資難和商業銀行向其融資難以彌補的風險損失雙重問題。21世紀,世界經濟將從工業經濟走向知識經濟,經濟增長方式將從資本密集型走向知識密集型,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商業銀行應在吸收原有信貸原則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制定以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為核心內容的新信貸原則。在民營科技企業集中的地區,商業銀行可以試點風險信貸業務。即商業銀行可以選擇壹批成長性好的民營科技企業,劃撥專項資金向其發放風險貸款。企業成長增值後,銀行可以通過出售其股份或期權獲得更高的收益,以彌補對失敗企業貸款的風險損失。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總信用風險和總信用收益與分業經營存在壹定的矛盾。考慮到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建設,可以成立專門機構開展風險信貸業務,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

3.發展知識產權擔保融資業務。目前,壹些民營科技企業技術水平較高,但缺乏土地、房產等傳統抵押物品,阻礙了企業從銀行獲得必要的貸款以促進自身發展。在這個知識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商業銀行應該轉變經營理念,考慮以知識產權作為抵押物,而不是傳統的物質抵押物。當然,要實現這種融資方式,還需要完善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知識產權交易市場。

4.鼓勵政府和民間建立多形式、多層次、多元化的擔保市場。雖然擔保機構不能降低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的貸款風險,但可以將部分風險從銀行轉移到擔保機構。因此,建立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開辟多渠道籌集擔保資金,對降低銀行信用風險具有重要作用。對於初創期找不到擔保單位的民營科技企業,可以由工商聯、工商部門、民營科技企業協會牽頭,民營科技企業共同組建“貸款擔保協會”,發揮聯保互保作用;銀行、相關企業和政府合作建立中小民營企業風險擔保基金,實行有償服務。支持政府支持的產業,如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產品替代型企業、有市場和潛在市場的朝陽產業等。但對基金申請人的條件要有嚴格的限制。比如信用等級低、信用記錄不良、經營狀況差的企業不允許進入擔保協會,基金不提供擔保支持。在基金成立和發展的初期,應該更多地依靠行業協會或者壹些社會團體,得到業內人士的專業指導和社會支持。

5、根據區域經濟發展特點,發展多種形式的中小銀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如果壹個地區的經濟以大型資本密集型民營企業為主,其融資渠道主要是大型銀行的貸款和股票發行。如果壹個地區以中小民營企業為主,那麽有效的融資方式應該是依靠中小銀行的貸款。中小民營企業需要的資金量小且分散,而中小銀行由於資金規模小,無法操作大的貸款項目,對當地中小民營企業的信用和經營情況比較了解,信息成本不高,所以中小銀行也願意為中小民營企業服務。對於中小銀行,可以采取加大網點建設、明晰中小銀行產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支付結算體系等措施來提高中小銀行的社會信用,支持民營科技企業。

6.允許商業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中小民營企業服務。融資租賃的規模和期限更適合中小民營企業的經營。這是因為租賃的財產可以是大到上億元的大型生產線,也可以是小到幾萬元的設備,而且租期比銀行貸款要長。目前,在美國,65,438+00家公司中有8家通過租賃獲得了其運營所需的部分或全部設備。租賃作為壹種融資手段,已經超越債券、商業銀行貸款和企業自有資金的積累,成為企業最大的資金來源。民營中小型科技企業在資金短缺時可以用較少的租賃成本盡快引進先進設備進行生產經營,還可以獲得更好的技術服務,降低技術淘汰風險。另外,在會計處理上,融資租賃設備壹般由承租人計提折舊。隨著成本增加,賬面利潤減少,應納稅額也減少,企業也能獲得稅收優惠。商業銀行憑借雄厚的資金實力、暢通的融資渠道、眾多的營業網點、嚴格的管理制度和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可以快速辦理融資租賃業務,與其他租賃公司相比優勢明顯。中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商業銀行可以擴大業務範圍,盡快占領國內市場,為參與國際競爭打下良好基礎。

7、加強政府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政策支持。政府應為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增強其融資能力。包括:

(1)稅負均等。政府應對同壹行業的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壹視同仁,統壹稅負,合理負擔。改革增值稅,允許小型私營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促進私營企業的進壹步發展。

(2)逐步擴大民營科技企業的生產經營範圍。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項目和產品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壟斷國家放開的行業和商品。民營科技企業大力開展資本運營,實現多種形式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橫向聯合,以聯盟、參股、租賃、承包、購買、兼並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存量資產優化組合時,應在政策上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優惠待遇。

(3)保護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要切實制止對民營科技企業的各種攤派和亂收費,切實減輕民營科技企業的不合理負擔,保護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民營科技企業的法律環境,完善公安等司法服務,保護其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安全;建立幫助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府行政機構和社區服務機構,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幫助民營企業盡快發展完善。(4)中央和地方應盡快落實民營科技企業的進出口權,進壹步拓展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空間。民營科技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較多。他們與國外接觸較多,更了解國際市場,生產的產品具有參與國際競爭的優勢。但目前大多數民營科技企業沒有進出口權,其產品只能由進出口公司進出口,增加了經營成本。此外,目前沒有針對民營科技企業進口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優惠政策,這也限制了民營科技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發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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