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主
發貨人是指專門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國際貿易商,或有進出口權的工貿、地貿公司和外資企業。為了履行國際貿易合同,他們必須組織進出口商品的運輸,在國際貨物運輸中他們是托運人或收貨人。
在中國,主要有以下企業:
1.專業進出口公司和地方外貿專業公司。
2.各種工農業貿易公司。
3.有進出口權的工廠和集體企業。
4.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合作和合資企業。
(2)承運人
承運人是指專門從事海上、鐵路、公路、航空客貨運輸的運輸企業,如航運公司、鐵路或公路運輸公司、航空公司等。他們壹般都有大量的交通工具為社會提供運輸服務。
在海上運輸中,船舶經營人充當承運人。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指出:“承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實際承運人,是指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受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
可見,承運人包括船舶所有人和以定期租船或光船租賃的方式租用船舶經營船舶的經營人。
在中國,主要有以下運輸企業:
1.水運企業
(1)中國遠洋運輸集團及其子公司;
(2)中國海運集團及其子公司;
(3)本地船公司;
(4)長江、珠江、黑龍江航運公司;
(五)中外合資、合作、合資航運公司;
(六)外商獨資船務公司;
(7)中國外運集團航運公司。
2.鐵路運輸
鐵道部下屬的鐵路局、分局或公司。
3.道路運輸
交通部公路局管轄的運輸公司,以及中外合資、合作、合資的運輸公司。
4.航空運輸
(1)中國國際航空公司;
(二)民航總局管轄的其他航空公司;
(3)地方民用航空公司;
(四)中外合資、合資航空公司;
(5)外國航空公司。
(3)運輸代理或船舶代理。
運輸代理有很多種,主要有以下兩種:
1.貨運代理
貨運代理是指根據委托人的要求;貨物運輸代理機構。有的代承運人向發貨人收取貨物,有的代發貨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有的兩者兼而有之。他們屬於運輸中介的性質,在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起到橋梁作用。
中國的貨運代理主要包括以下企業:
(1)中國外運集團及其地方公司;
(2)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及其在各港口的貨運代理分公司;
(3)中遠集團貨運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
(四)中外合資、合作機構;
(五)外國貨運代理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
(6)外經貿部正式批準的其他類型的貨運代理公司:由倉儲、公路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進出口公司和航運公司設立的貨運代理公司。
2.船舶代理人;業主代理人)
船舶代理人,是指接受船舶經營人或所有人的委托,為其船舶在香港辦理各項業務和手續的人。船務代理在香港為客戶收取貨物,在裝卸港辦理貨物裝卸手續,保管貨物並交付給收貨人,為船舶補充燃油、淡水和食物,代理船舶修理、船舶檢驗、集裝箱跟蹤管理等。
航運經紀人是壹個行業,代表中介進行業務談判,並促進交易。在海上運輸中,盡管貨物的訂艙和裝貨、托運和運輸、船舶的租賃和交易等業務往往由雙方直接談判,但以航運經紀人為媒介進行談判已成為壹種傳統習慣。我國船舶經紀人的作用也屬於船舶代理人的業務範圍。
中國的船務代理主要包括以下企業:
(1)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及各港口子公司;
(2)中國船舶代理公司及其在各港口的子公司”;
(三)交通部批準的其他船舶代理公司。
(4)裝卸公司和理貨公司
