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傳統的城市水資源管理模式及改革歷程
3.1.1.1 傳統的城市水資源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我國傳統城市水資源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表現在兩方面:
壹方面,管理模式逐漸不能符合城市自身發展要求。城市作為壹個區域單元,地域狹小,集雨面積小,自產水資源量少,但是經濟規模大,人口密集,點源汙染高度集中,因此對防洪要求很高,供水保證難度大,水汙染防治任務繁重,這種現實情況,對城市可持續發展和現代化的水務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市範圍的不斷擴大更需要城鄉水務統壹管理。
另壹方面,水資源管理城鄉分割,地表地下水分割,城市資源水、供水、用水、節約用水、排水、回灌、水務經營運行分割的管理體制越來越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在城市地區表現最為突出。即不符合水循環的自然規律,而且政出多門,職能交叉;政企不分,效益不佳,也不符合統壹、精簡、效能的科學管理規則,水價低造成浪費和汙染也不符合水商品的市場規律。就全國而言,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水生態、水災害問題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因此水的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3.1.1.2 水資源相關法律規章制度
我國相繼出臺了壹系列涉水法律和行政法規。目前,我國涉水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4部。《中華人民***和國水法》於2002年進行了修訂,是我國水資源管理與調配的基本大法,規定了水資源規劃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水事糾紛處理和執法監督檢查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2002年9月出臺《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8年2月新修訂《水汙染防治法》,明確提出保障飲用水安全,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全面推行排汙許可制度,確立超標違法原則,強化淘汰嚴重汙染的落後產能機制;增加了水汙染事故處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監管、汙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等方面的規定。《城市供水條例》對我國各城市包括城市公***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水資源供應、經營和設施維護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的第四條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與此同時,水利部等部委也先後制定了壹些涉水部門規章制度。2003年7月1日,水利部制定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21世紀初期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水土保持項目管理辦法》,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管理、計劃和資金管理、實施管理、驗收與後評估等內容,從而加強和規範《21世紀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水土保持項目管理。水利部還出臺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入河排汙口管理辦法》、《關於水權轉讓的若幹意見》、《關於印發水權制度建設框架的通知》、《水行政許可聽證規定》等規章。此外,建設部頒布《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等規章,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出臺了《主要汙染物總量分配指導意見》等規章。
3.1.1.3 水資源管理體制
我國實行水資源統壹管理體制。1988年《中華人民***和國水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壹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之後,國務院明確水利部為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壹管理。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再次確定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國務院組成部門,並對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責進行了調整,強調了水行政的統壹管理。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水法》堅持“壹龍管水、多龍治水”的水管理體制改革原則,明確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編制規劃、統壹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統壹調配水資源、統壹監督管理等各項事務,從而進壹步強化了對水資源統壹管理的規定。
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水法》強化了水資源的流域管理。該法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明確了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確立了以流域為單元對水資源實行統壹規劃、統壹配置和統壹監督管理的原則。目前,水利部流域水利委員會作為水利部的流域派出機構,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內的水行政主管職責,是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發揮“規劃、管理、監督、協調、服務”的作用。
3.1.1.4 水權水價制度
