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國際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有司法解決、調解解決和仲裁解決:
司法解決辦法
1,國際司法解決方案
國際司法解決是指將國際經濟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的方式。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法定組織之壹。《國際法院規約》關於國際法院訴訟管轄權的規定是:
(1)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僅限於國家,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均不得成為訴訟當事人;
(2)國際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當事方提交的所有案件;《聯合國憲章》或現有條約和協定中規定的所有事件;關於條約、國際法的解釋和任何事實的存在的任何問題,如果得到證實,都將是違反國際義務的行為;因違反國際義務而引起的賠償的性質和範圍等四類爭端,是以當事國宣布接受強制管轄為基礎的。
可見,國際法院在處理國際經濟爭端方面的功能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僅限於國家。排除國際經濟法的所有其他主體,即自然人、法人和國際經濟組織。因此,它只能受理國家之間的經濟糾紛,而不能受理不同國籍的個人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與其他國家之間、國際經濟組織與私人個人之間、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糾紛。國家雖然可以在國際法院代表其國民,但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壹是代表其國民的政府必須處於原告的地位;第二,只能起訴另壹個國家。因此,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只延伸到國家與其他國家之間實際的私人經濟糾紛,需要轉化為國家間經濟糾紛的形式。
第二,由於國際法院不是壹個淩駕於國家之上的司法機關,其管轄權應基於爭端各方的自願、協議或聲明。各國是否將具體案件提交國際法院,完全出於其意願。從實踐來看,國際法院審理的案件和發表的咨詢意見包括對《聯合國憲章》的解釋、聯合國機構的權利和義務、條約的解釋和效力、國際法中居民的法律地位、外交特權和豁免以及領土主權等方面的爭端。可見,國際法院未能獨立擔負起解決國家間經濟爭端的重要責任,更不用說解決其他各類國際經濟爭端的重要責任了。
2.國內司法解決方案
國內司法解決是指將國際經濟糾紛提交各國法院解決的方式。
各國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國籍的私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主要的涉外國際經濟管轄權制度包括:
(1)屬地管轄制度,即以當事人(主要是被告)住所地、事物存在地、事物發生地等“地理”因素為基礎的制度;
(2)屬人管轄制度,即基於當事人國籍的制度;
(3)普通法管轄制度,即基於“實際控制”的制度。鑒於確定管轄權是受理具體案件和進行訴訟的前提,而且往往與法律適用密切相關,從而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壹些國家的相關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國內法院對此類糾紛的管轄權。由於沒有普遍接受的規則來調整國家法院對這種爭端的管轄權,這種爭端不可避免地屬於幾個國家國內法院的管轄範圍,即出現了國內法院管轄權的沖突。
即使國內法院之間沒有管轄權沖突,不同國籍的爭議當事人也很難選擇管轄其爭議的法院。實踐中,當事人都希望獲得“自己法院的利益”。解決這類問題的方法之壹是選擇第三國的法院。在做出這種選擇的同時,也可以靈活選擇實體法,包括當事人的國內法或者第三國的法律。為了尋求更加公正合理的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專門審理此類糾紛的法院。
國家法院也可以受理國家與其他國家私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壹些國家,特別是拉丁美洲國家,已經通過國內立法來確定其法院的專屬管轄權,以受理它們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糾紛。
壹國與他國私人發生經濟糾紛後,他國私人也可向其所屬國法院或第三國法院尋求救濟,但可能產生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問題。在大多數國家的實踐中,如果外國私人以東道國為被告,向本國或第三國的法院投訴,相關訴訟程序只有在東道國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國家法院不能解決國家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糾紛。實踐中,沒有爭端雙方既是國家又是國際經濟組織,或者其中壹方是國家,另壹方是國際經濟組織,自願放棄司法豁免,接受第三國國內法院管轄的先例。
(B)調解解決方案
調解是爭議雙方在中立的第三方(即調解人)的協助下解決爭議的程序。調解的主要優點是可以快速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友好關系,給雙方帶來互信,節約成本。如果雙方同意通過調解解決爭議,他們必須繼續使用這種方法,直到爭議得到解決。調解員只有督促雙方達成協議的職責,無權不顧當事人意願,自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所以,如果壹方在調解過程中因為某種原因不配合,調解就會失敗。
調解通常在常設仲裁機構的主持或協助下進行,壹些常設仲裁機構制定了調解規則或在仲裁規則中對調解作出了規定。
與仲裁相比,調解在解決國際經濟爭端中的作用較小。
(三)仲裁解決方式
仲裁是指雙方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
與調解相比,仲裁的主要特點是仲裁員作為裁判對爭議進行裁決。裁決通常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壹方不自動執行裁決,另壹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顯然,仲裁比調解更能徹底解決糾紛。
與司法解決方式相比,仲裁解決方式的主要特點是:仲裁機構是壹個非政府組織,沒有法定管轄權;仲裁機構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相關案件。經爭議雙方同意,壹般適用於各種國際經濟糾紛。因此,仲裁成為解決國際經濟糾紛的最重要方式。
仲裁解決方案包括臨時仲裁和常設仲裁機構仲裁。臨時仲裁庭根據爭議雙方的協議和壹定的程序組成,案件審理完畢後自動解散。常設仲裁機構根據國際條約或國內法設立,可分為世界性常設仲裁機構、區域性常設仲裁機構和國家常設仲裁機構三種。臨時仲裁庭和常設仲裁機構密切相關,相互影響。
壹般來說,常設仲裁機構的仲裁模式更有利於爭議的解決。主要原因是常設仲裁機構能為爭端各方提供必要的仲裁條件;其次,常設仲裁機構可以做出裁決,並對裁決是否為終局裁決做出技術鑒定;第三,盡管常設仲裁機構通常不在決定某壹特定爭端的是非曲直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但它們可以通過過去積累的類似案例指導相關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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