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種功能的區域綜合體,包括鎮、村、涉農社區、農(林、牧、漁)場等。第三條推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獨特功能,與全國同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第四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之路,促進農村繁榮發展,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幹部優先配置、要素優先配置、資金投入優先保障、公共服務優先保障;
(二)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保護農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
(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統治理,推進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五)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遵循農村發展規律,根據農村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實施。第五條鄉村振興在國家統壹部署下,實行省負總責、市(州)、縣(市、區)、鄉(鎮)、村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和農村基層黨組織書記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的第壹責任人。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振興,將鄉村振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建立鄉村振興評價制度、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振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鄉村振興工作。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界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對在鄉村振興推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布局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結合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制定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
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編制本地區鄉村振興規劃或者實施方案。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各類空間規劃,統籌農業、生態、城市等功能空間布局,科學界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第十條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壹體化、多規合壹、功能互補的要求,推進規劃改革創新,以區(經濟區)為單位編制鄉村規劃,推進鄉級規劃全覆蓋。村級規劃要盡量多編。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生產空間,科學劃分農村經濟發展區域,統籌推進農業園區建設。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居住空間,優化居住區規模和集聚形式,合理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護和傳承傳統村落建築風貌,創新居住功能,構建便捷的農村生活服務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生態空間,整體推進長江上遊生態屏障建設,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修復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OTA 2023年工作計劃1
為進壹步加強路南鎮衛生院傳染病防治工作,遏制結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根據衛生局結核病控制項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壹、總體目標:
1,做好疑似肺結核病人和肺結核病人的發現和轉診工作。
2、加強結核病知識的宣傳工作,提高結核病防治意識。
二。操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