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時代價值
(壹)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是加強道德建設的重要途徑
當今時代,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制定法律來促進道德建設,並取得成功經驗。堪稱“亞洲花園”的新加坡,在道德建設上的壹條成功經驗就是加強道德立法。20世紀60-70年代,新加坡為了減少和遏制在工業化、現代化進程中出現的思想道德滑坡現象,政府將大量的道德規則納入法治化軌道。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道德範疇的內容全部立法,要求人人都要遵守。比如,隨地吐壹口痰罰款200新元,隨地丟壹個煙頭罰款1000新元,公***廁所便後不沖水,罰款1000新元,甚至更多。對不文明或破壞文明的行為,輕則罰款,重則起訴,法庭將依法作出判決,加以執行。新加坡政府在國家公務員職業道德方面,制定了從公務員穿著、品行到財產申報、品德考核等壹系列詳盡的法律規定,保證公職人員清正廉潔。嚴密的道德立法和嚴格的執法為道德建設提供了強大後盾。正是因為新加坡非常重視道德的法律化,才使得社會秩序、文明程度和廉政建設取得了不菲成果,為世界各國所稱道。
歐美壹些發達國家也十分註重道德的法律化,甚至把壹些我們認為不屬於法律調控範圍的言行也用立法加以規定。美國的立法機關是國會,其下屬機構中就設有道德立法委員會,並有道德法規範人們的行為。美國法律早已把某些人不救助危難、不報告危難的行為,定為輕罪。法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則更為嚴格,法國的《刑法典》規定,任何人對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采取個人行為,或者能夠喚起救助行動而故意放棄給與救助的,處五年監禁並科50萬法郎罰金。德國的法律把法定或約定養護義務的人遺棄無自救力的人,定為遺棄罪,通常稱無義務遺棄罪。瑞士、波蘭、挪威的法律則規定,不為他人伸張正義者,均要被處監禁或罰金。因此,吸收借鑒別國的成功經驗或移植別國的法律,並為我國的思想道德建設服務,是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需要。
(二)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是強化法律實施的根本措施
《民法通則》規定有關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教師法》、《老年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相關規範反映了尊師重教、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繼承法》和其他壹系列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範,無不是道德建設法制化的表現,都為在全社會確認和傳播思想道德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人類歷史發展進程中,社會道德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都被納入到了社會的法律體系之中。法律化的道德已不再是單純的道德,而具有了明顯的法律效力。明確規定道德主體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對主體事實上做什麽也有了明確制約,就是強制性的懲罰,以此使主體做應該做的事,將抽象的道德目標和規範轉化為具體的可操作的規範和準則。比如,對社會上早已存在的“包二奶”、“第三者”的不良現象,以前只能訴諸於道德的譴責力量,要不就是采取暴力手段來解決。在《婚姻法》修改後,“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文被法律加以規定,對這種給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就有了法律規定。
(三)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是實現法治社會的有力支撐
道德和法律相輔相成,唇齒相依,是治理國家的兩把利劍。道德和法律在本質上是壹致的。從根源與目的方面來說,兩者都是由同壹經濟基礎決定的,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從內容上來說,法律以道德為基礎,法律規範大都來源於道德規範。從作用上來說,兩者相互促進。道德對法律的促進作用有:道德確立的基本價值為立法指明了方向,道德為執法、守法奠定了社會心理基礎。法律對道德的促進作用有:通過立法可以選擇進而推動壹定道德的普及,嚴格執法有助於弘揚壹定的道德精神。道德的長處恰恰表現為法律的短處,而法律的長處又是道德的短處,兩者可以取長補短,相得益彰。道德具有自發性,法律具有人為性,道德的強制手段是柔性的,而法律則是剛性的。
德治是統治者對被統治者進行道德的教化從而使社會正常有序地運行。法治是公平正義的法律在政治國家和公民社會中創立的壹套活動和生活的制度,其基本屬性是強調法的權威性和至上性。建設法治社會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標誌之壹,是人類對自己生存方式的壹種選擇。法治是道德建設的保障和強有力的促進因素。法律是道德規範不能生效後的最後壹道強制力防線。如果沒有堅強的法律做後盾,道德就會變得單薄無助。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在不同的領域其功能和效力也是不壹樣的。當道德規範涉及經濟、政治利益和國家行政管轄範圍內的壹體性時,在調整力度和有效性上,都無法與法律功能相比。而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綜合了道德與法律的雙重性,體現了德治和法治的***同要求。也就是說當道德上升到國家意誌時,人們不遵守它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正因為如此,才使人們的整體道德素質和水平得到了提高,從而有助於德治的實現。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十分重視法律對推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重要作用,在道德法律化方面取得了壹定成績。社會轉型期引發的道德失範問題,迫切要求我們高度重視道德法律化在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思想道德法制化是連結德治和法治的橋梁,是實現法治社會的有力支撐。
(四)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是提高文明程度的必然選擇