裝卸理貨業是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委托,在港口為船舶進行裝卸、清點、交接、檢查貨損程度和原因、辦理公證的行業。
1.裝卸
裝卸是處理從船上裝卸貨物的行業。經營這個行業的人被稱為裝卸工或裝卸工。裝卸工對其港口經常裝卸的貨物的包裝、性質和裝卸方法都很有經驗,對各種類型的船舶都有很深的了解。他們可以參與裝卸計劃的制定,客戶也信任他們的裝卸技術。但由於裝卸和積載的質量與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密切相關,這類作業都是在船舶的監督和指揮下進行的。
中國港口裝卸行業目前有以下公司:
(1)各港口港務局下屬的港口(或裝卸)公司;
(2)每個港口的當地裝卸公司;
(3)中國外運集團系統港口公司;
(四)貨主碼頭的裝卸公司;
(5)中外合資、合資港口公司。
2.理貨員(檢驗員)
理貨是在船舶裝貨或卸貨時,統計貨物件數,證明貨物交付的行業。理貨理貨通常是由船公司或貨主分別委托,即站在船方的理貨員和站在貨主方的理貨員共同完成。只有代表雙方的理貨員共同確認,才能證明貨物交接的正確性。
這種正確交接的證明具有很強的公證性,理貨員不僅要有全面的知識和熟練的方法,還要有誠實公正的品質。
我國的理貨主要是由中國外輪理貨公司及其在各個港口的分公司進行,而船東往往是通過委托代理的在港人員進行。
世界上從事國際貨物運輸的組織不計其數,工作性質也各不相同。但在業務上有密切聯系的,卻主要是以上四家機構。此外,國際貨物運輸與海關、商檢、衛檢、動植物檢驗、港口*(海事局和港務局)、保險公司、銀行和外匯管理局、包裝、倉儲等機構密切相關,共同* * *構成了國際貨物運輸組織體系。
二、中國的國際貨物運輸管理機構
(壹)國務院下屬的綜合性機構。
1.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
是國務院直屬的負責協調全國陸海空運輸的機構,以及與有關貨主、海關、邊檢、商檢、衛檢、動植物檢驗等之間協調的綜合性機構。
集團下設口岸辦為常設辦事機構(簡稱國務院口岸辦),負責協調各部門關系,制定和平衡全國年度外貿運輸計劃。在全國各大港口,都有相應的港口委員會行使相應的職能。
2.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
作為壹個綜合機構,它負責壹些大宗貨物運輸工作的平衡和協調。
(二)交通部門的管理機構
1.交通部的組織
(1)交通部水運司:主要負責海運、船舶代理、集裝箱運輸、場站等企業的審批;負責制定相關交通法律法規;全國各港口運輸計劃的平衡與協調;港口安全監督的宏觀管理。
(2)各口岸港口安全監督局:主要負責各口岸危險品進出口的安全監管、聯檢、船員考核、監管等工作。
(3)地方交通管理部門:省、市交通廳、局,主要負責公路運輸和地方航運的管理和監督。
2.鐵道部機關
(1)運輸局:主要負責全國鐵路運輸管理和國際貨運,如貨運計劃的制定、月度需車計劃、汽車裝卸計劃的審批、客貨運輸和車輛調度等。
(2)貨運局:負責客貨運輸法規、客貨價格和運價裏程表的制定和修訂、貨物管理和裝卸作業;貨物的安全運輸和貨運事故的處理。
(3)外事局:主要負責國際鐵路聯運,如負責國際鐵路聯運的專題會議、邊境鐵路會議、運輸工作會議等;監督國際聯運法規、雙邊鐵路協定和議定書的實施,處理邊境站的日常涉外工作。
(4)鐵道部下屬各鐵路局:負責各鐵路局運輸計劃和規章制度的執行,以及管理範圍內下屬分局和車站的正常管理。
3.scaa
審批民航公司和貨運代理企業在全國範圍內經營民用航空的經營權,制定法律法規和航空管理。
(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機構
在外貿系統中,有壹個比較大的外貿運輸組織,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組成部分:
1.外經貿部外貿貨運協調司
是外經貿系統外貿運輸的歸口領導部門,負責全國貨運代理企業的審批、管理和發證工作;負責外貿運輸計劃的編制和實施,對外運輸協議的起草和簽署等。
2.地方外經貿委儲運機構
主要負責本地區外貿運輸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如貨運代理企業的初審報告和所轄貨運代理企業的日常管理,本地區外貿運輸計劃的編制、下達和組織實施。
3.香港或國外港口的外貿運輸代理。
主要辦理中國進出口貨物的轉運、聯運、船務代理等相關運輸業務。