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五四運動以來,中國***產黨領導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護、文物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以及檔案管理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必須堅持中國***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科學認定、分類保護、分級管理、合理利用、強化教育、永續傳承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確保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四條 縣級以上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認定、保護、管理、傳承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意見。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文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經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檔案、地方誌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侵占紅色物質資源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精神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話、網絡等多種方式受理投訴、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第八條 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誌願服務、文藝創作以及學術研究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調查認定第十條 本省建立紅色資源名錄制度。紅色資源名錄分為省級、市級、縣級。
紅色資源的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由省級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紅色資源調查。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調查情況,按照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擬訂本級紅色資源名錄,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第十三條 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對新發現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紅色資源,及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並予以公布。紅色資源名錄確需調整的,由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按照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進行調整。第十四條 列入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由核定公布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保護標識。保護標識應當在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置。
列入名錄的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登記建檔、妥善管理。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數據庫,加強數字化建設及成果運用,推進***建***享。第三章 保護管理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風景名勝區、傳統村落以及文化和旅遊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要求。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列紅色資源的保護:
(壹)見證紅軍長征、川陜蘇區、抗日救亡、四川解放、川藏公路建設、三線建設、兩彈壹星研發、抗震救災與災後恢復重建、脫貧攻堅等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二)與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等有關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三)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紀念設施;
(四)重要文件、報刊、檔案、手(文)稿、標語等文獻、聲像資料;
(五)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紅色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