2001年,水利部提出較為完整的水權制度建設方案,即“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改革思路,主張確定總量和定額兩套指標。2002年頒布新的《水法》,明確了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強調加強用水管理,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水法》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2005年1月,水利部發布《水權制度建設框架》,對我國現階段水權制度各方面提出具體意見。同時發布的《關於水權轉讓的若幹意見》明確了水權轉讓的基本原則、水權轉讓費用的確定、水權轉讓的監督管理等方面。2006年2月,國務院頒布《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從內容和程序方面完善了取水許可制度,對於落實水權管理,推進水權相關的制度建設及水權流轉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現行水價標準是政府批準定價,采用壹般商品價格的核定方式,即按照成本加利潤核定,並沒有考慮水的資源特性。1998年發布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方法》規定城市水價為城市供水企業通過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後供給用戶的商品水的價格。2002年《關於進壹步推進城市水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建立了汙水集中處理收費制度。200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水法》確定了水價改革“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目前,水價格構成中包括了水資源的價格。
3.1.2 存在的問題及弊端
3.1.2.1 水法規體系不健全
現行的水法規體系還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立法上存在欠缺。首先水法規體系不健全,現有體系中關於面源汙染控制、信息***享和公眾參與等方面的內容還很欠缺。其次,現有法律之間存在不協調和不壹致問題,如《水汙染防治法》和新《水法》兩者在功能區、總量控制、規劃等方面的制度規定不壹致,在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清晰。
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還比較突出。許多法律上已經確定的制度,在實踐中並沒有很好地執行,壹些地區存在著重立法輕執法的傾向,現行法律制度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
③水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能力有待進壹步加強。目前,公民利益表達和參與監督的制度還處於探索的初級階段,水行政主管部門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還不完善,應對突發性事件的預警機制還沒有全面建立。
3.1.2.2 水資源管理機構不完善
涉水管理部門的職責協調問題。在我國,水利部作為國務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水資源統壹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水利部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包括環保、建設、林業、農業、交通、電力、衛生等政府部門。雖然政府涉水機構的職能在近幾年有大的調整,但是壹些部門之間在職能方面仍存在重疊和沖突。如水利部和環保局之間的職能交叉重疊有:環保部門的水功能區劃和水利部門的水功能區劃重復,部門管理造成水域功能矛盾;重復的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機構,既浪費資源又經常發布不同的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中央和地方水管理權限問題。長期以來,七大流域委員會作為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由於其職能與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劃分不清,導致流域機構難以較好地指導和管理各大江河的規劃、建設工作。流域機構與地方政府在水資源管理方面產生矛盾,實際上是中央與地方的矛盾。流域機構沒有行使處罰的權力,有關地方政府不依法履行職責、越權或者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了地方政府做壹些違規的事情。
利益相關方參與水管理的機制不健全。在目前流域規劃和水資源管理活動中,流域內各省、市政府部門,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參與十分有限,壹些涉水部門、地方政府、用水戶和民間組織等遊離於重大涉水事件的決策過程之外,水資源規劃不能充分反映用水戶的利益。
3.1.2.3 水價體系不盡合理
盡管水價體系不斷完善,但仍存在壹些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現行供水價格沒有充分反映水資源的價值內涵,水資源價格偏低。目前,就我國水資源價格體系而言,主要包括水資源費和水費兩種。水價作為壹種反映水商品的價格,它應該包括水資源費、水資源加工成本費用和合理收益以及水資源使用的負外部性補償。因而按照這壹水價結構,即使現行水費完全按各類水價標準執行也僅體現了水價中的水資源加工成本費用和合理收益部分,而水資源費和水資源使用的消極外部補償則沒有被體現出來。
②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不完善。在此,以北京市為例。首先,缺乏科學的定量方法。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方法,2000年北京市和水利部***同制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的《21世紀初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中,要求通過征收水資源費為水利建設籌集資金。但僅以水利建設對資金的需求作為征收水資源費的依據並不是很合理。其次,對不同自來水用戶收取相同水資源費,將水資源無差異地配置給各用水戶,無法實現通過征收水資源費調節行業間利益分配的目的。再次,城區和遠郊區的自備井實行相同的水資源費,不利於降低城區地下水的開采強度,達到保護城區環境的目的。
3.1.2.4 流域管理面臨諸多問題
①流域治理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還缺乏壹部真正意義上的流域法,有關流域綜合管理的事項只能在各相關法律法規之中,而與流域管理相關的立法之間又存在協調和配合不夠的問題。
②缺乏有效的跨部門、跨地區的協調機制和平臺。現有的流域機構的職能受部門授權制約,職能相對單壹,缺乏跨部門和跨行政區協調和管理流域性問題的能力,例如水利部門的流域機構只負責報告跨界河流的數據,而沒有進行流域或者跨行政區的水汙染管理權力。
③流域管理政策沒有與流域特點相聯系。在主要水汙染物減排目標的分解和汙染治理投資導向上,主要考慮的是行政區劃,而沒有遵循流域特征和汙染的變化趨勢;很多流域的綜合治理規劃偏重於調水而非治汙,形成實際問題與解決方式的錯位。
3.1.2.5 傳統城市水資源管理模式的弊端
城市化的水資源分割管理導致的種種弊端。大部分城市水資源管理狀況是“多龍管水,政出多門”,“水源地不管供水,供水的不管排水,排水的不管治汙,治汙的不管回用”。工作交叉,責任不清,弊端甚多。主要表現為:①多龍管水,人為地增加市政管理的難度,同時,也無法實現現代化的水資源網絡聯合調度;②沒有人對供求需求平衡負責,如缺水究竟由哪個部門負責,責任不清;③政出多門,難以真正節水;④無法有效地控制汙染,如對枯水期排汙高峰造成的水質急劇惡化存在管理空白;⑤難以根治河道積累汙染和地面沈降等生態、環境問題。目前階段治理汙染側重於減少汙染量,對已經積累的本底汙染和由此產生的二次汙染沒有明確的部門負責;⑥由於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地面沈降也是同樣的問題,這不是成立壹個控制沈降的機構就能解決的問題,不統籌解決水資源供需平衡,局部超采地下水就難以避免;⑦無法建立統壹的管理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