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可以推動道德的自身建設,提高社會文明程度。第壹,普及道德規範。法律確認和吸收某些道德標準,使之成為法律標準和法律規範,從而推進法律目標的實現。第二,凈化社會風氣。法律以國家名義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評價,反映贊成什麽,反對什麽的價值取向,為人們提供識別是與非,好與壞的判斷標準。法律還要求人們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憑借國家強制力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制裁,從而更好地凈化社會風氣,維護道德環境。第三,提升公民素質。法律以其權利本位、契約自由、社會公平、維護正義等現代法治精神去培育教化人們,從而形成社會主義義利觀,形成健康有序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規範,使人們將法律知識和法治精神融化於自己的思想道德觀念和日常行為中,在他律的範圍內把自己塑造為自覺自為的人,最終達到道德理想的實現。
二、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基本依據
(壹)1982憲法關於思想道德建設的內容是各項立法活動必須遵循的原則
現行《憲法》第24條規定了思想道德建設:“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產主義的教育。”憲法把“四有”、“五愛”等社會主義思想道德的基本內容,以國家提倡的形式納入國家根本大法中,確立了它們在社會道德體系中的地位。另外,憲法還把愛護公***財物,遵守勞動紀律,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利益以及贍養父母和撫育子女作為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我國憲法關於思想道德建設的規定全面豐富,在世界各國憲法中獨具特色。
(二)我國把思想道德建設領域基本的重要的規範上升為法律
首先,在社會公德方面,主要有:《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比如,《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國家對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具有法律形式的社會公德規範。民法調整的是社會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社會公德是民法的重要淵源之壹。《民法通則》第7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誠實信用”既是道德規範,又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被視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其精神貫穿於整個民法體系中。
其次,在職業道德方面,主要有:《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師法》、《公務員法》、《會計法》、《律師法》等。這些法律把職業道德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上升為國家意誌。
最後,在家庭美德方面,主要有:《刑法》、《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把中國相傳幾千年的優秀家庭道德規範中的重要內容變成了法律,把依法治國與依法治家緊密結合起來。
(三)道德與法律二者有許多***同點
其壹,二者目標和價值基礎相同。道德反映了壹定社會對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榮與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範的總和。公民道德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也就是人們反對非正義、追求正義的過程。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正義性,正義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價值和最終理想。法哲學思想的先軀----亞裏士多德就把正義論作為法律論的基礎:“法律的實際意義都應該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進正義和善德的制度。”①公民道德與法律的這種內在同質性和追求目標的壹致性使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具有了可能性。
其二,二者基本的邏輯相同。法律與道德對人的行為與社會秩序的調節規範有兩個基本的邏輯:(1)強制性的邏輯,即“必須”如此,道德與法律均具有義務性規範,以此保障其有效性。(2)價值性的邏輯,即“應該”如此,它賦予規則以價值的內涵。“必須”與“應該”是既存在於法律之中,又存在於道德之中的兩個***同邏輯。
其三,二者調節範圍具有相容性。因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二者調控範圍具有壹種包容關系,前者包容後者,也就是說,道德調節範圍比法律調節範圍廣泛。道德所作用的範圍和調節的對象幾乎涉及到人們的生產、工作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律所調節的只是人們的某些特定行為,兩者存在相容性。
其四,二者調節方式具有相通性。在調節方式上,法律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靠的是個人的自律,依賴於社會輿論的力量。在道德與法律***同調節的行為中,當道德的自律性不能發揮作用時就要借助於法律的強制力。在道德和法律調節範圍相重叠的領域,道德的非強制手段必須服從於法律的強制手段。
其五,二者都含有義務規範。道德義務是指“妳不應該怎麽樣,應該怎麽樣”,道德義務是善的壹種規定,它是對人的壹種內在的道德要求。法律義務是法律關系主體應該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壹種限制或約束。也就是說,法律積極地規定或承認人們必須這樣行為,或消極的規定或承認人們不這樣行為。因此,義務是思想道德法制化的中介和橋梁。
(四)道德規範是法律規範的淵源
從起源上來看,在法律規範出現之前,社會關系主要通過道德規範來調整,後來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將壹些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規範。可以說,法律規範是在道德規範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道德規範是法律規範的淵源,法律只有獲得道德的倫理支持才會產生實際的效力,才是壹部良法。美國法學家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須符合壹定的道德標準”,“完善的法是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統壹”。“徒善不足於為政,徒法不足於自行”,不具有倫理精神的法律將導致專制並缺失正義。從社會作用上來看,公民道德和法律都屬於社會意識形態,都是人類社會所特有的,由壹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對社會起規範作用。它們有***同的經濟基礎、指導思想和歷史使命。三、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必要限度
