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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代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壹部分的各種形式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有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1)傳統的口頭文學和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

(3)傳統技藝、醫藥、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俗;

(5)傳統體育和娛樂;

(6)其他傳統文化表現形式。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均為文物,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保護,是指為傳承和傳播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采取的措施;保存是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鑒定、記錄和歸檔。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為主、合理利用和傳承發展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註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加強民族團結、促進社會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和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扶貧開發,在資金、人員培訓、設施建設等方面對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給予支持。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族宗教、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旅遊、城鄉規劃、商務、衛生和計劃生育、體育、扶貧和移民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可以將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與社區教育、職業教育、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相結合,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增強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的需要,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全面掌握其類型、數量、分布、生存環境和保護狀況;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範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第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線索和資料,也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第十二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四川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寫明調查的內容、對象、時間、地點、組織或者人員;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境外組織在四川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在調查結束後30日內,向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獲得的圖片、資料的復印件。第十三條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征得被調查者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資料、實物、建築物和場所。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方式發現有消失危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時采取搶救措施,予以優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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