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影電視部令11第1994號2月3日發布)\x0d\x0d\第壹章總則\ x0d \第壹條本規定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制定。\x0d\第二條廣播電影電視部是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負責全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工作。\ x0d \ x0d \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是地方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地方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工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實施歸口管理,審批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組織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銷售和使用進行檢查;公安部門的職責是查處抗拒、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協助管理部門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行技術檢查;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是審查和驗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技術性能,進行技術安全檢查,並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x0d\\x0d\第二章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x0d\第三條申請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x0d\(壹)有確定的接收方向、接收內容和受眾範圍;(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接收設備;(三)有合格的專職管理人員;\x0d\(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x0d\第四條任何單位均可申請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國內電視節目。下列單位和場所可以申請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x0d\(壹)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等層次較高、規模較大的單位。哪些是業務工作確實需要的;\x0d\ (2)三星級或國家標準二級以上的涉外飯店;\x0d\ (3)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士工作或居住的公寓。\x0d\第五條凡需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國內電視節目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所在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單位可直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x0d\經審批的單位憑審批機關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成後,由審批機關發放接收衛星傳送的國內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備案。此證格式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統壹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印制。\x0d\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國內教育電視節目的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單位,也應按上述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批後,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並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的檢查和管理。凡需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電視節目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批準的單位憑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成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驗收合格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發放接收衛星傳送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和國家安全部備案。此許可證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統壹印制。\x0d\第六條任何個人不得安裝或者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x0d\但是,在地方電視臺、電視轉播臺、電視轉臺和有線電視臺的電視節目無法接收的地區,個人可以申請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國內電視節目。個人需要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經所在單位同意並持其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批準的個人憑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成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驗收合格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發放《接收衛星傳送的國內電視節目許可證》。個人衛星接收天線不得占用公共場所,影響周圍居民的優美環境和日常生活。\x0d\第七條必要時,廣播電影電視部可以直接批準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頒發相應的許可證。\x0d\第八條管理規定發布前,單位未經批準已經設置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不符合前款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申報條件的,應當予以拆除。符合前款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申請條件的,必須在管理條例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x0d\第九條禁止無證單位和個人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x0d\第十條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申請安裝許可證的條件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制定。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由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提供安裝和維護服務。\x0d\x0d\第三章衛星電視節目的接收和使用\ x0d \第十壹條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許可證載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內容、接收方式、受眾範圍等要求接收和使用衛星電視節目。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的涉外飯店,可以通過飯店的有線(閉路)電視系統將接收到的境外電視節目傳送到客房。其他持有接收衛星傳送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制收視範圍,不得在其規定的接收範圍之外放置接收設施終端。禁止在本單位有線(閉路)電視系統中傳輸接收的境外電視節目。禁止在車站、碼頭、機場、商店、影視廳、歌舞廳等公共場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禁止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和傳播反動、淫穢的衛星電視節目。\x0d\第十二條禁止電視臺、電視轉播臺、電視差轉臺、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臺轉播衛星通過天線系統傳輸的境外電視節目。\x0d\第十三條許可證不得塗改和轉讓。需要變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或者不再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應當按照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電視節目的申請程序,及時向審批機關申報換發或者註銷許可證。\x0d\第十四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宣傳和廣告不得違反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x0d\x0d\第四章衛星地面接收設備的生產、銷售和進口\ x0d \第十五條衛星地面接收設備由電子工業部指定的企業生產。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和管理辦法,由電子工業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x0d\第十六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應當在指定地點銷售。指定銷售單位的審批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內貿易、廣播電視、電子工業等行政部門另行制定。指定銷售單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通過質量認證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x0d\第十七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質量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或者其授權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按照有關質量認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認證合格後頒發;未經質量認證,不得銷售或使用。\x0d\第十八條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持有廣播電影電視部頒發的證書,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專用部件必須持有電子工業部頒發的證書,並在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海關憑審批文件放行。禁止個人攜帶或郵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入境。\x0d\x0d\第五章法律責任\ x0d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如下:\x0d\(壹)違反本細則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可處以警告、1000元至50000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x0d\(二)個人違反本細則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500元至5000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x0d\(三)違反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承擔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施工任務的單位,可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x0d\(四)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和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x0d\以上行政處罰可以單處或者合並。\x0d\對同壹單位或者個人兩次以上違反本細則的行政處罰,應當分別決定,共同執行。對同壹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處罰壹次,不得重復處罰。\x0d\第二十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按照電子工業部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x0d\第二十壹條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或者向無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可以並處銷售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違反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銷售未經質量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對違法單位負責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x0d\第二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擅自進口或者攜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境的,由海關按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x0d\第二十三條抗拒、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銷售、安裝、使用進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x0d\第二十四條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由國家安全和公安部門依照《國家安全法》的規定處理。\x0d\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依照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不申請復議、不起訴、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x0d\第二十六條罰款應當上繳國庫。\x0d\x0d\第六章附則\ x0d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有關部門分別制定軍隊、公安、國家安全業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設置管理規定,並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但在宿舍區、賓館等非軍事、公安、國家安全服務場所設置、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按照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進行管理。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機構應當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通過外交途徑辦理。\x0d\第二十八條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在接收和使用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時,應當尊重電視節目著作權人的權利。\x0d\第二十九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費的征收和使用辦法,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商有關部門制定,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x0d\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具體管理辦法。\ x0d \ x0d \第三十壹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規定與行政法規及實施細則不壹致的,以行政法規及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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