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只能是壹部分道德的法律化。如果將所有的道德規範都法律化,就會否定道德存在的意義,不利於培養公民自律意識和提升公民道德素質。因此,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要把握合理限度。
(壹)處於較低層次的道德規範可以被法律化,而較高層次的道德規範則不宜被法律化
道德規範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基本層次:基於個人心性和人格層面的美德倫理、基於社會實踐和交往層面的規範倫理和基於人類終極關懷的理想或信仰倫理。其中,規範倫理受制於特定社會關系的狀況並適應著特定社會關系的要求,是維持壹個社會正常運轉的最基本最起碼的道德規範,是任何公民都應該做到的道德要求,對任何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違背了這些道德要求,社會生活就無法正常進行。最基本層次的道德行為規範可以被法律化。美德倫理是個人對人生和高尚道德人格的追求,與規範倫理相比,是個人對過美好道德生活和成就高尚道德人格的自覺自願的選擇,它很難有統壹的判斷標準和實踐模式,可以為社會所提倡,但不宜被法律化,如謙虛的美德,可以提倡但不能做法律的規約。基於人類終極關懷的理想或信仰倫理是對現實生活的超越,是對某種道德理想或人生境界的超越追求,多側重於精神層面,而法律重在規範人們當下的行為,不宜過多涉及超現實的精神的活動。否則,容易超越現實經濟社會狀況,不僅多數社會成員難以做到,而且會挫傷人們的積極性,不利於規範和調整社會關系。
富勒把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義務的道德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基本的道德規範,是社會對人們最基本的要求,為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同,它是維持壹個社會生活正常運轉的道德準則,如勿殺人、勿盜竊、勿詐騙、誠實信用等,這些規定可通過轉化為法律而實現。願望的道德則是指那些有助於提高生命質量、生活質量和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聯系的原則,如慷慨、仁慈、博愛、無私和富有同情心等,它是對美好生活的壹種向往,不宜上升為法律義務。因此,可以把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而將最高限度的道德規範作為壹種引導,但不強制人們做到。前者就是道德***識,大家願意***同遵守是因為它們是社會正常秩序得以維持、社會交往活動得以正常進行的保證。後者是那些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際緊密聯系的道德原則,事實上,可能有極少部分人能夠有這種高尚的道德或者根本還沒有達到這種境界。在道德法律化過程中,如果忽視大眾的道德水準,過分地將願望的道德納人法律的範疇,那麽法律主體的義務標準就會提高,不能為大眾普遍認同和接受,盡管法律會施以普遍和嚴厲的制裁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二)與人的行為發生壹定聯系的道德規範可以被法律化,而不發生聯系的道德規範則不宜被法律化
法律與道德在調整人們社會關系方面的壹個顯著區別是,道德既能調整人的行為層面,又能觸及人的思想、觀念、情感甚至信仰等精神領域,而法律只能調整人的行為層面,即使某人有著極不道德的觀念,只要他不表現出來,法律就不能也不應對其進行制約和調整。“公認的社會道德能否全部上升為法律,其重要因素之壹就是看它同行為的聯系程度,且這種程度應達到壹定的法律要求。”②也就是說,與行為相聯系的且應該上升為法律的那部分道德要求應確定為法律,而與人的行為不發生聯系和不應該上升為法律的,還應停留在道德領域,和法律保持相對距離,仍由道德規範進行調整。因此,社會道德規範能否轉化為法律,壹定要考察這種道德規範與人的行為相聯系的程度。
四、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根本途徑
(壹)充分認識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重要性
有人認為,道德與法律屬於不同的範疇,如果把兩者結合起來,就容易混淆兩者的界限。還有人認為,道德靠教育,法律靠強制,兩者不能混同。關於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從古至今壹直爭論不休,主要有三種觀點:1.法律與道德不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這在古代社會(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占主導地位。2.法律與道德截然不同,各有其調整對象與方法,不可混同。這是西方18、19世紀歷史法學派和實證法學派的看法。3.法律與道德互有差異又緊密結合,二者相互滲透,又各有分工。這是20世紀以來西方法學中占主導地位的觀點。法律不能規範人的道德觀念,但可以規範人的道德行為。在當代西方,道德越來越民法化。在當代東方,道德或民法化,或刑法化(如新加坡)。因此,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說,今天法律與道德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了。法理學觀點認為,法律除了強制功能外,還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等功能。不能只看到法的強制能,而看不到法的其他功能。為此,要充分認識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時代價值和重要性,把法制作為思想道德建設的壹個重要途徑。
(二)吸收借鑒我國古代法律文化中合理的優秀的成分
