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地稅合並從2015年6月開始,到2018年7月20日,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掛牌合並。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條,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為降低征收成本,理順職責關系,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好、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務,將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轄區內各類稅收和非稅收入的征管職責。為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機關統壹征收。
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為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要會同省級黨委、政府,加強稅務系統黨的領導,抓好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優化各級稅務組織體系和稅收征管職責,按照“瘦身”與“健身”相結合的原則,完善結構布局和權力配置,構建優化高效統壹的稅收征管體系。
《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規定了稅務部門的領導管理體制,明確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管理體制將由國家稅務總局主導,省市黨委政府雙重領導,旨在建立健全職責明確、運轉順暢、保障有力的體制機制, 並在幹部管理、機構編制管理、業務收入管理、稅收治理格局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稅務部門與地方黨委政府在稅收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有利於進壹步加強稅收工作的統壹管理,理順統壹稅制和分級財政的關系,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
明確自2019 1之日起,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壹征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向稅務機關移交非稅收入征管職責的範圍,移交壹批依法保留、適宜移交的非稅收入項目,逐步推進。要求整合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優化完善稅收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統,更好地方便納稅人和支付人。
國稅、地稅合並,取消地稅機構後,國稅仍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收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部分業務移交給地方財政。
國稅地稅合並從2015年6月開始,到2018年7月20日,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掛牌合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第四十六條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為降低征收成本,理順職責關系,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好、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務,將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轄區內各類稅收和非稅收入的征管職責。為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機關統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