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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技項目監理制相關問題的探討

監理這個崗位最早出現在建築行業,其主體是具有設立資格的獨立法人。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範、監理合同和工程合同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作為項目第三方,以誠信、公正、科學、守法為工作準則,參與項目組織、實施、驗收的全過程。

通常,監督機制的制定必須由企業(R&D單位)、用戶、行業協會或技術協會、國家職能部門等相關單位協商。由於行業、產品(成果)適用範圍、管理制度的差異,無法采用統壹的監管制度標準。因此,應根據項目行業的特點,由相應的機構制定適合行業或項目類別的監督機制和評價標準。同樣,監管機構也必然對行業的業務有著豐富的經驗和深入的了解。在監理過程中,由於監理方的利益獨立於工程雙方,可以根據合同協調工程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客觀公正地提出相關建議和措施,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同時,監理方壹般具有較強的咨詢能力和行業技術背景,能夠幫助雙方解決壹些技術和管理問題,為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完成發揮重要作用。目前,監理制度已廣泛應用於房地產建設、交通建設、保險和金融行業,並在環評、信息產業等新興行業逐步引入和實施。此外,值得註意的是,壹些國家科技計劃在組織管理過程中也嘗試了監督。

1國家科技項目管理引入監理制的必要性

在國家科技項目管理中,從項目調研、指南發布、項目驗收評估、驗收程序等方面都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規範(規定)。但就項目過程管理而言,由於管理資源和管理制度的限制,管理部門很難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督和控制。當壹個可行的實施計劃被制定和批準後,如何執行計劃,監督和控制實施過程成為項目管理的首要問題。科技項目本身風險再大,方案再好,也不可能預見到所有的問題,提前做好對策。因此,在項目管理中,對實施過程的監督和控制尤為重要。因此,聘請項目監理工程師可以有效補充管理資源的不足,豐富項目管理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壹個好的項目監理工程師能從技術層面保證整個項目的實施和完成。作為項目的第三方,監理方的利益獨立於雙方,完全可以根據合同協調雙方在項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客觀公正地提出相關意見和措施,保證項目實施的質量和進度。同時,監理制度的實施也可以幫助雙方解決壹些技術和管理問題,促進項目的順利實施和順利完成。

2當前國家科技項目監理工作的特點

國家科技項目具有政策導向的特點,項目發布、評審、立項、經費來源、管理、驗收及後續開展的全過程基本由國家機關和相關機構組織實施。其性質決定了科技項目的監理不同於工程監理。根據目前采用監理制的兩個國家科技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基金(以下簡稱農轉)的具體實施方式,主要表現出兩個特點。

2.1科技項目監理機構是“非獨立”的第三方。

我國工程監理機構是獨立的第三方,但項目委托方、項目承接方和監理方的三角關系並不是等邊的。項目監理方壹般傾向於項目委托方,接受項目委托方的委托開展相關工作。因此,項目監理方主要代表甲方的利益,監督乙方的項目實施,因此,如何平衡和處理三方的利益是監理過程中的重要問題。在監管過程中,監管者實際上是站在第三方的角度,按照法律、科學、標準、經驗、技術,充當執法者的角色。其獨立性主要體現在監理機構的行政隸屬性和工程合同雙方利益的獨立性。

目前,科技項目監督機構的確認主要采用“推薦責任制”,即由推薦項目的地(市)科技主管單位作為監督機構,受科技部委托,協助科技部對所轄市的科技項目進行監督。就其委托方式而言:壹是從屬於協助監管,主要是協助科技部管理項目;其次,合同委托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所以其監理行為仍屬於工程的壹般管理範疇;第三,地方科技部門在行政隸屬上受科技部直接領導,地方科技項目的管理和經營可能與項目承擔者存在隸屬關系。因此,目前科技項目監理機構並不是獨立的第三方,而是在某些職能上行使甲方在項目合同中的權利。

2.2科技項目監理的本質是過程管理。

如前所述,創新基金和農業轉化項目的機制和管理方式決定了這類項目的監管行為屬於項目過程管理。項目過程監督主要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的監督和控制,其主要職能和任務是控制項目實施過程中投入的各種資源,實現目標,以滿足項目實施計劃的要求。就其監督工作的具體內容而言,主要包括:監督項目階段計劃,監督階段組合的實施進度,指導合理調整;監督項目的實際投資,保證投資的合理性,保證後續階段的可持續性;監督項目的實際結果,確保階段結果與階段過程計劃相同或壹致;發現和找出項目實施中的困難和障礙,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避免項目出現重大停頓或暫停;監督克服困難的措施,保證解決困難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理方的監督控制是以項目計劃和目標為依據的,主要目的是使實施工作按計劃進行,達到預期目標。壹般來說,當問題發生時,其直接表現就是執行結果偏離了原定的計劃和目標,項目主管的工作就是及時發現這種偏離,分析原因,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關於現行科技項目實施監理制的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科技項目監理方應按照合同的相關規定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對項目組織實施、合同計劃進度和完成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成果轉化情況、技術水平和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理,及時了解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解決方案。其主要工作方法是通過對項目的現場檢查和對上報數據的分析整理,填寫監督信息調查表和項目監督意見表,作為科技部評估項目實施情況和做出相應決策的主要依據。

3壹些建議

首先,作為項目的獨立第三方,監理機構的角色需要重新確認,其與項目委托方和被監理方的關系需要進壹步明確。應以監理合同的形式明確委托方和監理機構的權利和責任,在科技項目監理的規範(條例)中明確監理方和被監理方的關系,使監理方能夠“公正、獨立、客觀”地開展相關監理工作,公平維護項目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國家科技計劃的順利完成。

其次,項目監理主要以知識、標準、經驗和專業技能開展監理工作。科技項目本身是壹項系統工程(技術),涉及技術研發、檢驗檢測、人力資源管理、會計核算,甚至業務運營、成果轉化等諸多方面,因此對監理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就目前科技項目監理的內容而言,監理工程師主要負責項目技術的實施和項目管理。因此,監理工程師的技術背景、工作經驗和管理能力將成為工程監理工作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因素之壹。

再次,從對被監理方負責的角度,在維護項目核心技術、工藝流程等知識產權方面約束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明確誰能監理誰不能,更重要的是有效約束監理機構的行業規範和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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