我國古代社會將道德中的“忠君”、“孝悌”、“貞節”等道德規範直接引入法律條款並加以推行。《秦律》和《漢律》都將不孝看作違法犯罪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我國歷史上最嚴密的封建法典《唐律》,推行“三綱五常”等道德規範。《唐律》的主要內容是把儒家的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規範,把儒家的道德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即所謂的“納禮入律”。《唐律》中將十種罪大惡極的違法行為規定為不赦之罪,其中包括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等。儒家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主流意識形態,其德刑觀體現了道德法律化的基本精神,對後世影響較大。社會公德是社會公***事務、公***角色、公眾行為中的道德原則和規範。早在兩千多年前,孔子就說過“君子博學於文,約之於禮,亦可弗舊事矣夫”,孔子這裏講的“禮”就屬社會公德的範疇。雖然古代的道德法律化服務於封建宗法等級制度,很難培養出具有平等意識和理性精神的現代公民,但它在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壹定作用。其中的壹些思想,如“以法促德”的做法對現在進行道德建設具有啟示作用。
(三)通過完善立法推動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
立法途徑主要有三種方式實現: 1.立法將壹定的道德規範直接上升為法律法規,即通過禁止性、義務性的法律法規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規範,這是道德法律化立法確立的直接模式。2.立法規定法律主體必須遵守壹般的道德規範(主要是社會公德)的原則,使壹般的道德規則具有某種法律屬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則。3.立法規定準用性道德規範,使其成為立法的有效補充。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曾經指出:“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壹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禁止殺人、強奸、搶劫以及人體傷害,調整兩性關系;制止在合同契約的締結與履行過程中欺詐與失信等等,都是將道德觀念轉化為法律規定的例子”。③因此,如果不制定或制定不出符合我國國情、反映大多數人的意誌、切實可行的道德建設的法律法規,思想道德建設就會成為壹句空話。
為此,要借鑒各國道德建設的成功經驗,加大立法力度,把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推進我國的道德建設。社會公德的規範化是道德立法的重點和難點。上海倡導並施行的“七不”(不隨地吐痰,不亂竄馬路,不亂扔垃圾,不講粗話臟話,不破壞綠化,不損壞公物,不在公***場所吸煙)規範,從道德立法方向發展,就是不僅為其尋找法律依據,而且把各種規範提升為具有某種法律約束的規則,並嚴格執法,逐漸使人們養成習慣,成為自覺的行動。筆者認為,要完善維護社會公德方面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立法體系包括公德“法典”以及相應配套的公德條例、公德立法執法以及相應的管理機構等。不斷完善公民基本行為規範的立法;獎勵公民見義勇為的社會保障條例;懲治某種場合下見危不救行為的條例;維護諸如廣場、火(汽)車站、地鐵等公***場所良好秩序的條例;公益勞動條例,即對於那些違背社會公德的人給予壹定的勞役處罰。在維護職業道德方面,制定《醫護人員法》、《演員法》等為社會關註的職業道德方面的法律;還可以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有關道德準則,充實官德規範體系,制定《從政道德法》或《從政道德規範條例》,通過健全制約權力的法律法規,促進官德建設。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加大執法力度
《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指出:“在認真抓好全民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危害社會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經濟秩序、公***秩序、生活秩序,為公民道德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壹,有的放矢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實踐反復證明,如果沒有法律的褒善抑惡機制,就難以形成揚善懲惡、扶正祛邪的良好社會風氣。法治是國家和社會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伸張社會正義的最有力的手段。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公民法律知識薄弱環節和公民所關註的法律焦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是今日思想道德建設的必由之路。
第二,進壹步加大執法力度。利用法律的穩定性、權威性、普遍性、強制性來保證思想道德建設目標的實現。通過加大執法力度,以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質。通過嚴格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以提升思想道德建設的水平。通過各級人大對財政預決算的審議,以保障各級政府對思想道德建設的投入。通過適度擴大執法主體隊伍,以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的人員保障。
(五)建立健全思想道德建設的相關機制
建立健全思想道德建設的壹系列體制機制,依法加強對社會生活各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擊危害社會的不道德行,歷來是黨和國家治理社會的方針和措施。
其壹,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工作機制。這套工作機制應該遵循這樣壹個程序:思想道德建設的戰略決策由黨來決定。黨決定之後,人大則把黨的意誌通過法定程序變為法律,並交由政府來實施。實施中,人大應予以嚴格監督。這套機制可概括為:黨領導、人大主導、政府倡導和群眾參與。有人設計,有人立法,有人執法,有人監督,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其二,建立健全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當前,思想道德建設必須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要貫徹思想道德建設中的群眾路線,讓群眾通過制定行規、公約,自我管理,自我發展。這就要發揮各行業協會的作用,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同行公約(行規)。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社區公約,鄉規民約。還可以在大、中、小學學生、下崗失業人員和社會誌願者中,組織壹支宣傳隊伍,利用節假日或每年的法制宣傳日上街宣傳法律法規和公民行為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